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学与历史研究(6)
在20世纪初期,实证派在中国学界亮相登台,从一个侧面,标志学术文化的发展。其 涉及考证学与历史研究的,主要如下: 其一,用西方的“实证论”,总结并改进传统的乾嘉考证学,其主要代表即胡适。胡 氏提出的“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十字,是“实证论”的缩版。 其二,用地下发掘的实物材料与传统的纸上材料相印证,考求殷、周制度递变的轨迹 ,其主要代表为王国维。王氏提倡的“二重证据法”,为建设我国上古史行奠基礼。 其三,用西方的“进化论”,否定传统的“复古论”,不盲信古书传说,重新考释我 国古代史,其主要代表为顾颉刚及其所创建的“古史辨派”。顾氏考证所得的“层累地 造成的古史观”,揭露了“三皇五帝”的真相。 其中,在思想方法上的影响所及,几乎覆盖了以上史学流派的,就是胡适所推行的“ 实证论”。因此,我赞成称这一代史学前辈为“实证派”。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 实证主义”,发展了乾嘉考证学。 没有东西方在学术方法上的交流,是不可能出现这个新局面的。这个历史任务,落到 了兼通东西方学术胡适的肩上。胡适是第一个说西方的“现代科学法则和我国古代的考 据学、考证学,在方法上有其相通之处”的人。胡氏指出:“推理思想并非科学家在实 验室内所专有,那只是人类常识上的法则。科学的法则只是把常识上的法则纪律化而已 。”胡适又说:“治学方法东西双方原是一致的。双方之所以有基本上相同之点,就是 因为彼此都是从人类的常识出发的。”(《胡适口述自传》。本节引胡适语未注出处的 ,皆见此文)他曾以校勘学为例,评述东西方的治学方法相通。 胡适把校勘分为三步:“一是发现错误”,“必须依靠不同本子的比较”;“二是改 正”;“三是证明所改不误”,“凡未经证实的改读,都只是假定而已,臆测而已”。 “以上三步工夫,是中国与西洋学者共同遵守的方法,运用有精有疏,有巧有拙,校勘 学的方法终不能跳出这三步工作范围之外”。(胡适《元典章校补释例序》) 胡适所说的“现代科学法则”,即其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所亲炙的杜威“实证论”。“ 杜威认为,一切有系统的思想和批判的法则,都是在一种怀疑状态之下产生的。”胡适 为之作注脚:“也就是说,在一些史籍上发现了可疑之处,例如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和 史迹上有些不符之处,使学者难以置信。”由此必须运用批判的治学方法,以解释困惑 或疑问。这种“批判的治学方法”,中国学界叫做“考证”。胡氏对外译作“有证据的 探讨”。 杜威把“批判的治学方法”的思维程序,表述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思想之前奏(antecedent),是一个困惑、疑虑的阶段。这一阶段导致思 想者认真去思考。 第二阶段为决定这疑虑和困惑究在何处。 第三阶段(为解决这些困惑和疑虑)思想者自己会去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假设。 第四阶段,在此阶段中,思想者只有在这些假设中,选择其一作为对他的困惑和疑虑 的可能解决的办法。 第五也是最后阶段,思想的人在这一阶段要求证,把他(大胆)选择的假设,(小心的) 证明出来那是他对他的疑虑和困惑最满意的解决。 对以上程序,胡适概括为“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十字。这里的“假设”,是已 有依据的判断,而决非是凭空想当然。“想当然”,是与“实证主义”背道而驰的。 中国的考证学不谋而合地支持了杜威的理论。经过比较,胡适应用现代科学术语,给 乾嘉考据以新的解释和评价。“这些(乾嘉)大儒他们所用的中国固有古典训练中归纳比 较的方法,也是极其严谨的和极其科学的”。但从总体上说,中国传统的考证学还比不 上西方“实证论”严谨。乾嘉诸老还不免有“以意忖度”之失,而实证论者却坚持“无 征不信”,“言必有据”。即以校勘为例,胡适找到了东西方的差距。他指出:“凡没 有古本的依据,而仅仅推测某字与某字形似而误,某字涉上下文而误的,都是不科学的 校勘。”(胡适《元典章校补释例序》)如高邮王氏父子,也不免有此失。实证论者坚持 “先见古书之异文,然后定其是非”,并找出其致误之由,是因字形近似或其他等。而 乾嘉学者却往往把这种个别误例的原因,演绎为校误的普遍根据,这实际是误走了“以 意忖度”,“立言无据”的回头路。一发现与西方实证论的差距,中国的考证学就向前 跃进了一步。大批学者自觉不自觉地转变为实证派。如汤用彤撰《魏晋南北朝佛教史》 ,“处处注重证据,无证之说虽有理亦不敢用”。胡适盛赞:“这是最可效法的态度” (《胡适的日记》1937年1月18日)。刘文典撰《庄子补正》,“虽能确证其有所误,然 无书本可依者,则不之补。虽能确证其有所误,然不详其所以致误之由者,亦不之正。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刘叔雅庄子补正序》)这正是实证主义的体现。其后, 胡氏门人傅斯年创建的“新考证派”,即以实证主义改进过的中国考证学派。 胡适以后又发表《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一文,加强申述“实证主义”的理论。“历 史的考据是用证据来考定过去的事实,史学家用证据考定事实之有无、真伪、是非,与 侦探访案,法官判狱,责任严重相同,方法的谨严也相同”。他要求“凡做考证的人, 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个驳问是要审查某种证据的真实性;第二个驳 问是要扣紧证据对于本题的相干性”。只有这样,才能作结论。此文也是我国考证学的 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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