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奂平清:从“罕言夷”看孔子的民族观——兼谈民族研究的理论自觉(3)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文史哲》 奂平清 参加讨论

    如前文的梳理与分析,与孔子谈“仁”的次数而言,孔子谈“利”谈“命”都很少,言“利”与言“命”次数几无差别。但有些学者认为,从孔子谈“命”和“天”的话语来看,孔子有明显的天命论立场,因此如果说孔子“罕言命”就说不过去。如蔡尚思就认为,孔子是以天命论的思想为既定的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秩序作辩护的。自何晏以来,注家多以为《论语·子罕》首条语录表明孔子既很少谈利,也很少谈命、谈仁。其实都是误解。“罕言利”,本来不是不言利,而是因为在孔子看来,人们得利失利,早由命中注定,即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这种说教,有两重涵义:首先,是给传统的财产关系蒙上一层宗教帷幕;其次,在财产关系的封建化进程正在加速实现的时候,孔子特别强调富贵早经天命注定,又只能证明他力图给热衷趋利的人们服一帖麻醉剂(32)。有学者指出,《论语》中多处记载都强烈地反映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孔子是承认和认同天命的,而且十分看重和肯定天命,把“天命”看成积极因素,完全不同于对“利”的态度。如孔子将自己年龄中很成熟的一段叫作“知天命”之年,便是百分之百的肯定性证据。《论语》最后一篇记载:“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更是表明孔子对“命”的看重(33)。有学者指出,《论语》中孔子除了谈到“命”,谈到“天”的也有不少,如“不然。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论语·雍也》),“吾谁欺,欺天乎”(《论语·子罕》),“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论语·宪问》)等,认为在儒家哲学思想里,“天”是有意识的超自然的主宰,也即天命、天意。孔子由于相信天的权威,自然形成了“天命”论观念。由此可以断定孔子罕言“利”,多言“命”,多言“仁”(34)。有学者还分析认为,“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中的“天道”是指天地万物消长的普遍规律,在孔子的言论中确实鲜有,但孔子关于“天命”的言论却明明白白。除了《论语》之外,其他文献如《孔子诗论》中,孔子对“命”没有任何犹疑,完全是一种大肆宣扬的态度(35)。
    孔子承认人的生命或命运受制于某种外在的神秘力量,如《论语》中有:“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论语·雍也》)“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天丧予!’”(《论语·先进》)子夏也说:“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但是,如果根据孔子说过“知天命”、“畏天命”的话就说“赞许天命”,“认同天命”,“维护天命”,是失之偏颇的。实际上,从孔子对于“命”言说来看,流露出的是“无可奈何的感伤与不满”(36),孔子对“命”不是赞许而是悲叹,如果说孔子“赞许命运”,是有违孔子思想的前后一致和内在逻辑性的(37)。而且,在孔子的思想中,“命”与“仁”是有本质差异的,如皇侃所言,“命是人禀天而生,其道难测,又好恶不同,若逆向人说,则伤动人情,故孔子希说与人也”,程子、朱子也说“命之理微”,所以对“命”言说需要谨慎,否则会误人;而“仁之道大”,所以对“仁”的宣扬可以说是多多益善。
    此外,解释二认为孔子肯定和赞同天命、仁德,而不屑于言“利”,否定或反对“利”,也是不当之解。虽然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放于利而行,多怨”,“见小利,则大事不成”,但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和反对“利”。相反,孔子尊重老百姓的物质利益,主张利民富民,他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还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孔子只是反对见利忘义和“不义而富且贵”(《论语·述而》),如果是“以其道得之”的利或富,孔子是赞成和鼓励的。例如,孔子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就表明孔子对天下太平却“贫且贱”者的鄙视,也表明他对取之有道的利与富的倡导与鼓励。孔子与弟子冉有的对话“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也充分表明了孔子的富民思想和“富而后教”,使民“富而无骄”,“富而好礼”(《论语·学而》)的教育和社会治理理念。
    (三)对解释三“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讨论
    解释三将前一“与”字理解为并列连词,将后一“与”字理解成意为“赞许”的动词。持这种断句和理解的人相对前两种解释要少。
    台湾学者方骥龄将此章译为:“孔子很少谈论私利与命,却赞许他人与人为善。”他认为,《论语·子罕》篇“皆孔子不言利及命之说。孔子所不言之利,私利也;不言之命,个人之命运也。但孔子独重视取人为善、助人为善、许人为善之道,故全篇所编列之章,无非为孔子与人为善之事实”,“本章所谓罕言利,殆罕言个人之私利,如官位利禄是也……本章所谓命,个人之富贵生死,孔子所罕言也”,本章中“与仁”之“与”,是“悦也,助也,赞许也,同也,从也,亲也”,“与仁”即“与人为善”“善与人同”“乐取于人以为善”之意(38)。萧民元也认为,本章应断句成“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意思是孔子很少谈到“利”与“命”,却常常赞许“仁”(39)。何新指出,以前的断句“子罕言利与命与仁”不当,因为“《论语》中讲利六次,讲命八次,讲仁则无数次,非罕言仁也。”他认为“与仁”之“与”,意为“语也”,因此此句应为“子罕言利与命,语仁”(40)。
    解释三符合《论语》中孔子很少谈利与命而谈仁较多的实际情况,但历来持这种解释的人较少,主要原因可能和将同一句中的两个“与”字分别解释为连词和动词的用法在早期典籍中罕见有关。此外,与前述解释二“孔子很少言说利益,却赞同天命和仁德”存在语义搭配的逻辑问题一样,解释三“孔子罕言利与命,赞成仁”的“罕言”和“赞成”是两个不同方面的概念,也“存在前言不搭后语的逻辑混乱”(41)。何新将“与仁”的“与”解释为“语”似乎避免了这一问题,但语言文字学上的证据不充分。
    (四)其他解释简析
    除了上述三种解释之外,对此章还有一些不同的注疏与解释。
    清代焦循在《论语补疏》中称,“孔子赞《易》,以义释利,谓古所谓利,今所谓义也。孔子言义,不多言利,故云‘子罕言利’。若言利则必与命并言之,与仁并言之。利与命并言,与仁并言,则利即是义。‘子罕言’三字呼应两‘与’字,味其词意甚明”(42)。根据钱穆的注解,“孔子少言利,必与命与仁并言之”的说法在《论语》中不见其例,所以非本章正解(43)。
    有学者将此章断句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意思是:“孔子很少说话,是功利的原因吗?是命运的关系吗?不是的!是仁道原则促使他这样的。”(44)也有人断句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认为前一“与”字为连词,后“与”字为语气词“欤”,意思是:“孔子很少谈及功利与命运,这是仁德的(一个方面)。”(45)
    有分析认为,孔子使用“仁”,多从道德伦理的实践方面着眼,极少从抽象的人性方面进行哲学本体论的探讨。所以,此章的“仁”是指“人”,即人性。“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应解释为“先生很少谈到利欲,天命(即天道)、人性”(46)。
    还有一种分析认为,如果按解释一理解“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根据《论语》中“子之所慎:斋、战、疾”,“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所重:民、食、丧、祭”(《论语·尧曰》)等表达句式,此章应该表达为“子罕言利命仁”或“子罕言利、命、仁”,而其中加了两个“与”字,必是讲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句式、语意和思想内涵等方面看,把“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解释为“孔子很少谈到功利与命运与仁德的关系”比较符合原意(47)。牛泽群也认为,此章释作“子罕言:利与命、利与仁”则更佳,即孔子罕以利、命及利、仁并讲。夫命之理微,则利之理则浅……罕以利、命并提,是所谓回避敏感问题,既反映其不完全宿命观,又见其慎言而不侈言妄说之风格(48)。宋钢也持近似解释,认为“与”字作动词解有“参与、相关”之意,即现代汉语的“有关、有关系”,因此本章应断句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意即“孔子很少说利跟命有什么关系,跟仁有什么关系”(49)。杨润根也将“与”理解为支持、参与,引申为联系、原因,意为“把……归因于”,所以此章的意思是“孔子在谈到一些人所获得的现实利益时,很少将它归因于他们的命运或他们的美德”,因为在孔子看来,在没有正义的世界里,一些人获得巨大的现实利益,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不是美德的报酬,而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所导致的不正义的结果(50)。
    上述解释虽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创新见解,但都不无这样那样的牵强之处。
    此外,古文字学家于省吾认为,此章中的“仁”应为“夷”,意为“孔子很少谈利,很少谈天命,也很少谈夷狄”(51)。对于此解释,下文将作较详细的介绍与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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