一、“虚君共和”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虚君共和”的概念由康有为首先提出,这一点不仅在其著述中有所说明,在罗瘿公写给梁启超的信中也作如是说[4](P591)。那么,这一概念是在哪篇文章中首先提出的呢?据张伯桢所言,“时民军决行共和,清室主立宪。先师乃草《共和救国论》[6](P137),号召天下倡导“虚君共和”之说,其后又发表《共和政体论》、《中华救国论》、《救亡论》等文以为陆续之说明。张氏之说为后来学者所承袭,不少论著都提到《共和政体论》,并将其视作康有为“虚君共和”主张的先声。③然而,查看相关资料集,《康有为政论集》、《康有为全集》均未见收录《共和救国论》;更为重要的是,在《康南海先生年谱续编》中,也未言及《共和救国论》,取而代之的是《救亡论》,写作时间在辛亥年九月,《共和政体论》则撰于辛亥年十月。[7](P89~90)《救亡论》首刊于《不忍》杂志第7期,然而依据题目旁边的说明可知,该文革于辛亥年九、十月间,这与《康南海先生年谱续编》所言的时间基本一致。在收录该文时,《康有为政论集》、《康有为全集》皆按阳历将其断在1911年11月,应早于《共和政体论》与《中华救国论》。基于此,笔者保守地认为,康有为提出“虚君共和”主张当在辛亥年九、十月间,较早可见的文章首推《救亡论》。 在康氏看来,中国当时政局可谓“虚君共和”,而“虚君共和”又为共和政治之一种,故而民军所主张的政治革命已然实现。基于以上逻辑,康氏对“虚君共和”的界定多为对当时政局的描述。然而,时局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康氏之“虚君共和”的内涵也在不断调整。 在《救亡论》完稿时,《十九信条》尚未公布,此时康有为便断言:“吾中国今者可名曰虚君共和国”[8](P231)。据康氏所云:是时,上谕许“资政院定完全之宪法”,依此则“吾中国已为立宪国,名虽有君,实则可谓为虚君共和国”[8](P229)。康有为以为,此诏书实为“完全共和立宪之诏”,“将数千年无限之君权,一旦尽舍之”[8](P230)。在此诏书基础上,康有为描绘了一幅政治图景作为“虚君共和”概念的具体说明:“众大臣为总理大臣所用,而总理大臣由国会所举,甚至上议院员皆不能选……军队虽统于君主,而须听国会之命……若夫国会提议案,国会改正法,君主皆不能参预,不能否决……凡此政权,一切皆夺,不独万国立宪君主之所无,即共和总统之权过之远甚,虽有君主,不过虚位虚名而已,实则共和矣,可名曰虚君共和国。”[8](P238) 《十九信条》发布后,康有为“虚君共和”主张的论据似乎更加充分,他声言:“若吾国九月十三日所闻,十九条誓庙所颁,君主一切无权,如同土木偶神,如同留声机器,实同无君,岂能谓为立宪君主哉?故只得谓共和之虚君也。”[8](P247)在《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中,康有为对《十九信条》逐条释义,说明权力削夺后的宣统皇帝“是名皇帝,实非皇帝”[8](P260~263)。在阐释第六、七条时,康氏甚至感慨说:“谓为虚君共和,已为过称。”[8](P261)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十九信条》,尽管君主“无命相之权,并无选上议院员之权,无否决、解散国会之权,无宣战、媾和之权,虽名领大元帅而为国会限制,无调军之权,国会停时无敕令代法律之权”,却仍旧保有“裁可阁奏、临国会、接公使之事”[8](P258)。 实际上,在规范皇帝权力时,《十九信条》采用的是列举法,其用意不过将皇帝排除于主要权力之外。在笔者看来,依据《十九信条》,即便这一用意也不可说完全实现。譬如,第九条规定“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然而此条并没有规定由谁来解散国会;第十条仅规定对内使用时,皇帝应该依据国会议决的特别条件调遣军队,那么对外时又如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然而在媾和宣战时,若国会处于休会期间,则其后由国会追认即可。当然,上述种种权力不明之处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得以厘清,而且依据第五条,宪法起草、议决权属于资政院;依据第六条,宪法提案、修正权属于国会,看似国会仍旧掌握着主动权。然而,依据第五条,资政院起草议决的宪法,须由皇帝颁布方为有效,若皇帝不颁布又将如何? 若说在分析《十九信条》时,康有为表示“虽共和虚君,尚不能称之”[8](P261)不过感慨之词,那么,在十月初二上谕准内阁总理大臣入对奏事暂行停止事项,以及十月十六日摄政王“废位”之后,他的分析越发突显出时局与其“虚君共和”主张之间的张力。在康有为看来,“无摄政,并不能谓之虚君共和”[8](P251)。何以言之?因为宣统皇帝年幼,“尚待十四年后始能亲政,乃得称虚君”[8](P258),而上述君主保留之权“应有摄政王为之”[8](P265)。尽管总理大臣之事权体裁,在实际上“兼专制皇帝、立宪皇帝、虚衔皇帝、摄政王合而为一”[8](P265),但终究没有摄政王之名,所以,依中国时政而论,当为“闲散君衔之民主共和国”[8](P258)。此外,如前所述,十月初二以降,“内阁是皇帝,而皇帝非皇帝”[8](P264),以至康氏一改“权在国会”即共和政治的认知,宣称立宪与“共和”之相同点在于“权在国会内阁”[8](P245)。进而言之,内阁的权力又集中于总理大臣,据总理大臣所拥有的权力言之,“于各国求其实比,则真如美之总统”[8](P265),中国政局实同“总统之共和”[8](P247),加之君主年幼只能列为候补,“故今中国只能谓之候补袭帝之总统共和国”[8](P251)。在笔者看来,“闲散君衔之民主共和国”也好,“候补袭帝之总统共和国”也罢,都是康氏用以描述不充分条件下“虚君共和”的名词而已,实际上仍未脱出“虚君共和”的范畴,可视为“虚君共和”制的特殊时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