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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齐而齐”与国家:章太炎对晚清政治理论的批评(5)


    集体与个人的对立在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体系的时代变得异常凸显。中国的历史条件先天地支持集体这一面向。当现代早期的西方政治理论家们将社会与国家视为相对立的领域(其中前者包括了个人行为的领域),在中国,改革派和清政府则将地方的各种群体视为对加强国家起着关键作用。(17)晚清知识分子,尤其是康有为、严复和梁启超,都把英文单词“society”与文言词“群”联系在一起。“群”是一个可以指称“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模棱两可的词,这也同时暗示了这三个范畴在晚清时期的密切关系。 
    因此,简而言之,地方群体、社会以及国家三者间的相互关联,等于是在理论的层面对应着国家权力通过地方组织和群体进行扩张这一机构上的变化进程。清政府起初对1898年改革派要求将权力下移到地方的“变法”要求充满敌意。然而到了1900年代初,清政府实施了所谓的“新政”政策,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之前改革者们的要求。在他的《文化、权力和国家》一书中,杜赞奇为我们展示了在晚清,通过顺应这些改革,国家是如何渗透社会的。他将晚清政府的“新政”政策描述为“中国版的国家强化计划——与现代化和民族国家建设的目的相互交织”。(18)他评论道:“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政治制度都显得顺从于国家权力在地方的行政扩张……无论他们的目标是什么,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这些新的行政安排是他们触及乡村共同体的最便捷途径。”(19) 
    这个进程当然影响了晚清知识分子对个人主义的理解,以及他们对作为平等个人之集合的社会的想象图景。由于晚清知识分子所迫切关注的是如何让中国从古老的帝国转型为民族国家,而不是如何排斥国家以保卫个人和阶级的自治权,所以他们往往将个人的解放视为一种强化国家的方式。晚清关于个人的概念往往总是跟某种关于共同体的叙述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地方共同体、民族共同体,还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的国际共同体。 
    为了既能推崇个体性,而与此同时又能在集体的层面将之克服,绝大多数的晚清知识分子纷纷向宋代儒士们挥手致意并向他们援引了一条抽象原则,即“公理”——他们将其与共同体联系起来。在政治思想界中,对“公理”的引用俯拾皆是。处在一端的改革派们如康有为、梁启超和严复使用“公理”概念以期在清廷统治下推动改革,而处在另一端的无政府主义者们则同样用这个概念来呼吁推翻所有的国家机器。“公理”一词与“天理”一词共享着“理”这同一个汉字,同时,也像“天理”这一宋代祖先一样,同时具有着认知论/本体论,以及伦理/政治的面向。“公理”中的“公”字,既指普遍性,如科学公理,又指公众、共同体,特别是指如民族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 
    在晚清时期变得十分流行的“公理”一词是从旧时沿袭下来的,而且与旧时有着相似的含义。例如,《三国志》(3世纪)中的《张温传》将“公理”与“私情”对举,这已经表明“公理”是指“人们公认的正确原则”。(20)“公理”一词的含义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再度确认了,当时人们在科学语境中用“理”一字来翻译英文“principle”。 
    梁启超在撰写《近世史之母》以及关于弗朗西斯·培根、勒奈·笛卡尔的文章时明确表示了“公理”和科学间的联系。梁启超认为培根传播了科学的理论(“格物之说”),宣称“真理需得到试验的证明”,而笛卡尔则强调穷尽原则(exhausting principles)的理论(“穷理之说”)。(21)在解释与培根和笛卡尔有关的现代科学方法时,梁启超使用了从宋代儒学中借来的“格物”和“穷理”这样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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