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5:11:31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徐蓝 参加讨论
国际联盟的另一个参照物,是已经运作多年的国际行政组织。 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向前推进,一些国际机构便根据行业需要建立起来,其目的是促进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解决纠纷,并拥有监督成员国该行政部门的权力,如1865年建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873年成立的国际气象联盟、1874年创立的万国邮政联盟、1875年成立的国际度量衡组织、1883年成立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等等。这些组织,也被称为“国际行政组织”或“国际行政联盟”。到1914年这样的组织已经有30多个。此外还有一些非官方的国际团体,如1864年建立的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1889年的第二国际和各国议会联盟,以及许多有关宗教、科学、文学、体育的国际组织。 这些国际组织的运作有一些共同特点。第一,它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包括由全体成员国组成的大会和由部分成员国组成的理事会,以及类似国际秘书处的机构,如国际电报联盟设立的总秘书处。这三级机构一直为以后的各类国际组织所效仿。第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它们制定和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如各机构的投票程序,多边条约的起草、通过和生效程序等。第三,它们的工作仅限于行政技术事项,并不具有政治上的任何约束力。但是,这些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不仅规范和维护了相关的行政部门与行业之间的行为和利益,而且为以后新的主权国家政府之间的常设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 另外,自17世纪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国际法》一书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近代国际法,特别是一直缓慢发展的通过仲裁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观念,以及和平主义运动,也成为国际联盟起源的有机组成部分。1815年至1900年间,提交仲裁的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分歧达两百次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争执双方都适当执行了仲裁员的仲裁;而且这些提交仲裁的问题,没有一件成为以后战争的起因。(13)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分别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仲裁是解决一般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特别关于国际条约的解释或使用的争端的最有效、同时也是最公允的方法。”(14)不仅如此,出席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的26国还签署了设立常设仲裁法院的公约。(15)1903年,英国与法国缔结条约,同意以仲裁方法解决所有不影响它们的重要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法律性质的争端。这一做法为其他许多国家所效法。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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