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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8)


    三、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一战后国际秩序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以《国际联盟盟约》(44)为国际法的主要依据,从组织机构和组织职能两大方面,构建了战后的国际秩序。
    首先,为了保证这一新建的国际政治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并及时而有效地处理世界范围内的重要事务,国际联盟健全了它的主要组织机构和定期召开会议的制度,并对其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能和决策机制作出规定。
    盟约规定: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是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这是一个三级体制。代表大会每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每个会员国所派代表不得超过3人,但只有1票表决权。行政院由美、英、法、意、日五个常任理事国(45)和经由大会选出的四个非常任理事国(后来增加到9个)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后改为每年开会四次。代表大会和行政院有权处理“属于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第三条第三款),其决策机制是“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明白规定者外,凡大会或行政院开会时之决议应得出席于会议之会员国全体同意”(第五条第一款),即“全体一致”原则,或曰“普遍一致”原则、“普遍否决权”。常设秘书处由行政院指定的一位秘书长领导,负责准备大会和行政院的文件、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
    其次,规定了建立国际联盟的主要目的和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从《国际联盟盟约》来看,建立国际联盟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维持战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这也是建立国际联盟的根本目的。盟约宣称,国际联盟成立的宗旨在于“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序言)。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盟约坚持了美国主张的集体安全原则,规定了会员国应尽的主要义务与职责。包括:
    1.裁减军备。规定会员国“承认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减缩各本国军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行政院承担组织裁军的工作,“应在估计每一国家之地理形势及其特别状况下,准备此项减缩军备之计划,以便由各国政府予以考虑及施行”。(第八条第一、二款)
    2.维持和平。为了维持和平,会员国有义务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第十条);如果有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第十一条);如果发生争端,应将争端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或大会审查(第十二、十三、十五条),并对破坏盟约而进行战争的国家采取经济、军事、政治上的制裁(第十六条)。(4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