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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项”考释(7)


    注释:
    ①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63-030,缩微号358-2538,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http://124.207.8.21/qinghistory/index_login.jsp,本文以下所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及户科题本等档案均如是,不再加注网址。
    ②乾隆《漕运全书》卷九《奏销考成·全漕奏销》,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载龄等修纂:《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219、243—244页;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670-032,缩微号02-01-04-12-191-1522,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户部尚书敬信“题为遵察江西省光绪二十一年应征漕粮漕项脚耗银米支存各数目事”。
    ③参见[清]宗源瀚《江苏减漕始末》,[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七《赋役四》,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3927页;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第188—189页;[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同治七年孟秌重刊本。
    ④《清穆宗实录》卷一五六,同治四年十月庚子,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49页。
    ⑤道咸之际汤成烈《国朝赋役之制序》云:“今制,除漕、白正耗及各省兵米本折外,通计天下赋税,地丁、耗羡、盐、茶、关、杂、芦课、漕项、旗租、常例捐纳等银,一岁所入五千四百四十五万有奇。”载[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三四《赋役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第835册,第3567—3568页。
    ⑥“漕项”一词,《辞海》解释为:“明清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的总称……因漕运耗费,除正额外还征耗米、轻赍等附加税,统称漕项。”又称“清初部分漕项折征银两,道光、咸丰时,并入地丁项带征”(《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1107页)。薛虹的解释是:“清随漕征收用于漕运开销之银米,统称漕项。一般包括轻赍银、易米折银、随漕席木竹板、官军行月钱粮、赠贴银米以及造船料价等。”(戴逸、罗明:《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上》,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557页)与《辞海》不同,薛虹未把正额外的“耗米”包括在漕项之内。20世纪90年代李文治、江太新先生合著《清代漕运》一书,其第4章“漕粮赋税制度”第2节“各种附加税”下,指出“漕项钱粮”为“办漕经费”,但将“漕项钱粮”与“芦席税”、“席片竹木”、“行月二粮”、“漕粮赠贴”、“漕耗银米”、“水脚银”并列为漕粮附加税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12—116页),与薛虹将赠贴、行月等归入漕项、与《辞海》将正额外“耗米、轻赍等附加税,统称漕项”皆判然有别。陈锋在有关清代财政的著述中没有专门探讨“漕项”,但从“转运经费”角度有所论述:“漕粮与白粮的征收,除了随粮征收加耗外,由于是沿途转运,还同时征收‘经费’等银,以供转运所需,所附征银两为数不少,如白粮经费,‘江苏、浙江共征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八厘’,漕粮所征各项银两更多达185万余两。”“在漕、白二粮‘改折’时,这一部分银两依然征收,减省的转运经费又成为国家的收入。”(参见氏著《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71页;《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36页。)
    ⑦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各省款例》,《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5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一《户部·漕运一·官军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267页。
    ⑧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8页。
    ⑨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3页。
    ⑩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7—238页。
    (11)以上四部文集均据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
    (12)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奏销考成·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32—236页。
    (1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9-016,缩微号02-01-04-07-003-3385,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属起运雍正十一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14)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序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77页。
    (15)《清穆宗实录》卷一四六,同治四年六月戊午,第426页。
    (16)[清]李鸿章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册,第89页。
    (17)《清高宗实录》卷四○○,乾隆十六年十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4页。
    (18)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四《漕运·赠贴银米》,《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第65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7384、7393页。
    (19)如乾隆初修纂的《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就用“随漕白项下”、“随漕项下”表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253页),嘉庆《松江府志》分列“轻赍”、“漕赠”、“行月米折”等七款银数([清]宋如林等修,孙星衍等纂: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542—547页),其分述漕项之意是显而易见的。
    (20)《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五《钱币考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考4983。
    (21)[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六《两江疏·请豁民欠漕项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8册,第719页。
    (22)乾隆《漕运全书》卷一《漕粮原额》,江南省分为江苏省与安徽省,江苏省下注:“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即苏松粮道所属;安徽省下注:“江宁、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淮安、扬州、徐州、六安、颍州、泗州、海州、通州十五府州”,即江安粮道所属(《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7、14页)。因苏松粮道所属、江安粮道所属与江苏省、安徽省存在地理上的错位,本文一般不用江苏省和安徽省的提法,而采用当时档案、官书、方志通常的提法——苏松粮道所属(简称苏松所属)和江安粮道所属(简称江安所属)。
    (23)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页。
    (24)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蠲缓改折》,《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5页。
    (25)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六《轻赍席木·随漕席片》,《轻赍席木·随漕板木》,《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89、390页。
    (2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四《漕运·赠贴银米》,《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第654册,第7391—7392页。
    (27)[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卷四八《户政·漕运下》,《海运全案跋》,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81页。
    (28)参见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转引《明会典》漕运总兵万表疏,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第532页;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会计·漕运·脚耗轻赍》,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510—513页。
    (29)嘉庆《松江府志》卷二四《田赋志·漕运》,引据《明会典》:“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兑运里河,官军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兑,民加过江之费”,“十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除加耗外,每石添给脚米六升,改兑耗米,应天、苏州、松江、镇江、广德每石俱三斗二升,凤阳、淮安、扬州每石俱二斗七升,徐州每石二斗二升,以上各加耗内各折米二升,易银一分,名‘折易轻赍’”(《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0号,第531页)。
    (30)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39—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随漕轻赍易米折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据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影印,第9册,第7658页。
    (31)据乾隆《漕运全书》卷一六《轻赍席木·历年成案》,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总督仓场会同户部疏,略言:每年各省解通轻赍银两三十八万四千余两,以为一年脚价等项之用,而一年实用二十四五万两不等,请将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安等六省额解轻赍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余两酌留通济库应用,其苏松粮道所属额解轻赍银十三万七千余两径解户部查收,如有余剩,年终仍交户部。参见《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97—398页。
    (32)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四《户部·漕运·随漕席木板竹》,第9册,第7659—7660页。按,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六《漕运一·脚耗轻赍席木》有所不同:“正改兑米,每二石科席一领;正兑米,每二千石,科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俱三分本色,随粮给军;七分折色,汇解通库。”“其本色席木板,江南苏松常镇四府、浙江、湖广俱折银,给领运弁丁办交本色。至江西省,正兑米每石征席木板银七厘二毫零,改兑米每石征席折银五厘六毫零,俱三分给运丁,七分解通库。”《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713册,第1167—1168页。
    (33)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顺治六年十一月漕运总督吴惟华疏称,起运本色每征粮一石加耗米三斗、四斗之外,“起纳则有轻赍、席板”。《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9页。
    (34)《万历会计录》卷三五《漕运·官军粮钞》,《续修四库全书》,第83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19页。
    (35)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六《户部·漕运一·行月钱粮》,《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713册,第1189—1193页;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廪粮事例》,《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0—563页。
    (36)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三《官丁廪粮·各省款例》“江南省条”,《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565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一《户部·漕运一·官军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267页。
    (37)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六《户部·漕运·官军行月钱粮》,第9册,第7679—7692页。
    (38)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40页;乾隆《漕运全书》卷一一《征纳兑运·征收款则》,《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255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七《户部·漕运·赠贴银米》,第9册,第7693页。
    (3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1743-032,缩微号123-1961,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漕运总督蒋兆奎“续奏运费不敷及求退事”。
    (40)乾隆《漕运全书》卷五《通漕运艘·佥造漕船》,《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19—126页。
    (4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4962-001,缩微号02-01-04-07-363-1857,乾隆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蒋溥等“题为查核浙省乾隆十九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42)参见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75—276页。
    (43)参见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2—253页。按,漕项银内轻赍席折旱脚船料等银含部分“造船料价及行月银”。
    (44)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87—189页。
    (45)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三《田赋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736页;卷二八《兵卫·附江西督粮道征解漕粮款项》,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16—17页。
    (46)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第832—833页。
    (47)戴槃在《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筹海运经费记》提到:漕项中“如灰石、永福、浅贡等款系为永仓之用,永仓废而此款以为报部之款,不能挪动”。清末仍征,参见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579-014,缩微号02-01-04-12-165-0469,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福锟等“题为遵察浙江省光绪十七年份征收漕粮漕项正耗银米各数目事”。
    (48)康熙年间江西随漕征收的“脚耗”和“扒夫”如何区别,户部与该省大吏就长期纠缠不清,户部坚持扣追多征银两,大吏则拒绝完解。这桩公案自康熙二十三年直到雍正即位,两起两落,一波三折,才由雍正裁断:“脚耗乃贴运之总名,扒夫等项乃支给之细数,其实一事而非两项也”,命从康熙三十八年以来应追银51万余两、米61万余石,停止追赔,向后准其支给。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元年《谕给漕米脚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57页。
    (49)《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辛亥,第816页。
    (50)《清穆宗实录》卷一四六,同治四年六月戊午,第426页。
    (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三《户部·海运·经杂各款》,第10册,第7931页。司库,即各省储存地丁等项银两的所谓“藩库”。
    (5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4863-030,缩微号358-2538,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
    (53)据乾隆《漕运全书》卷一《漕粮原额》所载各省耗米数统计,参见《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10—43页。
    (54)乾隆《大清会典》卷一三《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139—140页。
    (55)顺治二年十一月户部议驳漕运总督王文奎漕粮改折的题本称:“正、耗、尖米,各有额数,俱系正赋,既难改折,亦难减少。应仍照旧规行。”见乾隆《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47页。
    (56)《李鸿章全集·奏议二》,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第2册,第90页。
    (57)乾隆《漕运全书》卷一五《轻赍席木·各省额例》保存了山东、河南、江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七省轻赍、易米和席木原额及雍正十三年实征数额完整数据(《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第351—390页),乾隆三十二年刊行的《漕运则例纂》实征数至乾隆三十一年,惟该二书缺行月和漕赠两款数(据[清]杨锡绂等纂:《漕运则例纂》,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编:《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
    (58)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74—275页。漕项银与漕项米麦系顺治初原额和康熙二十二年数据,江安粮道同。
    (59)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八《食货志·漕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第251—252页。
    (60)乾隆《浙江通志》卷八一《漕运中》,卷八二《漕运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188、202页。
    (61)参见雍正《江西通志》卷二三《田赋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3册,第736页;卷二八《兵卫·附江西督粮道征解漕粮款项》,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16页。
    (62)雍正《湖广通志》卷一八《田赋志·湖北总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1册,第581页。
    (63)雍正《湖广通志》缺载漕项米,据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补,奏折中“给军二耗米”亦称“贴运米”(漕米百石贴运军二十石),即漕项米,湖南同,不另注。
    (64)雍正《湖广通志》卷一九《田赋志·湖南省总》,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1册,第637页。
    (65)雍正《湖广通志》缺载漕项米,据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补。
    (66)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第832—833页。
    (67)雍正《河南通志》卷二五《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6册,第3页。
    (6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9-016,缩微号02-01-04-07-003-3385,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府州属起运雍正十一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6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38-010,缩微号02-01-04-07-003-2773,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九日,漕运总督成元章“题为江安粮道所属经征雍正十二年份漕项钱粮已完未完事”。
    (7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4-003,缩微号02-01-04-07-004-2200,乾隆元年十月初八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浙江粮道属起运雍正十二年份漕项钱粮收支数目事”。
    (71)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4,缩微号02-01-04-07-004-0617,乾隆元年七月十二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江西省起运雍正十二年份运通漕项钱粮米石船只并席板各数目事”。
    (72)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7,缩微号02-01-04-07-004-0708,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北省雍正十二年份实征支解各数目事”。按,二耗米即漕项米。
    (73)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8,缩微号02-01-04-07-004-0747,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湖南省雍正十二年份征存收支数目事”。按,二耗米即漕项米。
    (74)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3-001,缩微号02-01-04-07-004-1653,乾隆元年九月十二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山东省雍正十三年份起运上年份漕项钱粮支解存剩银米数目事”。按,实征本色米数系行月、润耗并加编闰月等米加运交临德新仓行粮米。
    (75)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12841-002,缩微号02-01-04-07-004-0569,乾隆元年月初三日,大学士管户部事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查核河南省雍正十三年份起运上年份漕项钱粮实征支解各数目事”。
    (76)另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乾隆年间“随漕款目”——轻赍、易米折银、官军行月、赠贴、红驳、席木板竹——共计银1853600两,米617876石、麦19682石、豆532石,可资参考。该书卷四三《国用考·漕运·漕运规例》,考5251。
    (77)陈康祺记有同治年间各省漕项银数字:江苏苏松粮道所属额征漕项银60余万两,江苏江安粮道所属之江北各属额征漕项14万余,浙江额征漕项约40余万,河南额征漕项11万余,江西额征漕项18万余,湖南额征漕项1万余,湖北额征漕项1万余两(缺山东省和江安粮道所属之安徽各属额征漕项数字),共约150余万两,陈康祺自云:“郎曹多暇,亦尝博稽详考,或采之邸抄疏奏,或询之户部友人,综核出入。”[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一四《度支考》,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09—312页。
    (78)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069-018,缩微号02-01-04-12-019-1618,光绪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户部尚书魁龄等“题为遵察苏松等属同治十年份征收正耗银米解支已完未完各数目事”。按,漕项银含正银和耗羡银,以下相同,不另注;各属蠲免、免征、暂免、减免、缓征及民欠漕项米共约52486石。
    (79)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录副奏折档号03-6326-012,缩微号473-3008,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三日,江苏巡抚陈夔龙“奏为苏松等属光绪三十一年漕项银米奏销事”。
    (80)国家清史工程数字资源总库:户科题本档号02-01-04-22145-002,缩微号02-01-04-12-039-1156,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户部尚书景廉等“题为遵察江安粮道所属同治十一年份征收漕粮漕项钱粮并随征耗银各数目事”。按,包括本色米、折色米、本色麦、折色麦。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