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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 马敏 参加讨论

在美国学者的启发下,中国国内的一批学者开始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商会史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从现代化范式中衍化出来的一种新范式。最早的尝试可能是我本人在90年代初期撰写《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以“公共领域”扩张来形容当时由商会、商团、教育会、救火会、市民公社等新式社团组织所构成的一种都市自治组织的活跃情况,而用“早期市民社会”概念来观察和解释商会与其它新式社团互动而形成的一种新兴都市社会(一种半独立的自治社会)。而在更早之前,在我撰写的硕士论文《辛亥革命时期的苏州绅商》(后刊于《辛亥革命史丛刊》第8辑,中华书局,1991年)以及我与朱英合著的《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中,我们已注意到,晚清苏州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通过这种“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城市绅商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19](p115-116)。
    尽管我们已经直觉地意识到,“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实际上已是一种潜在的、正在形成中的、职能尚不完善的“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但由于当时并未接触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也基本上不甚熟悉肖邦齐、斯特朗、罗威廉(William T.Rowe)、冉玫铄(Mary B.Rankin)等美国同行的研究成果,因此,完全没有将“在野市政权力网络”与“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与西方概念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挂上钩,自然也谈不上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研究商会问题。
    直到写作《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经过前此在美国期间对美国同行相关成果的了解以及亲历相关激烈讨论之后,我个人才意识到:商会与“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和“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的关系,实际可以纳入争论不休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加以探讨,尽管这一理论基本上是西方社会的产物,有很大的理论局限性(详后),但在作一定修正之后,仍可用于分析同样处于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其基本原因,便在于中国近代社会随着西方的入侵已在很大程度上半殖民化地了,业已包括许多与西方近代社会相同的因素(习惯上我们称之为“西化”)。正因为如此,我大胆地在新著中采用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概念来概括一些我先前已经认识到的社会演变现象,把城市传统社会组织机构的转型和新式民间社团的扩张视之为“公共领域的扩张”,把由这种扩张而导致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视为“市民社会”的雏形或中国早期的“市民社会”。正如我在新著中所强调的,“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绅商自治团体的涌现,进一步促使了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开始形成类似于西方前近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雏形”[20](p281)。
    表面看起来,采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仅仅是一个概念转换问题,但实际上却涉及到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或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涉及到采用一整套新的范畴去拓宽研究视野的问题。如果说,现代化史框架主要是从经济变迁和社会变迁去观察、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那么,“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但其观察的视角和分析范畴与传统的政治史范式又有所不同,它同时强调了两个面相--国家与社会及其互动关系(传统政治史范式则通常仅仅强调国家或政权更迭一个面相)。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注意到中西语境之不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说,而且主要是作为一种思维和研究范式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可能在现代化范式和政治史范式之外,沿国家与社会两个面向更深入地展开对商会史的考察,并由此而拓展中西历史进程的比较。简言之,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更多地是西方(主要是欧洲)历史经验的结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内涵,很难套用非西方社会历史。但如果将其作为一种包括视角、思考方式和方法在内的研究范式来使用,这一理论又可以对非西方社会历史研究起到一种借鉴作用,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帮助建立一套能够更有力阐释历史事实的新的话语系统。
    回到商会史研究中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首先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与欧洲的情况不同,晚清公共领域的扩展与市民社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清政府推行“新政”所产生的客观影响,系国家权力“让渡”的结果。市民社会雏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其建成的初衷,是为着调谐官民关系,以民治辅助官治,而非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注:参见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几点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第281-292页。)
    其次,沿着商会与晚清社会的方向思考,商会的出现并非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若干传统和新式社会组织共生、互动的结果,正是这些社会组织的互动和新发展,使20世纪初期一些城市公共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同于先前(主要指明清时期)传统的公共领域,其间已隐含着某种体制意义的变化,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和哈贝玛斯所揭示的欧洲资产阶级初现时期的“公共领域”相提并论(当然二者也有某些不同之处)。伴随城市公共领域性质的变化,某种更复杂的社会机体自组织过程亦随之发生,其结果是导致城市行政权力部分由官方下移民间,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社会权力体系--在野市政权力网络,亦即“市民社会”雏形,用时人的话说,乃“独立社会”之起点(注:清末苏州已有街区自治组织“市民公社”的出现,商人们称这种“市民公社”为“独立社会”起点。)。
    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拓展了国家与社会两极研究的深化,而且更着眼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互动中看各自的变化和影响,以及由互动所造成的新领域。许多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不赞同在中国语境下将国家与社会视作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实事求是地描述和解释其长期的合作关系(当然其中也有不断的摩擦甚至冲突)。朱英在其新著中便试图从“国家-社会”这一角度切入商会史研究,用“国家-社会”的概念框架来阐释商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他认为,清末民初中国最具有社会特征的组织就是商会,具体反映在商会所具有的独立自治、契约规则与民主制度三个方面。以商会为主体的市民社会雏形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双方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也确实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17](p112-113)。马敏也认为,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20](p28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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