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层面来看,宋代的台谏系统的制度规定和程序设计之间,是有一定漏洞的,比如台谏官的选任和罢免程序。宋代为了确保台谏官不受相权的制约,就制定了如下选拔程序:先由皇帝指定某些侍从官,让他们来推荐合适的台谏人选。这些侍从官是把宰相排除在外的,主要是担心宰相的推荐会使台谏官成为他的代言人。这是制度设计合理的地方,但是在君主专制制度下面,君主不可能躬亲万事,总要有行政首脑来代为运作整个官僚机器。因此,这些侍从推荐出台谏官人选后,最终还要集中到以宰相为首的中书机构,而后宰相会有一个初拟名单送到皇帝那里,皇帝根据初拟名单进行召对与选择。这个环节完全由皇帝做主,但初拟名单已经体现出宰相的某种倾向,皇帝也知道这里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在亲选台谏官时,有时候也会绕过侍从官推荐这个环节,直接任命某个他认为合适的人来任职。这里实际上牵涉到君主专制政体不可能排除的纠结。皇帝作为最高的君主,直接掌握的官僚信息面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要选择到合适的,又被皇帝知晓的人选,那就更有限了。这种皇帝直接任命的做法叫做直除制,而皇帝在宰相进拟名单中选定的做法叫做择取制。对君主选拔台谏官的这两种方式,宋人说过一句很有道理的话:“人主以知人为明,人臣以亲擢为重。”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通过进拟、推荐,皇帝直除“知之实深”而能大得人望的台谏官,就很难避免仅凭私意或者偏听不明的成分,也会产生弊病。所以在制度设计中,既要确立宰执不预,又要保留宰执进拟,这是君主专制政体下两难选择中迫不得已的做法,这就形成了制度漏洞。也就是说,相权还是可以染指台谏的任用权和迁罢权,相权一旦强大到权相之时,就可以进而掌控整个台谏官的选任与罢免,这样一来台谏也就成为宰相的附庸。 这里最大的症结就是刚才所提到的分权制衡结构,君权还没能完全处于三权制衡中单独的一方,而是高居于顶端。也就是说,在整个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里,主要还是靠君主的好谏纳言与个人品德来起作用。因此,如果君主愿意接受台谏监督,分权制衡就会运作得比较正常,如果不愿意接受,他就随时可以从权力制衡的顶端横加干预甚至破坏。台谏官通过呈上章奏或面见皇帝进行监督或谏诤,君主可以不理不睬;或者干脆动用君权将他迁改或罢黜,调离言事官的岗位,让他不再拥有监察权。更有甚者,对于监察的章奏,君主会宣谕台谏官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还会做手脚把奏议的某些部分进行删节,而后进入运作程序。如此一来,君权随时随地可以破坏台谏制度的相关条款。有人说,宋代在制度设计上给相权开了一个后门,所以相权是导致台谏制度破坏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君权才是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君权如果失控、放任或让渡其权力,一旦被相权所攫取或控制,那么相权可以直接通过刚才所说的宰执进拟等程序来破坏监察系统的运作。在南宋,高宗朝秦桧专政、宁宗朝韩侂胄专政、理宗朝史弥远专政,以及度宗朝贾似道专政,都有放纵相权、让渡君权的现象存在,所以这些权相才得以把台谏官变成私人鹰犬。这样台谏系统就完全不能按照原先制度设计的那样实现良性运作,而走向衰落。 宋代的台谏制度,既有对中央政府的监察,也有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监察,那么他们对官员的监察,主要关注的是官员的贪腐还是渎职,或者是其他方面的问题? 虞云国:毫无疑问,你说的官员贪腐与渎职,是宋代台谏制度关注的主要层面。这个层面在台谏制度常态运作时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我们可以举个例子,绍兴三年,那时候秦桧还没专政,当时有个御史叫常同,此人虽然不杰出,但也不平庸。他担任御史官只有十个月,一共弹劾官员八十人,其中宰相四人,侍从十六人,大将六人,六部之下的寺监、郎官十三人,地方上的监司、帅守二十六人,一般官员十五人。这一时期在整个台谏系统运作中既不是很振作,也不是很衰落的时段,而这个官员也是中等素质,这就看出这个制度在监督官员的贪腐渎职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但要补充的是,台谏监察不仅仅停留在官员发生贪腐和渎职之时,它还会根据宋朝的祖宗家法和制度规定,对整个官僚系统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发出声音。比如在相权运作过程中,未必能够抓到贪腐和渎职的把柄,但是在宋代,只要台谏认为在相权运作中有不妥之处,都可以直接表达监察意见。所以宋代有一种说法:“祖宗以来,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也就是说,只要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台谏官都可以体现对相权的制衡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