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1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6:11:46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徐蓝 参加讨论
其次,国际联盟的决策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前文已经提到了国际联盟大会和国际联盟行政院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但同时又规定,“如行政院报告书除争执之一方或一方以上之代表外,该院理事一致赞成,则联盟会员国约定彼此不得向遵从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第十五条第六款)。后者实际上又包含了行政院的一致同意规则的主要例外情况,即争执各方所投的票数不计算在一致同意票之内这一极重要的规则。(50)但是这两项规定,不仅使大会和行政院的决策机制矛盾,导致这两个机构的权限分不清楚,而且容易使二者相互掣肘,无法有效工作,还可能使操纵国际联盟的列强对条文做出任意解释,使国际联盟实际失去对侵略行为采取任何有效行动的可能性。这一根本机制上的问题,不仅使国际联盟无力保护受到侵略的国家,更无法制止战争的发生。(51)1931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国际联盟对这一侵略事件的既不援助中国也不制裁日本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直到1932年3月日本炮制的伪“满洲国”宣布成立,国际联盟始终没有谴责日本是侵略者,不仅拒绝对其制裁,更拒绝援助中国,实际上是在鼓励日本不断扩大侵略。国际联盟维护世界和平这一重要的宗旨成了一纸空谈。(52)曾任英国首相的温斯顿·丘吉尔在其回忆录中对国际联盟在“九一八事变”中的无所作为甚至偏袒日本的处理方式提出批评,认为“正当世界局势非常需要国际联盟的活动和力量的时候,国际联盟在道义上的权威却显出缺乏任何实质上的支持。”(53) (三)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殖民主义仍然存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无权作出决定、而殖民地宗主国视殖民地事务为自己的国内事务的年代,更无法制止战争。换句话说,国际联盟盟约予战争以可乘之机,不仅存在当事国不在场的情形下就对某个争端做出一致判断的情况,而且存在争端的起因属于争端方国内司法权限范围内的情况。(54) 第二,国际联盟的权力极为有限,大国强权政治依然主导国际秩序。盟约规定,“国际协议如仲裁条约或区域协议类似门罗主义者,皆属维持和平,不得视为与本盟约内任何规定有所抵触”(第二十一条)。尽管美国最终没有加入国际联盟,但这一对美国的让步,使国际联盟对美国视为其势力范围的中南美洲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当1926年尼加拉瓜政府指责墨西哥政府涉嫌支持尼加拉瓜的政治反对派并将墨西哥告上国际联盟时,美国政府立即向尼加拉瓜派出了一支舰队,借口是要保护美国人和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而国际联盟则接受了美国的这种暗示,即维持中美洲的和平与秩序不是国际联盟本身需要关心的事情。同时,国际联盟也没有将埃及和英国之间的争端作为国际争端来处理。此外,对于一战后划归意大利统治的蒂罗尔的奥地利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以及德国境内的犹太人所受到的迫害,国际联盟也无权过问。 第三,盟约标榜要实行公开外交,但是并未废除战胜国之间此前订立的各种秘密条约,相反,在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和约中的许多条款,恰恰是这些秘密条约的体现。例如,在巴黎和会上,英美等国为兑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与日本签订的秘密条约,包括英、日共同瓜分一些太平洋德属岛屿、英国承认日本有权继承德国战前在中国山东特权的《英日密约》,美国承认日本在华有“特殊利益”、日本承认美国对华“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政策的《蓝辛—石井协定》,便不顾中国的正当要求,强行作出了把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利权给予日本的决定。又如,对前奥斯曼帝国领地和德国前殖民地的委任统治国的选择,也与大战期间协约国于1915-1917年达成的一系列瓜分“奥斯曼帝国遗产”的秘密协定和备忘录,(55)以及日俄秘密协定和英日密约等直接相关。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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