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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路径新探(4)

http://www.newdu.com 2018-09-12 《贵州民族研究》 杨军 参加讨论

    三、做好国内外法律衔接是迫切任务
    文化遗产拥有诸多共享因素,通过《公约》名录可以观察到文化合作的现状。在“一带一路”国家已列人名录的258个项目中,有20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申报的。[17]其中“猎鹰训练术:一宗活形态人类遗产”由18个国家联合申报,“诺鲁孜节”由12个国家联合申报。[18]可见,“一带一路”倡仪下做好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必须做好国内外法律衔接,要做到有法可依,以确保与其他国家沟通无障碍。
    进一步完善们《非遗法》,加强与《公约》之间的衔接。由于我国十分重视法律体系独立性的特点,我国加人国际条约或认同国际法案后原则上会将这些条约和法案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够在中国有法律效力。因此,《公约》必须要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也的确于2011年通过了《非遗法》。但是,纵观该法全文,大部分都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措施,许多内容都是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在保护过程中的权责分配,和《公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在“一带一路”倡仪下出现涉及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争议,现行《非遗法》首先在与《公约》的衔接上就存在障碍。针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内容上与松约》存在出人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对文字表达进行修正,使文字以及条款内容能够尽量体现出《非遗法》与《公约》之间的联系,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的作用明确保护特定族群文化发展权利,并依此为法理,以此否认“一带一路”倡仪下某些国家可能提出的“补贴说”,从而清晰建构《非遗法》与《公约》的法律逻辑,实现公法方面的法律衔接。
    做好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衔接。目前《非遗法》中鲜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详细规定的,因此《非遗法》还需要和单行法进行衔接,比如与《专利法》相衔接,就可以规定如果一项国家级或省级非遗通过改良或改造实现了创新,那么就符合了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创新要求,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再比如与《著作权法》相衔接,要规定非遗中的口头文本与艺术表达,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只有口头文本形成了书面文本后,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做好各个公约之间的衔接。目前不同公约、协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侧重与覆盖范围也不尽相同。比如TRIPS协议主要侧重的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公约》侧重的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问题。就现有的争议解决实践来看,如果争议涉及到经济层面,目前一般都会采用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利益相关方争取到赔偿或补偿。但在“一带一路”倡仪下如果出现不涉及经济的少数民族文化争议,那么TRIPS协议中“以主张国家官方语言及已公布法律”的原则就无用武之地。因此,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遭遇少数民族文化争议,可以首先援引争议过程中《公约》的非遗特殊性精神,再援引TRIPS协议中关于使用自己国家已公布法律的内容,为使用本国法律解决争议提供理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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