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儒家经学与法律结缘,《春秋》决狱的出现,使汉朝最高统治集团能够较为妥善地处理一些棘手的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治安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春秋》决狱的出现,使汉统治者获得暴力和怀柔这两种统治方法,以充分发挥刽子手和传教士的双重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改变了繁法严诛的局面,纠正了“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1](《刑法志》)的偏差,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空间,缓和了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儒家经学内容庞杂,派别众多,《春秋》等儒家经典所表达的观念和理论并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甚至有前后抵牾之处,所以在判案时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解释。再者,《春秋》决狱多是对经学著作断章取义,缺乏固定界说,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混乱情况。这些都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从根本上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妨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魏晋以后,随着经学的政治作用日趋减弱和封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经学对法律的影响尽管仍然存在,直接以儒家经义定罪、量刑的现象虽然仍有发生,但已远不如两汉时期那样明显和普遍了。尤其是到了唐代,随着唐律的推出,儒家经义、儒家道德基本上实现了法律化、法典化,引经断狱既无必要,也就逐渐归于消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