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当时国人看来,国家元首出于选举的确是“共和”的特征之一,虽然它并不能概括“共和”国体的全部内涵。此外,若考虑到“共和”政体方面的内涵,则辛亥革命期间,南北所争者实不过“共和”内涵的一部分而已。从中不难看出,人们于历史中择取的往往并非某一事物的全部,而是其中最能在那个时点发挥作用的部分,这并不是说其他部分已经达成共识或者已然实现,只不过它们在那个时点被人为搁置了而已。事实上,在民国初年,议会制与总统制、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选择仍旧未决,且是各方讨论的焦点;更为重要的是,讨论是在“共和”的名义下展开的。在笔者看来,正是因为不同时期的人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不同,虽然他们可能向历史求助时所选取的思想传统是同一的,但自其中捞取出来的部分却不尽相同。在南北议和时,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应景般成为“共和”的标志,所以尽管康有为随着时势变化,不断修正其“虚君共和”的理念,然而“国人心目中不复容有君主二字”[47](P1),即便此君为“虚君”、且与“共和”相伴。 注释: ①就晚清所传播的法政知识而言,确有以主权归属定国体者,而在受到国家人格说的批判后,转为以国家最高机关或国权总揽者为标准确定国体。张琴所用“大权”二字,在笔者看来,更倾向于国权总揽者。依据陈武所编《国法学》,则“以议会总揽国权者,谓之共和制国;以君主总揽国权者,谓之君主制国”(第95页),对照张琴等所言,则其意思大致相当。不同之处在于,张琴等加入了“立宪”二字,使得原本清晰的逻辑又变得模糊,因为以国权总揽者为标准所确定者为国体,而“立宪”则为政体之一种,与“专制”相对,换言之,君主国体既可立宪,也可专制,共和国体亦然,以国权总揽者为标准只及于国体,与政体无涉。而依据国权总揽者的标准,“以议会总揽国权者,谓之共和制”,其间并未明确君主之有无。换言之,即便有君主存留,只要权力集中于议会,未尝不能称之为共和制。事实上,正是上述定义的模糊性,才给清末民初国体与政体的论争留下空间。 ②据笔者所见,有关辛亥革命期间康有为“虚君共和”观念的专论主要有:林辉峰的《康、梁之“虚君共和”方案浅析——兼论武昌起义后康、梁的应变策略》(《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和朱忆天的《康有为“虚君共和”论浅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等。此外,一些以康有为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位论文对此也有所涉及,如罗怡明的《康有为君主思想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等。 ③相关著作参见《康有为诗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45页;陈永正编:《康有为诗文选》,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31页;宋青蓝著:《康有为》,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99页;章开沅:《辛亥革命与近代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6页;中华民国建国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华民国建国文献:民初时期文献》(第2辑史著二)2001年版,第1179页;张艳国等著:《思想文化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页;董士伟著:《康有为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等等。相关论文参见杨恒:《康有为、孙中山和近代中国历史潮流》,载《中国近代爱国主义论文集》,上海市历史学会,1984年,第285-286页;高放:《清末立宪的当代总结——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等等。 ④《辛亥革命资料丛刊4》注明时间为“九月十三日”,而这一天正是《十九信条》颁布的时间,如果《十九信条》确有参照张绍曾等所奏十二条政纲,时间未免显得仓促;况且,在九月十四日的上谕中明确说明,资政院起草之宪法已于十二日著准,以此则张氏等之奏章反而迟了一天。所以,文中时间依据《辛亥滦州兵谏与滦州起义》而定,该书于2003年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见第92-100页。 ⑤如前文所言,“今许军队及资政院定完全之宪法,吾中国已为立宪国,名虽有君,实则可谓为虚君共和国”。结合前后文,此处所谓“立宪”,指的是“立宪君主”,而非与专制相对之“立宪”政体。 ⑥以上内容参考孙玲:《共和视野下的英国议会改革运动》,中国政法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论文,2009年。 ⑦国体三分说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依据统治者的数量,分为君主国、贵族国和民主国三种;国体二分说则以马基雅维里为代表,分为君主国与共和国二种。国体三分说与国体二分说之间的转换方式有两种,“或以贵族国入于共和国,以贵族国亦为合议制也;或以贵族国入于君主国,以非人民集合体也”。(陈武编辑:《国法学》,《法政丛编》(第二种),第81页)上述两种看法中,前者是较为通行的转换方式,而后者并不常见。就国体三分说与国体二分说通行的转换方式而言,并不是于国体二分说提出之际便已自然形成,而是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孟德斯鸠和一些德国学者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共和国分为民主与贵族二种,他说:“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页。)在德国,“遮哈夫、载婆罗合贵族国、民主国于共和名称之下说明”(市存光惠:《宪法要论》,李维汉译,上海普及书局出版,光绪三十二年,第43-44页)。 ⑧在19世纪下半叶,国人开始在理论框架的规范下讨论政治问题。在这一时期,君主之国、民主之国与君民共主之国是常见的国家分类方法,蒋教复、王韬、郑观应、黄遵宪、何启与胡礼垣等人均主张此说,而从许象枢、孙宝瑄等人对此说的应用,进一步说明了它在当时的流行程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