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莫如显。公布法律,使官民都能知法、守法。做到各守法纪、互不相欺。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使官民皆知法,商鞅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史书说“妇人婴儿皆知商君之法”,这可以说是商鞅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个条件。 4.法行无私。古代先哲认为立法之后决不能以私害法,否则将会造成“甚于无法”的后果。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商鞅甚至将立法行私提到势将灭亡的高度,他说:“以私害法者国必亡。”历史经验证明,以私害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丧失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5.德法互补,使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相统一。鉴于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教训,周朝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汉朝汉儒大德小刑之说,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原则。至唐朝不仅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而且将这两者的关系与“昏晓阳秋”相比拟,以示永恒不变。由于德法互补,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统一,既减少了犯罪又加强了法律的权威。 6.以人为本,死刑复审。人本主义也是中国古代极为可贵的法律精神。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儒家的人本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一是对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废疾笃疾等各类弱势群体,如犯法或减刑、或上请宽宥、或不论,妇人怀孕应处死刑者育后百日行刑。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体现了法制中人道主义原则,而且自汉以来一直延续到清末。二是对于死刑犯执行权实行复审。早在南北朝时期,地方上的死刑犯需要上报至朝廷,不许自行处决。唐朝建立了复审制度,由皇帝亲自主持复审。此项制度发展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会审制度。人命问题是人本主义的核心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民为邦本:中国古代治国的重心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报》:从您介绍的中国古代值得肯定的法制精神中,我们可以读到中国古代法制怎样的立法思想、司法思想?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从夏朝法制形成之日起,迄至唐朝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以刑法为主体,也包括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等部门法,是诸法并存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古代重公权轻私权,刑法最为发达,但其他部门法也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法律,几乎与刑法形成了二水分流之势。过去外国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是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实际的。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刑法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 除法律体系构成中国古代丰富的法制内涵外,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国理政思想、也属于法制史学研究的范畴。所以研究中国法制史要见制度、见思想、见人物,称得上是内涵丰富、异彩纷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