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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为依法治国提供镜鉴(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报 钟义见 参加讨论

    改进司法:善法良吏缺一不可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古代对于法律有所谓“善法”,您对于古之善法如何评价?制定善法与慎选良吏二者是否缺一不可?
    张晋藩:宋人王安石说,“行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行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说明善法对于治国的积极作用,但他并没有提出善法的标准。所谓善法应该是:
    1.循变协时,与历史的进步潮流相适应;2.宽猛适度,符合中罚的标准;3.体现百姓生存、生产的利益要求;4.重以德化民,明刑弼教。需要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封建社会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为立法的着眼点,但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注意立善法黜恶法。只有行善法才能做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执行,否则等同于废纸。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既注重制定善法,以使国家活动有章可循,同时也注重慎选良吏以执行,严惩违法失职的官吏,力求做到善法与良吏相结合。对此古人论述颇多。如唐德宗时期的白居易,面对中唐以后法纪败坏、奸吏迭出,发出了“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的慨叹。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严于执法,《贞观律》也很难实施。
    五四运动时期,共产主义先驱者李大钊有针对性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治的统一性,他说:“国之存也,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但“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古今历史都雄辩地证明了,制定与社会发展相契合,而又公平、公正反映民众基本利益的法律,是关系国家兴衰命运的大事。可见,治法为本,治吏为用,本用结合,即是法与吏的统一。这是古人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这个结论对后世起着悠久的警世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司法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关键是缺少忠于职守的司法官员。古人关于慎选良吏执法经验,对于当前改进司法、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报》:考课制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它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张晋藩: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为了使君主任免的官吏尽职尽责,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上计”作为考课官吏的措施逐渐制度化。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政绩,包括户口统计、垦田与赋税数目、库藏数字、刑狱治安状况、灾变危害等等,要如实写在统计的簿册即所谓“计书”上。两汉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而且颁行了单行法规《上计律》。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史律》也是专门的考察官吏的法律。按照汉制,郡国属县,“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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