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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原始社会的发展进程与社会生活形态(9)


    六 贫富均等的社会:最原始的物价标准与经济贸易
    关于原始社会的经济状况,史书中只记载了有关上古集市的一点内容。《吕氏春秋·勿躬》:“祝融作市”,而《易经·系辞下》则载:“(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也就是大约在炎帝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最原始的集市。在此前,应该已有贸易行为,但可能非常混乱。《淮南子·氾论训》则说上古时代“商朴”,也就是最初的商人极为淳朴,完全没有商业秘密可言,也不懂得投机倒把。在这样原始的商业贸易环境下,人民主要交易的形式是怎样的?他们交易的商品又都有什么?商品物价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上面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均在《管子》中找到了答案。《管子·治国》:“故先王使农士商工四民交能易作,终岁之利,无道相过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 注曰:“交能易作,谓虽士亦善于农工,虽农亦通于士业也。”又曰:“道,从也。四人均能,故其利无从相过之也。四人交能易作,故曰一也。”注家在这里认为,在东周礼崩乐坏之前,先世的圣贤君王让士农工商四类职业的人互相交换职业,让每个人都有能力从事各项工作,所以他们的收益都是均等的。这似乎听上去是合理的,然而不同的人怎么可能同时胜任四种不同职业呢?民众互相交换职业的现象在战国秦汉及以后也未见一丝孑遗,恐注家理解有误。从字面理解“交能易作”,显然是使四民在市场上互相交易自己所能或自己所制作的物品、商品,而并非交换职业。因为从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出,四民的职业在西周以前,基本是不会有变动的,只有到春秋以后,才出现大量民众频繁变换职业或身份,以至于还出现了大量游手好闲之徒。那么四民互相交换各自所提供的劳动成果,到年终的结余就不会出现谁超过谁的现象,也就得出了后一句“民作一而得均”的结果。如果澄清这样一种关系,就是同类职业的民众之间无须做任何交换,交易只在不同职业的民众间进行。如果每种职业的人都安分守己地踏实地从事本行事业,则谓之“民作一”;而如果交换各职业所需要的生活用品或劳动成果就能使所有民众的收入“得均”,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通过市场管理的法令,令四民之间的每一类产品的总价值相等。进一步说,就是以这四类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量相等作为原则,列出一个平衡算式,这样来逐步计算出每件商品的单价。当然,每年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总量都会有所浮动,那么市场管理者就需要根据这些总量适当地调整每件商品的单价。这很可能就是西周及以往制定市场上商品物价的重要依据。
    《治国》篇后面又说:“民作一则田垦,奸巧不生。”吴志忠注云:“当作‘得均则奸巧不生’。‘作一’、‘得均’,皆复举上文言之。”黎翔凤按:“‘奸巧’与‘文巧’相类,一于农作则不务外,非因得均而不生奸巧也。”但无论是“民作一”还是民“得均”,都是同样的结果。只要人民只坚持从事自己原本的那个职业,再坚持贯彻先圣所制定的物价计算原则,那么每年百姓们的收入就都能平均,而不会出现贫富差距,至少不会有悬殊的贫富差距。这样的结果,当然不会让本来从事农业的人放弃农业而改行从事士业等其他行业,人民所从事的行业不随意变动,社会就不会混乱,那么自然也就达到了“作一”的目的,这也是《管子·治国》想要阐述的基本治国思想的精髓。
    过去有个误解,看到新石器时代的大墓中有大量丰厚的陪葬品,而其他大部分普通小墓只有很少的陪葬品,而极少数墓葬则无任何陪葬品,就认为这是私有制出现的物证。然而我们翻遍了所有有关尧舜时期的文献,却始终没有找到明显是私有制社会的任何线索。反倒是在文献中找到的全是有关先民纯朴、无私的记载。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在先周时期,周人始祖古公亶父治田优良,于是狄人便向其索要田地,无奈古公亶父轻易舍弃了土地,率族人由豳迁徙至周原,又开始了新的生活。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让德。由于当时中原有辽阔的未开发土地,舍弃了自己的土地,还可以去他地另谋生计。这也说明当时人并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也就意味着没有财产私有的概念。同样地,广大中南美洲的印第安人在16世纪坐拥大量的黄金矿产资源和广阔的肥沃土地,却居然也慷慨地将黄金、食物与土地轻易奉献给西班牙殖民者,这也同样证明他们没有财产私有权的概念。其原因即《韩非子·五蠹》所说的“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所以笔者认为,新石器时代大墓墓主自然是酋长或首领,而其大量的随葬品可能是崇拜者为其制作的明器,并非其生前私有。而极少数墓中几乎无随葬品者可能是受“赎刑”惩罚的人。大部分平民随葬品数量相近,仍然证明这个时期的社会财富是分配均等的,而没有半点私有制的影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