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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一带一路”倡仪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路径新探(5)

http://www.newdu.com 2018-09-12 《贵州民族研究》 杨军 参加讨论

    四、提供文化发展权救济途径是动力源泉
    文化发展权就是主体通过发扬强化、吸收、离析、取代、丧失、共扼等方式发展本国家、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内蕴和文化形态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是指:少数民族通过一定方式全面发展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内蕴和文化形态,并享受发展所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或权利。提供文化发展权救济途径是“一带一路”倡仪下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动力。
    确认私权救济的正当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私权救济的正当性需要法律来保障。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私权救济,从国家利益角度看,是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实现健康权、发展权、生存权的重要途径;从法理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确定的、绝对的私有财产权,有利于其体现价值存在,也是其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只有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才能称之为权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利益被纳人私权体系中予以保护是经济现实和理论发展的需要。
    利用现有条文来确认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发展权。根据各公约、协议,文化发展权的适度优先原则在国际法律逻辑上是合理的,也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因此,一旦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产生冲突,我国就能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要求对方尊重本民族的文化发展权。事实上,国际上一直非常重视各国、地区、民族的文化发展权,以至于在起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时,知识产权一度被认为在与文化发展权冲突时是“不需兼顾”的。
    通过立法主张需要保护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与其他传统知识、文艺以及遗传资源都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发展成果,存在发展与传承的价值,但根据目前TRIPS协议的内容,只有在法律实施并公布的前提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才能够作为文化发展权救济的理据。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文化发展权益,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我国在下一阶段的立法建设过程中,更应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更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等的保护,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少数民族文化提供文化发展权救济夯实法理基础。为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才能够在出现争议时,主张以文化发展权进行救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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