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抗战和建立新中国历史进程中民族团结思想的清晰化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民族问题上最核心的政策是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因此,中共根据地关于“民族团结”的口号和政策大多与“一致抗日”联系在一起。“这些政策的改变,首先就是在更充分的表明苏维埃自己不但是代表工人农民的,而且是代表中华民族的”,“为了顺利的执行这些政策,为了很快的同日本帝国主义作战,为了保证民族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党与苏维埃自始不变,但须更加努力,更加使之适合于民族统一战线之要求的政策,那就是扩大抗日红军……向少数民族提议建立共同斗争的联盟。”[64](P.332)瓦窑堡会议决议不仅对中国的民族与国族进行了初步的厘定,而且从民族团结的角度提出在中华民族之下达成各民族抗日联盟的民族团结思想,这也为中国共产党建构有别于国民党的国族观和民族观打下了基础。 1937年,中共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进一步提出了“全国人民的总动员”和“抗日的民族团结”的主张:“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抗日的民族团结: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抗日战争,精诚团结,共赴国难。”[65](P.553-554)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政治报告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66](P.825);毛泽东在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将“团结各民族为一体”作为党的任务: 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特别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67](P.59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