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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项”考释


    【内容提要】 清代漕运制度的设计出于明确的“以漕办漕”的政策思想,即国家不仅向粮户征收正耗二米,还要征收办漕经费漕项。漕项一词,清代政书中多见操作层面的就事论事的解释,鲜有统一的制度性的规范表述;以往清代漕运史或赋役制度史的研究,对漕项或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且有歧义。本文拟厘清漕项这一清代漕运重要概念的内涵,并对其构成、数额、征解、考成及其演变逐一做出考释,以期更准确地认识清代漕运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推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
    【关 键 词】清代 漕运 漕项 办漕经费 以漕办漕
    【作者简介】晏爱红(1978- ),女,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清代有漕省份征收漕白正米及耗米外,随漕还征收漕项。漕项与地丁、漕粮、盐课、关税等同被视为国家正项钱粮,即所谓“取诸民间,列入正供”①。“漕项”、“漕项钱粮”见诸奏牍始于顺康之际,其经征、奏销、考核的基本制度框架——康熙二年(1663)颁布的漕项考成则例以及康熙三十五年(1696)确定的“各省漕项钱粮”奏销、察核制度,直至清末内外上下恪守惟谨。②作为办漕经费,漕项银米为数不菲,在有漕省份征解的主要款项中占有一定比重,输漕大省江浙漕项银部分竟占各该省额征地丁银一半上下。③正是由于漕项数额不容小视,清代中期以后江浙两省漕粮改办海运,遂提用河运办漕经费漕项“筹抵运费”④,迨湘、鄂、赣、皖等省漕粮改折,而漕项继续全额征收。基于对漕项在财政上重要性的认识,道咸之际就有人主张将其列入国家岁入各项⑤,至晚清则正式列为国家常例征收款目。总之,漕项在清代财政史、赋役制度史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深入研究清代漕运制度与运法变迁亦不可不察。
    关于漕项的定义,清代政书中尚无统一的规范表述,一些关键问题的诠释又往往要从档案特别是户科题本之中求解,故近世以来,研究清代财政史、赋税史以及漕运史的论著较少专注于漕项的研究,涉及者亦多语焉不详,且有歧义。⑥漕项的概念尚待厘清,其渊源、构成、数额以及清代漕项用途的演变,也有必要详加考释。
    一漕项释义
    漕项一词最早似乎见于乾隆初纂修的《漕运全书》所载顺治九年(1652)题准的一条则例:
    江南省额征南、屯二米,原编给运丁安家月粮。顺治二年因兵马云集,漕运未定,将南粮改充兵饷。迨漕运复旧,月粮失额,顺治九年题明,漕项归漕,南米先尽支给运军,余剩米石留充该省兵米。⑦
    该则例认为应按“漕项归漕”的原则,将改充兵饷的“原编给运丁安家月粮”的“南米”复旧,先尽支给运军。由此可知,运军安家费的月粮属“漕项”名下。
    康熙初年以至中期,漕项的概念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漕项”、“漕项钱粮”成为题本等正式公文的规范用语。
    第一,漕项乃“挽运急需”。康熙六年(1667)九月漕运总督屈尽美疏称:“漕项钱粮乃挽运急需,均难迟缓,若将征完银两尽解兵饷,而以零星拖欠留充,许粮道详报题参。”⑧户部覆准。
    第二,漕项除轻赍、行月等项银两外,外延不断伸展。康熙初,户部综合有漕各省情形试图详列此前常用的“随漕轻赍等项银两”,包括“轻赍、席木板片本折钱粮、出运减存行月、漕赠银米、过湖、浅船、仓米、副米”⑨。值得注意的是,本色已明确纳入漕项。但这毕竟是举例式的说明,遗漏势不可免。漕运总督林起龙随即疏称:“浙江省属尚有修造漕船、浅贡与运官廪工银两,江南有修造漕船民七料银、六升米折及苏松常镇四府协济寿淮扬镇等仓,俱系漕项钱粮,似应并入轻赍等项之内”,户部照准。⑩当然,再详尽的举例也绝不可能将数不胜数的漕项款目全部覆盖。
    第三,因灾蠲缓,地方官员频频使用“漕项”一词。曾官大吏或牧令的名臣文集中关于蠲缓事件多处提及“漕项”,如汤斌《汤子遗书》(卷二)、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六)、宋荦《西陂类稿》(卷三三至三九)、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五),(11)可见在这一范围督抚州县对漕项的概念已有统一的认识。
    第四,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康熙二年制定的《考成则例》(12)和康熙三十五年及随后确定的漕项钱粮由有漕省份各粮道将所属起运漕项分疏具题“漕运总督隔年奏销”的公文运行程序。(13)
    总之,经过数十年办漕实践,到康熙中期,内而总汇天下钱粮的户部,外而掌握钱漕蠲缓和督催考成的督抚大吏,特别是总管、分管漕务的漕运总督和各省粮道,对各该管漕项的总额、款目(及各款目的数额)、征解、奏销、考成、察核等都形成了大致统一的理解和比较准确地把握。
    至雍正乾隆年间,主司其事者从不同角度对漕项的用途和构成开始做出概括性的定义。
    第一,漕项系“办运要需”的“转输诸费”。
    乾隆《浙江通志》称,清初浙江漕米“著为定额”,有正兑米,有改兑米,有白粮,有漕项,“漕项用以征银解部而备转输诸费也”(14)。将漕项与漕白二粮并称,并言简意赅地界定其为“转输诸费”,显示出纂修者对漕项重要地位和清代漕运体制的深刻理解。同治初户部简洁地称漕项“实为办运要需”(15),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也从漕项用途着眼指出:“又有随漕经费,名日‘漕项’,此项银两专济漕运”(16),讲的是漕项系漕运每岁经常性的支出,与《浙江通志》所谓漕项征收“著为定额”,合而观之,正是会计意义上的漕项的完整概念。
    第二,漕项系“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
    乾隆十六年(1751)山东巡抚鄂容安奏请将该省被灾之东平等州县应征漕粮、漕项分别缓征,乾隆帝不以为然,“询据该部,漕粮系应征米石,而漕项则系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今该抚将本年漕米、漕项一并奏请缓征,与谕部原旨不符”(17)。户部关于漕项的回奏,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漕项与漕粮的关系,漕项系“随漕”征收各项;二是漕项与漕粮的区别,后者系本色米石,前者则是本折兼征的银米;三是漕项主要由“轻赍、席片”等构成。应该说,户部的解释具有权威性。日后修纂的《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事例》关于漕项内涵即遵循这一表述形式。如乾隆十六年和嘉庆五年(1800)奏准(或题准),除给运弁、运军并解通济库为运米脚价之用,余均造册报拨的漕项下,即开列随漕轻赍、席木板片、行月、漕赠等项。(18)“随漕轻赍、席片银米等项”之类表述方式在方志中常见使用。(19)
    第三,漕项银系由粮道起解的银两。
    乾隆年间修纂的《清朝文献通考》记云:“直省解银,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银;由运使起解者,曰盐课银;由粮道起解者,曰漕项银;由关监督起解者,曰关税银。”(20)以起解衙门不同而将漕项银与地丁银、盐课银和关税银并列,固然由于漕项数额不容漠视,也是历经百年之后对漕项一词认识的深化。
    这样看来,在清初尚有歧义的漕项一词,到乾隆以后官书、奏牍及方志等文献典籍中已有了比较规范的定义。简言之,漕项是随漕额征的办漕经费,主要由轻赍、席木、行月、漕赠等款目构成,其大部分为折色银两,也有相当部分为本色米石物料,是列入国家财政经制的款项之一。由此可见,清代的漕项既不是包括耗米与轻赍等项的漕粮各种附加税的统称,也不是漕粮种种附加税中的一种。比较起来,薛虹先生“清随漕征收用于漕运开销之银米,统称漕项”的解释最简明。
    需要说明,漕项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清中期以后,主要在咸丰同治之际,大水兵燹使清代运行二百余年的漕运旧制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迁。江浙提用漕项于海运经费尚不违其“办漕经费”的本意,而湖、广、赣、皖等省河运既停,漕粮又复改征折色,继续全额征收漕项已失去“办漕”的理据,但户部一纸命令,漕项的继续征收竟与有清一代相始终。从这个意义上讲,咸同以后漕项的内涵与此前迥异,“办漕必需”、“办运要需”云云无人再提,户部索性将漕项列入每年常例征收的主要款项之一。
    不过漕项一词,毕竟与漕白正耗、地丁、耗羡、盐课、关税等清代通行规范的概念不同,终清之世也没有形成内外统一的严格的规范表述,加以漕项自身存在的种种特殊复杂性,如其用途、构成地区差异很大,款目繁多、名色驳杂、同名异义、异名同义,构成有本色折色之分,白粮经费又另成体系,以及名为“随漕”但作为漕项钱粮主要部分的漕项银却与地丁一条编征等,致使关于漕项一词的表述往往依所处环境有别而不同,举例式的罗列在官方奏疏中始终存在,而方志中更是纷然杂陈。在当时的操作层面,对漕项的理解和掌握可能不会产生分歧,却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莫大的困惑,一经深入到府州县地方财政则不免坠入五里云雾之中。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