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说明英国为共和国。事实上,将英国看作共和国至迟于孟德斯鸠便已经提出。在孟德斯鸠看来,英国“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22](P70)。此外,威廉·梅雷迪思爵士也称英国为共和国。[23](P18)实际上,查阅20世纪初年国人翻译的法政类论著,也不难看到英国为民主国的言词。那特硁在其《政治学》中便作如是观,“英国国体者,非君主国体,又非混合国体,而实一种之民主国体也”[24](P7)。工藤重義也在同一意义上指出:“自实际上而论,其实权全在于国会,所谓王室者,不过一装饰物耳,故吾辈以英国亦为民主国之一种。”[25](P7~8)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体三分法和国体二分法的转换⑦,共和国可分为贵族国与民主国,然而在清末,国人常将“民主国”与“共和国”等而视之。究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国”较“共和国”更早地用来翻译republic,而用“共和国”翻译republic源自日本,出于某种抵制心理与使用习惯,在较长时间里,国人常用“民主国”表示republic。其二,贵族国在近代的风评不佳,且单纯的贵族国“今日各国鲜有行之者”[26](P15),“多半变为民权国”[27](P98),甚至有学者认为“贵族国体已为天演之力所淘汰,其得存于今日之世界者,惟君主制国与民主制国”[28](P82)而已,故而言及民主国,自然属于共和国,而谈及共和国,又往往指的是民主国。但是,也有学者超出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元划分的框架定义英国的国体,或认其为“混合国体”[29](P48~49),或认其为“君民同治”(或称“君民共主”、“君民共治”等)⑧国体,无论为哪一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君主政治与共和政治之间的张力,使得英国在上述二元划分的框架中并不必然归属于君主国或共和国。综上,在西方,虽有不少学者视英国为共和国,但也存在不同看法;更为重要的是,在清末,许多士大夫并未将英国归属于君主国或共和国,而是将之界定为“君民同治”。 最后,要说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为同一,康有为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 从理论层面而言,所谓“君主立宪”,一般指的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的一种国家类型。但是,这里面并未规定所限制君主权力的多寡,恰是这种内在极强的张力,使得“君主立宪”在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分框架中的归属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依据国权总揽者的归属,有些学者将“君主立宪”理所当然归入君主国行列,认为“独裁君主国及立宪君主国,元首即总揽者”[28](P236),“立宪君主政体,由君主总揽统治大权,占有神圣不可侵犯之资格”[30](P6)。同时,也有学者将其归入共和国的范畴。如前所述,对英国国体的判定即此种认知的集中反映。甚至有学者直接否认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元划分框架在近世的可行性,认为“吾人所谓近世国家者,基于民主的主权之国家也。换言之,近世国家者,即民主国家之義也。故苟以皮相之见言之,则近世国家中似不得悉命之为如是,然就实际上精密查之,则此说之确实,有如铁案之不可动摇者”[31](P93)。综上,“君主立宪”在理论上的界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君共和”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同时也在根本上否定了将“君主立宪”之君主等同于“虚君”的可能性。 从实践层面而言,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不止英国,还包括日本。在武昌起义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立宪派以“君主立宪”为旗帜,英国的确是他们推崇的典范之一,梁启超的《政治学学理摭言》等可为例证。但同时,日本无疑也是“君主立宪”的一个重要典范。实际上,在立宪派看来,不仅英国、日本,其他如德国也是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32](P140)。在著名的《立宪法议》中,梁启超甚至认为“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馀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32](P7)。且不去管其他“君主立宪”国家,即便英、日二者之间,其君主权力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前所述,自1708年以降,英国的君主已趋于“虚君”;而依据《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面对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康有为并非一味规避,他甚至在文中明确指出,“君主立宪之义,各国权限不同”[8](P251)。那么,如何证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两者为同一呢?首先,须重新阐释“立宪”。康有为强调指出,“立宪国者,国为公有,君民共之”[8](P229);据此,立宪国君主虽稍贵异,“不过全国中之一分子而已”[8](P230)。其次,说明“立宪”与“共和”为同一。正是基于上述对“立宪”的理解,康氏认为“立宪国与共和国无少异”[8](P236),“其民权同,其国会内阁同,其总理大臣事权与总统同”[8](P234),所不同者惟君主有无而已,而且此君主是“无权无用之君主”,其存在的理由不过避免“岁易总统以生争乱之患”[8](P237)罢了。既然“立宪”与“共和”无少异,不过多一个“虚君”而已,则“君主立宪”也便等同于“虚君共和”了。应该说,康氏对于“立宪”的解读本身就是矛盾的。“国为公有”,人君无权,又如何言“君民共之”。如前文所述,在19世纪下半叶流行的国家分类中,“君民共主之国”与“君主之国”、“民主之国”并列,指的是“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此君民共主也”[33](P22~23)。显而易见,上述“君民共主之国”与康有为所言“君民共之”的“立宪”相距甚远。有趣的是,在20世纪初年,正是经由康有为之手,新的国家分类体系得以形成,其中与“君民共主”相对应的正是“立宪”,与“民主”相对应的则是“共和”[34](P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