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9)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5:11:54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徐蓝 参加讨论
3.公开外交。会员国要“维护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任何国际联盟会员国所订立的条约或协议应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凡是各国之间订立的与国际联盟盟约不符合的条约均应废止(前言、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4.国际联盟有权监督出于对某些国家公共利益之考虑的军械军火的贸易(第二十三条丁款)。 二是管理前奥斯曼帝国领地和德国前殖民地的委任统治制度。 盟约规定了“委任统治”制度,把前奥斯曼帝国的领地和德国的前殖民地委托给国际联盟,由国际联盟再把它们委任给英、法、比、日等主要战胜国进行统治。国际联盟依据这些地区“人民发展之程度、领土之地势、经济之状况、及其他类似情形”而将它们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原属奥斯曼帝国的阿拉伯领土,虽然“其发展已达可以暂认为独立国之程度”,但还不能自立,故暂由受委任国给予“行政之指导及援助,至其能自立之时为止”。第二类包括德国在中非的前殖民地,由受委任国“负地方行政之责”,但要担保当地的信仰及宗教自由,并保证其他会员国在该地区“在交易上、商业上之机会均等”。第三类包括德国过去在西南非洲的殖民地和在太平洋上的岛屿属地,受委任国可将它们作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管理。盟约还规定,无论是哪一种委任统治,“受委任国须将委任统治地之情形向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但是对于这三类地区何时才能独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国际联盟成员国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盟约规定:成员国应努力“确保公平、人道之劳动条件”;承允对委任统治地的土著保持公平的待遇;应采取必要的办法,“确保并维持会员国交通及过境之自由,暨商务上之平等待遇”;应“努力采取措施,以便在国际范围内预防及扑灭各种疾病”,鼓励、促进在国内设立志愿者红十字会并与之合作(第二十三条甲、乙、戊、己款,第二十五条);国际联盟有权监督有关贩卖妇女、儿童,贩卖鸦片及危害药品等各种协定的实行(第二十三条丙款)。 为达到上述目的,国际联盟成立了一些附属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财政经济组织、交通运输组织、卫生组织、难民组织、国际常设法院六个常设机构处理上述问题,还成立了知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及许多辅助机构,以处理国际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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