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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市镇管理体制的变迁(1902-1937)*(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 熊亚平 参加讨论

    泊头属河北省南皮、交河两县分辖,宣统年间已成为津南一大商埠。津浦铁路通车后仍是南皮、交河及沧县以南、德县以北地区的工商业大镇。泊头镇的管理体制在清末至1937年的变迁也有一定代表性。在警务机构设置上:由交河县于1905年在运河以西设立巡警局,后改为分局,有巡官1人,1925年时改设分驻所;由南皮县于1910年在运河以东设“泊镇区官”,1928年将泊头警务区改为公安分局,1930年7月又划为第三警区。在自治机关设置上:1929年南皮将全县改划六个区,泊头被编为第五区第一乡,同时为第五区区公所驻地,由公安分局兼办所务,1930年1月筹办乡治分区,区公所与公安局分立;运河以西部分于1928年成为交河县第二区区公所驻地,区长亦由公安分局局长兼任,1930年设区长1人,处理地方行政和自治事项。同时,泊头镇商务分会于1912年前设立,1919时改为泊头镇商会①。
    周村镇属山东长山县管辖,1904年前后商业甚至“驾乎省垣而上之”,1937年前仍为长山县首屈一指的重镇。与前述市镇相比,周村管理体制变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警务机构的设置与商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06年,长山县巡警局在周村利用商会义勇队管理治安。1912年周村设警察署,有警察30人。1916年吴大洲部占领周村后,责令商会建立了周村警察局,不久撤散。1919年张宗昌部进驻周村后,又成立了周村警察所。1928年以后,长山县国民政府公安局由县城迁至周村,并一直持续到1937年;1931年依据修正《县组织法》成立长山县第二区,下辖周村及周边部分村庄,设有区公所,由区长1人管理全区事务,同时将周村分为周村、人和、永安三镇,设镇长管理全镇政务②。
    与周村相似,羊角沟在民国初年由于“航运之杂粮、木料与本地渔船行驶不绝”,因此商业“虽不如昔年之盛,尚可支持”③。1927年时仍有845户,8070人。这一时期羊角沟管理体制的变迁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警政“所需薪饷悉由商会捐纳”,因此商会拥有较大权力,1914年开始形成警佐与商会共治局面,“行政机关仍是商会,实际权力乃是警佐。商会设会长1人,董事若干人,文牍、司帐各1人,下设‘地方’1人。”④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1937年前。
    除以上述市镇为代表的市镇管理体制变迁模式外,杨柳青、独流、泊头等部分商业较盛、地位较为重要的市镇,既设有警务机构和商会组织,又为区公所等地方自治机关的驻地。其余大多数市镇规模依然较小,仅设有警政、商会和自治机关三种组织中的两种或一种。与清末时期相比,1912~1937年间华北市镇管理体制的变迁具有四个突出特征:一是同知、通判、州同、巡检等官员以及留养局等组织退出了历史舞台,丧失了管理职能;二是牙行和牙商的部分职能被商会等社会组织取代,管理职能逐渐弱化;三是警政和自治机关的地位日益突出;四是形成了分别以唐山和石家庄、秦皇岛、漯河、泊头、周村等为代表的变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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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王德乾等修,刘树鑫等纂:《南皮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109~116、597~605页;河北省泊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泊头市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8~49、437、494~495页;《国内商会统计》,赵宁渌主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1912~1928),第72页;《农商部调查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038-1546,1919。
    ②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志编纂委员会编:《周村区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年版,第440、458、469页。
    ③宋宪章修、邹允中等纂:《寿光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995页。
    ④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志编委会:《羊口镇志》,第26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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