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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路径新探(6)

http://www.newdu.com 2018-09-12 《贵州民族研究》 杨军 参加讨论

    五、推动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一体化的争议处置机制是长效措施
    过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争议时,往往缺乏有效的争议处置机制,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损。比如南非土著桑人,生产生活中常食用Hoodia仙人掌抑制食欲,1995年由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获专利,但1997年,英国生物制药公司Phytopharm从南非该委员会获得专利,1998年又被英国该公司转售给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开发为天然抗肥药。桑人在发现此情况后,经过周折都没能有效解决,最终仅争取到极少份额的收益。再比如,“死藤水”作为南美洲土著人用植物死藤制成的祭祀饮料,具多种医药、宗教用途,在宗教仪式上,还能预言未来、治疗疾病,后美国科学家获专利,土著人得知后向美国提出异议,1999年美国专利局撤销美国该科学家的专利,但该科学家申辩后又于2001年重获授予该专利。可见,这种现象说明如果诉讼、仲裁、调节相互脱节,则会对文化保护力不从心,必须及时推动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一体化的争议处置机制。[19]
    推动设立专业性法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议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撑。调解、仲裁虽然都具有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的功能,但却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在分歧较大、双方不可能自愿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解决争端。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出现争议时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可以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建立专门诉讼机构,解决相关争端。事实上,针对某一领域的国际性争端设立国际诉讼机构并非无先例可循,如美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都在此列。为确保法庭具有充分权威性,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还应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法庭成为联合国常设机构,为判决的有效落实提供强制力保障。
    推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仲裁机制。回顾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争议,可以发现,鲜有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案例。鉴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相较于耗资巨大、需要大量人力资源且旷日持久的特别法庭,临时为平息纠纷组建的特别(专业)仲裁庭无疑是有效途径。[20]在组建仲裁庭时,可以借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人员组成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国籍应与涉事各国毫无关联,并设立由国际法学、文艺学、国际历史学、人类学、宗教学、考古学等专家组成的争议审议组。在遭遇争议时,可以选择三种仲裁标准:一种是根据利益主张方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进行仲裁;另一种是根据现有《公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仲裁,在上述两种仲裁方案皆不可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适用习惯法的方式进行仲裁,尤其是当争议涉及少数民族文化时,最后一种仲裁标准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继续完善调解机制。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调解是相对温和的,且可以使争端双方以友好的方式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21]四调解机制目前已经成为各国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时最常用的处置途径,但为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现有调解机制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争议,附属于特别(专业)仲裁庭,或是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法庭,由联合国为其权威性背书;另一方面,应该继续完善调解机制,尤其要借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做法,形成标准性的调解流程、调解协议,不仅为争议各方提供示范协议,同时有助于厘定争议各方的权益范围。另外,调解机构还可以常设类似仲裁机构中只有在仲裁期间才会设立的专家组,在调解过程中为经济上、知识储备上、法律能力上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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