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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现状及变化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20-01-20 《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 李建新 刘梅 参加讨论

    摘 要:本文基于1982—2010年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以人口变迁和结构差异为视角,对我国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藏族和蒙古族这六个人口较多少数民族进行描述和分析,主要关注人口数量和结构特征以及30年来人口变迁的特点。研究发现,六民族中,除满族出现人口负增长外,其他五个民族都处于人口缓慢增长阶段。无论是人口的自然结构,还是社会结构,这六个民族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人口的地域分布方面,维吾尔族和藏族城镇化水平较低,人口以聚居为主,集中分布在农村地区,并倾向于在省内迁移,而其他民族则具有较高的城镇化水平,人口较为分散。以上六个民族在人口发展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对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关注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的和谐稳定和均衡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与结构;变迁视角;发展差异
    作者简介:李建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中华民族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合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交流和交融,共同铸造了我国特有的民族精神[2]。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民族国家问题,孙中山先生阐发了其“民族主义”的思想观,提倡“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立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民族政策,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先后建立起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和西藏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和北部边陲地区,具有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少数民族人口是中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是民族地区经济水平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整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和语言等原因,现阶段依然存在着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各民族内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体现在“胡焕庸线”东西两部分现代化进程的差异性上,具体表现在人口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面,这阻碍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4]。
    基于此,本文利用历次人口普查数据,以人口变迁和结构差异为视角,重点分析少数民族人口的现状和变化特点。主要以广西、宁夏、新疆、西藏和内蒙古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为基础,具体讨论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藏族和蒙古族(按照人口数量多少排序)人口的现状及变化特点,从而能够对我国民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整体人口发展状况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探讨民族地区人口的发展规律。这样基础性的人口研究会对我国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一、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的变化
    1.第六次人口普查所得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总人口133,281.09万。其中汉族人口122,084.45万,所占比例为91.60%;少数民族人口11,196.63万,所占比例为8.40%。在少数民族中,人数最多的为壮族(1,692.64万),回族、满族和维吾尔族这三个民族的人口数量大致相等,分别为1,058.61万、1,038.80万和1,006.93万,上述四个民族的人口数量均超过千万;其次为苗族(942.60万)、彝族(871.44万)和土家族(835.39万),藏族人口为628.22 万,蒙古族人口为598.18万。以上九个民族的人口,其总量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的77.46%,构成了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主体。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藏族和蒙古族的人口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分别是15.12%、9.45%、9.28%、8.99%、5.61%和5.34%。这六个民族人口的总量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的53.79%,并且除满族外,其他五个民族分别具有各自的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分布在我国的西北、西南等地区。这五大自治区共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5.6%,分别具有不同的地理分布特征,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
    2.六民族人口数量变化的特点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转变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族地区人口属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实施,以及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水平的进步,我国各民族的人口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各民族的人口数量有了较快的增长(见图1、表1)。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针对民族地区有区分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发生变化,人口出生率逐渐降低,各民族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不断下降,满族甚至出现了人口负增长。我国各民族人口再生产类型逐步实现了从高出生、高死亡和低增长到高出生、低死亡和高增长,再到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的转变。我们具体看到,我国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到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的十年间,除藏族外,其他五个少数民族都处于生育率较高阶段,此后全国进入了人口高速增长期。从1964年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期间,六个民族的人口年均增长率都大于2%,其中蒙古族人口年均增长率最高。1982—1990年期间,壮族、回族人口的增速略微降低,满族人口猛增,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人口年均增长率较高。1990—2000年,除了维吾尔族和藏族的人口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其他四个民族的人口增速大大降低。2000—2010年这十年间,回族人口的年均增长率接近汉族,壮族、蒙古族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均低于汉族,满族人口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从这六个民族人口变化的过程来看,不同的民族呈现出不同的人口转变模式和人口转变特征。
    进一步分民族来看,在这六个民族中壮族人口始终最多。20世纪50年代,政府对广西各民族进行民族识别,根据历史来源、风俗习惯和语言等,与壮族相似的支系并入壮族,庞大的支系归并是壮族人口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1949年以后,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和医疗卫生专家支援广西,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人口死亡率迅速降低,壮族人口得以快速增加,从1953年的686.46万增长到2010年的1,692.64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六七十年间,壮族人口增加了1,000万,成为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壮族人口已经超过了1,000万,成为我国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唯一严格实施一孩政策的少数民族。1984年4月,中央批转的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明确指出:“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问题,要规定适当的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6]因此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壮族人口的增速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下降。在社会经济因素、文化观念以及政策干预的影响下,壮族逐步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转变。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回族人口总量从1953年的353.05万增长到了2010年的1,058.61万,成为仅次于壮族的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回族人口在2000年以前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由于没有受到严格生育政策的影响,且分布较为分散,与汉文化融合程度较高,进入21世纪后回族人口增速逐渐放缓,进入了低生育、低死亡、低增长阶段。满族人口在1953年仅239.92万,但2010年达到了1,038.80万,成为仅次于回族的我国第三大少数民族。满族人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内始终保持缓慢增长,但在上世纪80、90年代,尤其是1982—1990年近十年间,年均增长率达到不可思议的非正常高水平即10.90%。如此破纪录的高水平增长与国家民族政策直接相关。1981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处理原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明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都应予以恢复。”因此,相当多的有满族成分的人口将自己的民族属性恢复为满族,而且有些地方对更改民族成分的政策掌握偏宽,甚至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改为满族,导致20世纪80年代大批人口更改民族成分,满族人口激增[7]。可见这种激增是基于民族成分更改的机械人口激增,而并非人口的自然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户籍修改制度的进一步限制,满族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降低。21世纪以后,满族人口进入负增长阶段。
    维吾尔族人口主要聚居在新疆地区。维吾尔族人口1953年为361万,到2010年则突破1,000万大关。值得注意的是,从1953年到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期间,维吾尔族人口年均增长率仅为0.93%,属于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类型。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新疆特别是其维吾尔族聚居区经济、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死亡率迅速下降,维吾尔族人口保持较高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为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类型。进入90年代,人口增速逐渐放缓。不过,与其他五个民族的人口不同,维吾尔族人口并没有持续降低,而是在21世纪有所反弹。从维吾尔族相对高的出生率来看,该民族在2010年并未完成人口转变,还处于人口相对较高增长的阶段。这除了与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还与维吾尔族仍存在早婚、早育和多生、多育等生育观念有关[8][9]。
    
    藏族人口主要分布在西藏、四川和青海等地,其中在西藏的聚居程度最高,西藏90%以上的人口为藏族人口。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1952年,毛泽东主席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提出“西藏地方大,人口少,人口要发展”的倡议。计划生育政策对藏族居民非常宽松,甚至没有具体的限定,因此藏族育龄妇女的生育更多的是自我选择和现实生活平衡的结果,而很少像内地民众那样,生育意愿和生育数量多受人口政策的影响[12][13]。藏族人口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国家大力支持下高速增长,进入90年代增长速度减缓,2010年藏族人口(628.22万)仅略高于蒙古族(598.18万)。
    蒙古族始终是这六个民族中人口数量最少的民族,2010年人口总量仅600万。1949年后,随着内蒙古政治、经济、文化和医疗卫生等事业的迅速发展,在低死亡率下蒙古族人口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甚至在1982—1990年间年均增长4.37%,如此高的增长率显然也有民族成分改变的原因。2000年以后,蒙古族人口年均增长率迅速下降到0.29%,低于汉族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完成了人口转变。新型生育文化及观念在蒙古族居民中已经形成,族际通婚并没有为蒙古族带来较高的生育水平和性别偏好[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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