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是“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与其他国家交往的重要抓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多样性、地缘性、濒危性、可渗透性等特点。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法律差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难度在无形中加大,目前存在法律街接障碍、知识产权法难以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保护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为此,应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松约》解决争端,做好国内外法律街接,提供文化发展权救济途径,推动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一体化的争议处置机制,培养适应“一带一路”国际化法律人才队伍等手段,为“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提供法律保护。 关键词:一带一路;民族文化;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项目“广西民族区域自治60年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017-GMB-007);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复兴思想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FMZ023);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跨境旅游视角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7FMZ029) 。 [作者]杨军(1980-),男,河南遂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学、法律。 “一带一路”的提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国际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得到更多实惠,中国的国际声望进一步提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都产生很大影响[1]与各国的交往更加频繁。在频繁的交流与合作中,文化交流势必更加广泛,这也给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走向全球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势必会遭到难以避免的破坏。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高永久、秦伟江(2006)提出构建完善的、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是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根本途径。[2]唐海清(2013)提出文化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的冲突普遍存在。对于激烈的冲突,其他基本人权优先;对于不激烈的冲突,文化权利优先。[3]费安玲(2006)认为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同已有法律协调;同社会惯例协调;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协调。[4]杨军( 2016)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5]肖永平(2016)认为,应当在国内立法中树一立国际思维,注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统一[6]。杨韶艳(2015)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民族文化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推力,是对经济方面“劣势”的有效补充。[7]齐静(2016)指出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资予以保护,并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8]倪楠(2017)认为“一带一路”倡仪已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现今更加突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9]何志鹏(2018)认为“一带一路”倡仪不仅在经济上获得了诸多国家的支持,而且在国际法的运行理念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特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民族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且有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一带一路”倡仪下民族保护,但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法律保护的成果尚不多。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0]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文化资源数量多、种类繁杂、跨越地域广阔、文化宗教背景复杂、文化差异明显,[11]制定一部符合沿线每个国家利益和实际情况的实体法律难以实现。在各国交流、交往中,如何实现少数民族文化变迁不变质、“走出去”不受损等涉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是“一带一路”倡仪下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