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分析讨论各国外交活动时,我们需要关注两个维度:一个是国家领导集团制定的外交战略在意识形态理念方面的追求,另一个是国家领导集团对现代民族国家国家利益的务实追求。本文简略讨论马克思、恩格斯在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列宁、斯大林在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基本观点,并通过对20 世纪20—30年代中苏关系中的几个重要事件来分析苏联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在遇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认同与本国实际利益相抵触时所作的选择,以及相应行动造成的社会后果。 关键词:共产主义;民族主义;国家利益 作者简介: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所教授,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兼职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 在对外交涉与国际竞争中,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必须制定本国外交战略、外交活动的主要目标与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与实施措施,以便在日常外交活动中将国家的宏观战略予以落实。国际关系和外交战略是各国基本国策的核心内容。由于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有时外国政权甚至会威胁到本国领土完整、政权体制和经济形势,因此面对周边邻国不断变化的外交政策、贸易环境、文化交流态势以及多种影响因素,各国政府需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对这些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及时对本国的外交战略与实践进行调整。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分析判断形势、选择外交战略和应对方针时,都需要借鉴历史经验与教训,从而理解本国社会及内部不同地区社会演变的客观规律,避免重蹈外交失败和治理失误的历史覆辙。中国是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区的人文、地理和发展历史各有特点,为了把握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方向,促进各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族群良性互动,我们必须重视对历史经验的吸取。以往的历史虽然不能复制,但是各地区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居民族源与语言宗教特点、族际交往的历史记忆等都是相对稳定并有一定历史延续性的。因此,今天我们仍然需要从历史上中国政府治理各地区的具体实践中吸取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不断改进各项工作,从而为每个地区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一、分析各国外交活动时需要关注的两个维度 我们分析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设计与具体实践时,需要关注贯穿其过程的两个重要维度,并通过解读这两个维度之间的交织、替代与执行力度来捕捉其基础模式和变化规律。 其中一个维度是国家领导集团在制定其外交战略主导思想及推行其具体政策时在意识形态理念方面的追求。“意识形态”(ideology)是一个来自西方社会的概念。根据西方学者的归纳,在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中先后出现不同类型的意识形态体系,而且在一定时期各国都有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某种意识形态。举例来说,希特勒德国信奉的是种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纳粹意识形态,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和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奉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意识形态是“自由、平等、民主、共和”。毋庸置疑,各国领袖和执政党领导人对意识形态的虔诚程度必然会影响该国外交政策所追求的方向与执行力度。高举有鲜明特色和明确目标的意识形态旗帜,通常有助于领导集团的内部团结及引领民众在人生理想与社会伦理方面所追求的方向,占据国内外舆论的道德制高点,引导民众情感演变的倾向并激发国民的凝聚力。 在对国际交往进行分析时,我们需要关注的另一个维度,就是政府领导集团在宣传和标榜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外对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务实追求,即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这里所说的“国家利益”主要指的是以现代民族国家形式展现并通常得到绝大多数国民认可和支持的“国族利益”,决不是执政党领袖或执政集团的小群体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民众对“民族国家”的认知和国家边界有时也处在变动之中,许多国家的民众是在殖民主义国家入侵的过程中逐渐获得“民族国家”的清晰概念的,而且这一概念会因为国际风云和本国制度建设而发生变化,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即是生动的例子。不必讳言,处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群体和民众对“国家”和“国家利益”的认知也存在差异,这就是现代国际政治和文化传统相互交织而呈现的复杂现实。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假定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中能够得到的国家实际利益包括:(1)在对外战争中获胜,得到战争赔款,迫使他国割让领土(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等直接利益;(2)在以军事实力为后盾的外交活动中迫使他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以此获取特殊权益(建立本国租界和军事基地、治外法权、控制对方海关、本国人员在该国有自由旅行权等)和经济利益(贸易关税减免、无货品贸易限额、矿产勘探开采权、铁路公路修筑管理权等);(3)获得对外国领导集团的政治影响力,缔结不平等盟约,使之在国际组织投票或国际争端中支持本国立场;(4)获得对国外精英群体及社会民众在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感召力及文化影响力等“软实力”,而软实力即是该国精英与民众支持本国外交和政治影响力的民意基础。以上这些以国家为单元所获得的“荣誉”和给本国财政与民众带来的各种“实惠”,无疑会加强本国统治集团的政权合法性和可支配经济实力,使执政集团和国家领袖成为国民普遍拥戴的“民族英雄”并载入史册。这对国家领导集团及领袖人物自然极具吸引力。 在现实的外交实践活动中,对国家实际利益的追求有可能与领导集团口头推崇的意识形态理念相互冲突,此时,政府必须在二者的利弊之间有所权衡并作出选择。所以,我们在殖民主义年代看到的实际情况是:在国内和外交辞令中始终鼓吹“自由、平等、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亚非拉广大地区实际推行的却是赤裸裸的另外一套行动,在以“通商自由”“保护本国公民”名义而开启的对外战争中,实际行动却是抢掠烧杀、强制签订不平等条约、强占殖民地、抓捕奴隶和恢复奴隶制。而这些帝国主义者给对于境外民众实施野蛮行为所作的逻辑解释,则是以西方国家为中心的“双重标准”。亨廷顿对此也讲得十分坦白:“历史上,相同文明的国家或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有异于不同文明的国家或实体之间的关系。对待‘像我们’的人的指导原则与对待不同于我们的‘野蛮人’的指导原则是截然不同的。基督教国家彼此打交道的原则不同于它们与土耳其人和其他‘异教徒’打交道的原则。”[1] 因此,在国际事务中虽然有所谓的国际法和外交行为准则,但是帝国主义国家领袖们所信奉的国家意识形态及国际外交法则始终是“弱肉强食”与“零和博弈”。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在国家之间的侵略与反侵略的外交与军事活动中,所谓国际法只是字面上的幌子而已。在中国国势衰弱的那些年代,各帝国主义国家在对华关系中历来是不顾忌任何外交行为准则的,只信奉“丛林法则”。所以我们从近代世界历史走向中所看到的真实情况,恰恰是帝国主义国家政府和外交官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限制被侵略国的抵制或与其他国家竞争时,才会假惺惺地标榜所谓“国际准则”,在其他情况下则是赤裸裸的巧取豪夺,全然不顾所谓“国际公法”。弱国无外交,“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就是从晚清到民国时期中国外交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