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职官考课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按唐制,由吏部考功司主管官吏考课事宜。唐代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各部门的主管长官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对所属的流内官进行年终考核。唐朝考课严格,罕有位列上等者。清朝考课官吏分为“京察”与“大计”。“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举行一次,其标准是“六法”,即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软、不谨。“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二等。考课之后,所谓“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奖惩”。奖有提升,罚有贬革。考课制度对于黜贪奖廉,维持官僚队伍的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那么监察制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又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张晋藩:监察制度始于战国,至唐代,监察制度已经定型,形成“一台三院”的体制。台为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鞫由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殿院,职掌纠察朝仪。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其中三人分察六部,余十二人,根据地方十道监察区,分巡地方州县。三院既分立,又互相配合。唐睿宗在论及监察机关的重要性时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明清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掌非常广泛,凡是行政、立法、司法、人事、经济、军事、文教、礼仪等都属监察的范围。为了规定监察官的职掌范围、活动的规范、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以及违法制裁等,还专门制定了监察法。从西汉时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辗转相承,不断丰富,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监察官品级不高,但位卑权重。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是源于皇帝耳目之司。特别是巡按御史“代天巡守”,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正由于监察官位卑权重,所以对于监察官的选任资格极为严格。首要的是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格。其次,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非科举正途出身,不得任用”。而且考选合格后,还须经过试职,才得实授。明成祖曾明令吏部,“御史为严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再次,需有地方实际工作经验,而且年龄适中。为官有瑕疵者不得为监察官。最后,京官三品以上及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监察官。 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历史的发展,制度的建构、监察法律的制定、监察官的人选、巡按地方的司法监察、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与提起诉讼等等,都有历史借鉴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