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为华北市镇管理体制变迁提供了重要契机。“新政”以张之洞等人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为蓝本,在军事、政治、法制、经济、教育等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军事方面更新武器,改革操法营规,变更建制和兵种分类,提高士兵文化水准等;政治方面设立外务部、商部、巡警部、邮传部等,创行警政,推行地方自治,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等;法制方面研究东西各国法律,整顿中国法律旧籍,设立法律学堂,修订旧律,创立新法等;经济方面颁行《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联络工商、劝办商会等;教育方面有罢科举、兴学堂,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等。 以上改革举措中,警政、商会、自治等法规的公布及实施,使警务机构、商会组织和镇、乡自治机关逐渐成为市镇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下文将着重对这三类法规进行考察。 在华北地区,警政推行最早。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设立警务总局,在天津设立巡警分局,开始推行警政。1905年公布的《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规定巡警负有查户口、重巡逻、慎访查、防灾害、维风化、联绅董等职责①。其后,直隶(河北)各州县均以此为范本制定巡警章程。如《赵州四乡巡警办法》规定:“四乡设立东西南北四局,每局兼管两区,贤门楼巡警东局,新寨店巡警西局,沙河店巡警南局,中帐村巡警北局,其各区警务公所应称为某一区巡警分局,某三区巡警分局”②。《霸州禀准开办巡警传习所章程》规定,“今酌定城内为中一区,东关厢为中二区,北关厢为中三区,南关厢为中四区,东一区高各庄,东二区煎茶铺,东三区信安镇,东四区堂二里、东五区策城村”③。继警政之后,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并推行于全国。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于商务总会”;商会总理和协理负有保商、振商之责④。1906年公布的《商会章程附则六条》中又规定:“各省商务情形不同,往往一州县中,商务繁富之区不止一处,彼此相同,无可轩轾,自应量予变通,两处均准设立分会。惟须实系水陆通衢,为轮船铁路所经,商货辐辏之处,方得援照办理”⑤。 自治法规中,最早公布的是1907年的《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但其中并无专门针对市镇的条款。1909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公布,不仅对城、镇、乡作出明确区分,而且规定地方自治应办事宜包括本城镇乡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等;城、镇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设议事会和乡董;城镇乡各设自治公所等⑥。由于人口调查尚有待时日,因此《直隶自治总局拟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细则》中又特别规定:“应暂以商务繁盛之处为镇,余则为乡”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天津图书馆、天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2~1176页。 ②《赵州四乡巡警办法》,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680页。 ③《霸州禀准开办巡警传习所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二),第699页。 ④《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1904年。 ⑤《商部为上海商会总理曾铸请拟定各地设立商务分会划一办法事札饬津商会并附章则六条》(1906年4月2日、11月15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东方杂志》第6卷第1期,1909年。 ⑦《直隶自治总局拟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细则》,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续编》(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96~9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