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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路径新探(3)

http://www.newdu.com 2018-09-12 《贵州民族研究》 杨军 参加讨论

    二、运用国际《公约》解决争端是重要保障
    “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离不开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继出台了(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54)《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0)《世界版权与邻接权公约》(1952, 197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刽呆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刽呆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等保护各国文化。作为引领国际合作潮流的“一带一路”倡仪国,应将运用国际(公约》解决争端作为重要保障。当然,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运用国际《公约》确立多元化的争取解决路径。要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要尊重现代国际商事规则,要推动“一带一路”司法合作与协助。[15]
    结合好(公约》解决民族文化争端。“一带一路”倡仪的提出促进了我国对沿线国家的贸易出口增长。[16]民族文化最可能遇到的国际纠纷就是《公约》与WTO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冲突。中国作为多民族文化大国,民族文化具有多样性特点,为了在文化全球化浪潮中更好地进一步保护、弘扬我国民族文化,我国从政府到企业都应该在文化领域坚持文化贸易例外政策,充分运用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内容,坚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坚持文化贸易例外原则。一旦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涉及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议,比如“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家对我国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提出异议或认定为补贴时,我国就必须要坚持文化贸易例外的原则,并请求“一带一路”以及WTO成员国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内容,对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给予充分理解,并援引仪化多样性公约》来处理争议。
    充分借助TRIPS来解决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多边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物卿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特别是第六十三条关于透明度的相关规定,在出现争议的时候,主张争议的一方可以使用自己国家已公布法律的内容来争取合法权益,但未公布或未正式实施的法律内容则不会被采纳;另外,主张方还需要为对方提供准确表达本国法律条文内容与精神的翻译,确保争议处置的公正、公开。如今,在TRIPS第六十二条的实践中,申诉成功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现行用英语翻译稿公布过相关法律的国家,这是由于在已经提前公布了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主张方就会被认为已经提前知会了各方,让各方都已经对本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有了提前认知。因此,我国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地位,并将相关条文翻译后对外公布。这样不但能够有效预防其他国家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侵害,而且还能够确保在出现争端时少数民族获得合理补偿。
    依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突出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语言文字、礼仪节庆以及手工艺等等,这些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高度相符,也合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空间”的描述。按照早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外公布的、被标注为“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也应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分门别类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中有许多虽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仍具有较高的活态性,相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特殊。因此,需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六种类别对其进行分类,为其提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通过突出其特殊性,争取无形文化标志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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