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5)
现代化与法制化相伴随,从传统到现代实质上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合理性过程。这一视角的确立,使我们能更准确地把握商会现代法人社团的根本社会属性。如朱英指出,新成立的商会“基本上保持了民间法人社团的性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表现出明显的自愿和民主原则,突出地体现出以契约性规章维持其内部运作的特征。”[17](p69)虞和平则更进一步论证了商会的现代法人社团属性,认为这种属性特征贯穿于商会的目的认同体系、成员资格界定、组织协调系统和社会整合功能之中,“是商会组织的根本社会属性”[18]。这些认识无疑使我们对商会的认识较前大大推进了一步,逐渐成为共识。也有的研究者对商会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从商事审判和整个民事审判近代制度化发展的角度,研究了商会在近代司法审判制度中所扮演的辅助性角色,将商会与近代法制化研究延伸到了司法实践层面(注:参见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提交“廿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国际学术研讨会,2000年4月,北京;傅海晏:《民初商事公断处:商事裁判与调处--以苏州商事公断处为个案研究》,未刊硕士论文,2001年,武汉。)。 然而,现代化史范式在给商会史研究带来新的问题意识、概念话语和分析视角与方法的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这一范式基本上是以欧美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发展起来的,而把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视为对西方道路的仿效、重复,因此,存在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这也是后来所谓“后殖民理论”、“世界体系理论”起而对之进行反拨的深层次原因。利用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研究中国商会,极易犯的一个错误,便是以西方商会的“理想型”来硬套中国的商会,并把一些西方商会所具有的特征误认为是中国商会的特征或中国商会“应该有”的特征。例如我们在分析中国商会是否是为民间社团或是否具有近代民主性特征时,基本是因为心目中已有西方商会的“理想范型”在那里,剩下来的便是从其章程、公告、规定等条文中去搜寻证据来证明其与西方商会一样,同属近代工商社团,殊不知中国商会的章程条文多系抄自西方和日本的商会章程,而并不完全反映中国商会的实际和特征,有的民主性往往不过具文而已,条文背后的“利”与“情”有时反倒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如商会会董按章程规定应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却往往由大的商邦、行会头面人物和大绅商所瓜分,按资产拥有多寡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民主的原则常常为经济-政治实力原则所侵削和左右。和冯筱才也曾留意到,一些论者往往不自觉地将1927年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商会尤其是上海总商会等活跃商会视作“理想范型”,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此后的商会,从而得出“衰落等价值性判断[9]。 前面说过,现代化理论的传统--现代二元分析框架的运用,曾经给予商会史研究一种新的思路和分析手段,使研究者们从政治作用之外开始更多地注意商会的社会属性、角色定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现代性等问题,但与此同时,往往又相对忽略了商会组织本身的复杂性、区域性,忽略其与传统相联系的一面,造成研究的简约化、表面化倾向。比如在初期的商会研究中,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研究者倾向于把近代商会与公所、会馆等传统行会作为两种对立的组织来看待,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历史否定与突破,商会所表现的近代法人社团性质与行会所体现的中世纪传统工商组织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商会之新与行会之旧似乎势不两立[19](131)。但正如随后的研究成果所证明的,商会与行会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功能,行会自身也处在“近代化”过程中,而且往往被纳入商会组织系统之中,构成商会的组织基础。二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相当的“继承性”。历史过程本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如此简单和泾渭分明,中国的情况往往不同于西方,这是运用现代化范式进行分析时必须警惕和注意的。 再者,现代化范式既已确立有一个“现代”范型,因此极易落入“典型论”的思维定势,即仅据若干“典型”来推及其它。商会史研究中不少论著均认为上海商会或苏州商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代表性,并由此来推论全国商会的情形,作出有关商会特征的概括。而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全国各地存在众多的商会组织,不仅大中城市的商务总会与集镇的商务分会、分所在成员构成、运作方式上不尽相同,就是同一层级的商会因地区条件的差异和与政府关系的不同,也很难用一个模式去套用,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典型的商会,而必须对各地方的情形和具体的商会组织作具体的分析。“典型论”的一个思维方式根源是“总体论的倾向”,即仅根据一地商会的活动即可得出对全体商会的看法;或各自基于其所掌握的一地商会的材料(未必完整),然后来进行普遍性命题的争论。此外,“典型论”的出现也与现代化范式着重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从“同质同构”的推导出发,论者往往以苏州、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组织结构情况来概括中国近代商会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由此可见,现代化范式实际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带给我们锐利的理论分析的锋芒,但同时又带来若干理想化、简约化或结论先行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去运用这种利弊皆明的理论模式。 四、“市民社会”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简称“市民社会”理论),原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用于分析欧洲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一种假设性理论概念,在80、90年代,海外汉学界尤其是美国汉学界将之运用于中国历史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争议的研究成果,引起异乎寻常的关注,并由此而形成明清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一个热点。 美国汉学界最早将“公共领域”概念引入中国近代史研究,并与商会组织相联系,始自萧邦齐(R.Keith Schoppa)的专著《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二十世纪早期的浙江省》。稍后,斯特朗(David Strand)在其北京人力车夫的专著中更直接了当地将商会视作“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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