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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为依法治国提供镜鉴(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报 钟义见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您看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何在?
    张晋藩:谈到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总的说来是揭示中国法制史发生发展的规律性。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它是受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决定和制约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的转型必然引起法制的相应变化。法律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要求而变革,同时,它也反作用于经济关系,引领和保障它的发展前景。这就是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性。除此之外,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条件的变化,中国法制史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规律性。这种特殊性也就是特点问题,汉不同于秦、唐不同于汉、宋又不同于唐。如果说一般规律表现了各代法制的共性,那么特殊规律性则表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独有的个性,譬如秦是奉法为治,汉则是引礼入法,唐又是于礼以为出入,宋不仅私法发展了,而且法律允许卑幼向尊长提起财产要求的诉讼,还出现了“义利并重”的风尚。所以只有了解法律的特殊性,才能更好地认识法制的本质,才能掌握它在蝉联交替中的地位。
    法制史学的价值还表现为从纷繁杂乱的法制历史中,梳理出古代先哲所阐发的理性法律思维的成果。譬如,中国古代经历过若干盛世,盛世的出现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而法制就是其中之一,从来没有不讲法制的盛世,所以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当时还只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兴亡中得出的结论,视野毕竟还狭窄。当我们从4000多年历史中考察法制与国家兴衰的关系时,就可以发现“法制兴则国势兴,法制废则国势危”这是适合古今中外的理论概括。
    中国法制的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法制史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这不仅展示了这门学科的学术价值,还会增强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法制精神:以人为本,贵公贵诚贵显贵无私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内涵极其丰富。从中国古代法制史演进中我们可以读到哪些可贵的法制精神?
    张晋藩:谈到中国古代的法制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在古代的辞书中讲求“法平如水”,以水来比喻法的公平性。先秦法家还多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律的客观、公平、公正,所谓“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唐朝魏征还说过“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既然立法为公,只有事断于法才是“国之大道”。
    2.法贵诚信。商鞅执法时立木为信的故事,说明古人重视“法必信”。宋朝王安石曾经写诗赞扬商鞅强调法必信,他说:“自古趋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钧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唐朝有一位著名的司法官戴胄说:“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也”,法律如果失去信用,也就失掉了权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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