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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项”考释(3)


    三漕项数额
    漕项各构成部分的数额几乎都与漕粮正耗二米相关,易言之,额征正耗二米的数量大体决定了漕项原额。
    清代岁漕京师,除漕粮正米400万石外,在部分省份还征收白粮和麦豆,正米又分为入京仓以供八旗三营兵食之用的正兑米330万石和入通州仓以供王公百官俸廪之用的改兑米70万石。正兑米每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四斗不等,名曰“正耗”,以为京通各仓储存及沿途运输折耗之用。其原额1456470石(53),约相当正米原额400万石的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约5456500石。乾隆《大清会典》将“正耗”列于“漕粮经费”第一款,以下才是轻赍、席木之类。(54)从办漕经费来讲,该《会典》如此编排,可谓深得其要领。但如上文所述,正耗并不在漕项构成之内,从清初承袭明代漕运旧制之始直到清末,正耗早就与正米同列“正赋”(55),以至后人讲“耗米编征,久归正米”(56)。把随漕征收的正耗视同正米以至就是正米,在清人认识中是一以贯之的;耗米实际上作为办漕部分经费固然不错,作为办漕经费的漕项却从不包含耗米,在清人认识中也是一以贯之的。
    清初编纂的《会典》及《漕运全书》等只记录清初以迄雍正末年漕项银米款目部分的数额,(57)而雍乾之际陆续修竣的有漕各省的《通志》则分别记载了清初漕项的原额,特别是《江南通志》完整地保存了在清代漕运中举足轻重的江南省(苏松和江安两粮道所属)顺治初以及康熙二十二年(1683)漕项原额的完整数据。
    
    综上,清初期漕项银原额约210万两—214万两,漕项米麦豆原额约57万石—58万石。
    清中期有漕8省漕项的数据反映了清代漕运体制正常运行时期的状况,详见表2。
    
    从表2可知,清中期(从雍正末到嘉庆初)有漕各省实征漕项银在180万两—200万两间,实征漕项米总在61万石—63万石上下,呈现出高度稳定的特点。(76)
    道光、咸丰以后,局势动荡,漕运体制随之发生深刻变动,如清前中期那样完整系统的档案文献数据亦不可得,某些野史有关晚清漕项记载虽有参考价值但缺项较多(77)。下面依据同治、光绪年间相对完整的档案制成表3,可见清晚期漕项概数。
    
    从表3可知,清晚期(同治到光绪末)有漕各省实征漕项银在170万两—190万两间,实征漕项米在51万石—53万石上下。(95)
    纵观清代漕项的总数,漕项银清初原额高达210余万两,中期实征常在180余万至200万两之间,反映国家百年承平,漕运臻于全盛,晚期最低实征约170万两,其时正值战乱之后,光绪末又恢复到实征195万两;漕项米波动趋势相仿,清初原额大概在五六十万石之谱,中期实征六十二三万石,晚清在五十二三万石上下浮动。至于各省则变动不一,苏松粮道所属最稳定,江安粮道所属及其他有漕省份则有程度不同的波动。总的看来,有清一代漕运制度虽然历经漕粮改折、创行海运等体制变迁和国势由盛入衰、政治社会环境前后迥异的局面,但二百六七十年间漕项总数呈现出大体稳定的状态,波动幅度不大。
    大体稳定的漕项钱粮在清代财政史上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清前中期岁入恒以地丁、盐课、关税为大端,兼列杂赋、耗羡、捐纳等项,据《清史稿·食货志》,清中期岁入银4000万两上下(96),以乾隆十八年(1753)奏销册计,岁入各款依次为:田赋(地丁)银29611201两(97),盐课5560540两(98),关税4324005两(99),杂赋(芦课、茶课、矿课、鱼课、契税、牙税、马牛税、猪羊税、落地税等)约一百三四十万两(100)。据以上所列岁入银数和岁入各款,乾隆十八年漕项银约占清中期国家岁入二十分之一,约相当地丁7%、盐课36%、关税46%,而比杂赋多数十万两,如漕项米全部折银,所占比重相应还要增大。从有漕省份来看,清前中期浙江杭、嘉、湖三府漕项银常在73万两,约占该省额征地丁银130余万两的54%。(101)同治初,江苏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地丁岁额银140余万两,而漕项银岁额60万两,漕项银大约相当地丁42%。(102)然漕项一款由于其征解、支用及奏销的特殊性,长期未列入国家财政岁入各项,而岁出诸项亦不载办漕经费。迨晚清时移势易,湖广赣皖等省漕粮改折,河运事实上已经停止,继续征收的漕项随之失去“办漕经费”的本义,而演化成为国家每年固定的一项财政收入,光绪十七年(1891)户部遂根据财政结构变化更定岁出岁入各款目,漕项始正式列入“常例征收”款目,据称“此次所办册籍,以地丁、杂赋、地租、粮折、漕折、漕项、耗羡、盐课、常税、生息等十项为常例征收。”(103)《清朝续文献通考》引据日本人根岸佶的统计,漕项与地丁本折、粮折、租课、盐税、百货厘金、土药、杂税、杂款、海关税、旧关一起,同列20世纪初中国“岁入科目”(104)。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