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的是,康有为曾对革命军提出的“优待条件”有所评议,其间虽没有明确使用“虚君共和”的概念,但他尝试将“优待条件”置于“虚君共和”框架中讨论的用意却是显而易见的。在康有为看来,“革党既许存帝号,则与今孺子王之为闲散空衔之皇帝,已全合矣”[8](P259)。既如此,则“命已革矣,共和之实已得矣”[8](P257)。降及清帝退位,“优待条件”遂行,康氏在概括民国政治时表示:“今者合五族而大一统,存虚君而行共和。”[8](P286)在笔者看来,分析“优待条件”时,康氏之所以未直接使用“虚君共和”的概念,至少有如下两种考虑:其一,出于理论层面的考虑,“优待条件”实施后的政治确实不同于“虚君共和”。事实上,依据《十九信条》,君主虽无实权,但规定于宪法,是为国家机关之一种;“优待条件”的实质则是“正式公文”[5](P186),君主尊号不过逊位之酬谢,与共和国体无涉。其二,出于政治策略的考虑,力图避免与革命党人发生正面冲突,从而为最大限度争取皇帝待遇留下更多余地。实际上,陈炯明曾致电孙中山与伍廷芳,认为若帝号世袭,则“世界之大,无此共和”[9](P9~10)。面对如此质疑,伍廷芳致电孙中山说明其主张及主张的理由,汪精卫则致电陈氏说明许存帝号“与虚君位风马牛不相及”[10](P129);此外,谭人凤也曾致电孙中山表示担忧,孙中山复电说:“前提条件,系委曲以求和平,若虚君之制犹存,则决不能承认。”[11](P91)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概念,“虚君共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从“虚君”言之,虽然康有为不吝使用“无权”等词,但“虚”并不完全等同于“无”,而是与“实”相对,更多的是强调君主没有“实权”而已;“君”的存在是“虚君共和”理念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此“君”还须是亲政之“君”,并须为国家机关之一种而载入宪法。另一方面,从“共和”言之,其要旨在国为公有,权在国会内阁。 结合中国时局,自《十九信条》颁布后,上述“虚君共和”的概念便已表现出与时局之间的张力。依据康有为的分析,这种张力并非来自君主权力之保留,反而是因为君权被削减得太过干净。此外,便是“君主”年幼不能亲政,使得此“君主”只得列为“候补”;康氏进而称君主权力可由摄政王为之,然而摄政王已经退位,袁世凯虽有摄政王之实,却无摄政王之名,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实际上,此时的康氏已经觉察到“虚君共和”概念的局限性,所以才会出现“闲散君衔之民主共和国”与“候补袭帝之总统共和国”的说法。当然,康氏并未桎梏于此,而是顺势为之,一方面强调给予袁氏摄政王之名,另一方面则强调此时之政治已然是“总统共和”,从而弱化政治革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自“优待条件”提出以后,康有为更是认识到“虚君共和”与时局的乖离,因为此时的“君主”不仅年幼,而且已不是国家机关之一种;帝号虽仍得以保留,陵墓、爵禄也如故,然而对于清帝而言,终究不过民国的客人,政治的“局外人”而已。 二、两种传统观点的商榷 针对康有为“虚君共和”的政治主张,以往学界有两种传统看法:其一,康有为以英国为“虚君共和”的典范;其二,“康有为主张的‘虚君共和’,实质上是他一贯主张的‘君主立宪’的翻版”[12](P538),不过受形势所迫,“换了个名词”[13](P30)而已。 就第一种看法而言,客观上的确存在一些证据作为支撑。1925年,在《告国人书》中,康有为自言:“吾数十年前著书献策,皆以英之虚君共和为主”[14](P405)。事实上,在辛亥革命期间,康氏也曾有过直接的表述,“吾党主虚君共和国者,从英、加拿大、澳洲之政体,而不从美国之总统政体也”[8](P218)。 此外,尚有一些间接证据,也说明英国与“虚君共和”之间的关联: 第一,如前所述,康氏“虚君共和”的判断与《十九信条》密不可分,而此信条正是本于英国。据九月十三日资政院所奏,《十九信条》是“采用英国君主立宪主义,而以成文法规定之”[15](P97)。此外,关于《十九信条》与滦州兵谏之间的关系已为学者们所揭示,从而勾勒出《十九信条》的蓝本为九月初六日(阳历10月27日)④张绍曾等人奏折中附列的十二条政纲,而这本奏折明确表示,“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的”[15](P95)。需要说明的是,以《十九信条》为“虚君共和”,并非康氏自言自语,袁世凯也作如是说:“资政院所奏颁布宪法信条,君权剥削殆尽,无复留转圜之余地,近人谓虚君共和者,即同此意。”[16](P4)此外,不少学者也认为《十九信条》所采用的是“英国式的‘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政体”[17],从中“可以窥见宣统末年君主立宪党人的‘虚君共和’思想”[18](P351)。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十九信条》还不是“真正的英国式‘虚君共和’的君主立宪”[19],因为皇帝的权力并没有被彻底“虚化”,只是被极大的“弱化”[20]而已,此说虽尝试切断《十九信条》与“虚君共和”的联系,但仍以英国为“虚君共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