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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 马敏 参加讨论

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看,中国在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确还存在一块两者交叉的中间地带,这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公”的涵义所在。过去我们要么侧重研究国家政权,要么偏重研究民间社会本身,恰恰忽略了夹在两者之间的“公领域”或“公共领域”,黄宗志称之为“第三领域”。黄氏认为,所谓“第三领域”系指国家与社会之间所存在的第三空间,“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我们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确立“第三领域”某种程度上可以使我们免于陷入国家与社会的简单对立,“而不会把此一领域消融到国家或社会里”。黄氏指出,这样离析出来的“第三领域”似更符合哈贝玛斯有关“资产者公共领域”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概念。联系到商会研究,黄氏认为,诸如商会或自治社团这样的新制度形式为型塑国家与社会间新的权力关系开拓出了许多可能性,“地方商会的商人群体或自治社团的士绅相对于国家的日益资助,当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国家控制的巨大强化却也是一种可能性。就民国时期成为现实的一切而言,我觉得比起社会自主性的增长或官僚控制的加强,社会与国家两方在第三领域里的持续合作更加引人注目。”[21](p436)由此可见,“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概念的分析力度,可能主要在与国家与社会的过渡地带或两者的关系上,而不在国家与社会本身。单纯从社会组织或国家权能体系出发,都无法正确领会其内涵。在这方面似乎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可以去加以拓展。
    “市民社会”范式无疑进一步推动了商会史的研究,但这一范式也的确存在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因而招来诸多非议。如所周知,“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均是源自于西方的学术概念,既是西方历史事实的抽象,又是西方学术语境中的一种推理,如黄宗智已注意到的,哈贝玛斯关于公共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的研究,从民主起源的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哈贝玛斯论说的关键,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如何成功地占领了欧洲专制王权遗留下的“公共领域”,从而演化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社会。而这一整套话语和思维逻辑对近代中国而言,可以说都是陌生的,甚至“市民”本身的涵义,中西方社会也有不同的理解,难以一致。中国学者比较熟悉的是源自本土的“民间社会”的概念。但“民间社会”并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如许纪霖所指出的,“西方的市民社会强调对于国家制衡的一面,更强调自身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市民社会多少来自古代的‘民间社会’的传统,具有复杂的性格特征,既有草莽政治中民抗官的对抗模式,也有士大夫政治中官绅合作的良性互动先例。”[22](p306)就此而言,首先存在一个如何厘清“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否存在某些契合之处?人们是否常以“民间社会”的思维去套用和解释“市民社会”?显然,如何将“市民社会”这一种源于异域历史经验与思想资源的理论运用于中国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它既需要对西方历史背景和相关理论渊源的真切掌握,又需要对中国历史语境熟悉和设身处地,否则便无法运用自如,出现南辕北辙或削足适履的情形。
    如邓正来所警告的,研究者在应用市民社会模式时,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可能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作为现实中的社会现象,进而有意无意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别作实体化及同质化的处理。然而,这种实体化和同质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无论在历史中抑或现实中都不存在[17](序二)。张志东也指出了将市民社会模式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研究时所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注:这五点包括时间跨度上主要把焦点集中于晚清时期特别是20世纪前10年代中国社会,忽略了民国初年即1912至1928年的市民社会状况;在空间跨度上主要涉及长江上游的成都和长江下游的苏州两个城市,缺乏足够的代表性;迄今尚无全面而系统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面世,已有的研究给人以支离破碎的感觉;相关中国学者普遍缺乏扎实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功底,难以把握西方理论和学术的全貌;多多少少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有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感觉。参见氏著《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除对他所指出的第四点和对某些学者的近于武断的批评我略持保留意见外,余皆有同感。尤其在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商会问题时,正如张氏所指出,我们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程度不同的“商会中心主义”,不自觉地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不自觉地“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的确,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我只承认其雏形)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如果我们过份沉湎于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而忽略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夸大了商会的实际作用[23]。
    其次,国内学者在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框架研究中国历史时,经常犯的另一个错误,便是过分强调了“市民社会”的产生,而忽略了与之紧密相联系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然而,在哈贝玛斯理论体系和美国学者对近代中国历史的探讨中,恰恰是“公共领域”才更多地被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加以讨论。在许多人看来,近代中国虽有“公共领域”的扩张,但却并不一定有“市民社会”的产生,二者并非是一个不言自明或联在一起的历史过程。比如,罗威廉对汉口的著名研究基本上是承认有由商人行会和慈善团体等所体现的“公共领域”扩张现象,而并不太倾向于主张19世纪的汉口业已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又如叶汉明在对山东潍县商会的个案研究中也指出,如果说商会领袖之类的地方城市精英的一些活动已显示出“公共领域”的存在,这个领域的扩展却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向较高层次的“市民社会”过渡[24]。
    可见,在范式突破意义上引进“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来推进对商会史的研究,并无可厚非,但在使用这一理论模式时却必须作适当的调适,使之适合中国自身的历史实际,而不能全盘照搬,挖空心思地寻找中国的史实去印证这样一个纯西方的理论。那种以西方经验和西方诠释为惟一标准的研究态度,实不可取。即使是引进西方的理论解释模式,也必须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话语系统并使之适合中国的特殊语境,简言之,存在一个“本土化”问题。否则,我们就只能在西方的逻辑概念中左冲右突,永远找不到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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