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振羽史学的始创性贡献(3)
四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的理论奠定和最初划分 解放后,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问题的讨论,是紧接着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讨论而展开的,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参加,最后由历史研究编辑部辑为《中国封建社会分期问题讨论集》,于1957年由三联书店出版。这场讨论实际上也是新民主主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对有关问题探讨的继续,而最早为中国封建社会分期奠定理论基础,并作出了最初划分的,也是吕振羽。 1934年出版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中,吕振羽在酝酿整个中国社会史写作时,已经对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有过考虑。1936年出版《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后,他的中国社会史研究暂时中断,转而撰《中国政治思想史》。正如作者在本书“自序”中所说,此时他对整个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总算找出了一个粗略的系统”。这个“粗略的系统”便包括了他对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分期的见解。 吕振羽指出,整个中国社会历史的分期研究,理论依据是质量互变规律,而中国封建社会作为同一社会形态的内部分期,其理论依据则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突变。他说:“在历史的发展全过程中,不断由量的变化而引起质的变化,质的变化又引入量的变化。所谓经常渐变的过程中量的变化一达到某种程度,渐变便停止,立入于一个飞跃的时代而发生突变。突变的结局,便是旧质的死灭,生质的代起;代起的新质,又引入新量的发展。同时,在每一次的突变未曾到来之前,在渐变的形成中,也不断的引起部分的突变”[10]。中国封建社会形成后,本身社会形态没变的情况下,在其发展过程中引起部分突变,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内部分期的理论根据。 吕振羽还进一步提出,“在封建社会内部之渐变的过程中而引起之部分的突变”[11],其具体表现和标志,则有统治阶级的变化,如从封建领主到封建地主;剥削形式的变化,如“自秦至鸦片战争前这一长的时期中,社会的内容性质,虽还是不曾改变,却也在继续不断的向前发展中。譬如从地租和赋税的形态来说,在秦代,大体上可说还行着劳役及现物地租和赋税;到汉代,地租和赋税,便都以现物为主要而表现出来了;一到唐代的天宝时代,在赋税的范畴,便开始表现出现物和货币之同等重要的事实;到明代,在赋税的范畴里,现物便完全为货币所代替。但在地租方面,直到这一时期末,还是现物占优势……劳役还常常存在着,可是它的重要性,是随时代的进展而渐次薄弱了的”[12]。封建社会中的部分突变,除经济基础领域的变化,还包括政治统治形式的变化等。 吕振羽正是根据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渐变过程中的部分突变原理,以统治阶级、剥削方式以及政治统治形式等变化为标志,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首先对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历史分期提出了最初的见解。他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划分为领主制的初期封建制和地主制的变种封建制(即专制主义的封建制)两个大的时期,又将领主制的初期封建社会划分为三个阶层:西周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为初期封建制的发育和完成时期;战国为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时期。从秦到鸦片战争前的变种封建制,即官僚主义封建制,吕振羽称为后期封建社会,又分为5个阶段:秦汉为专制封建时代的初期,即地主经济制的形成时期;三国魏晋南北朝为地主阶级的矛盾斗争扩大期;隋唐为地主阶级经济复兴期;宋元为专制封建主义的末期;明清为专制封建主义的崩溃期。到《简明中国通史》问世,吕振羽对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分期研究更为细致。 由于人们对整个中国历史分期的见解并不一致,而且随着对中国封建社会研究的更为深入,吕振羽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的见解,学者们当然不一定都能同意。但吕振羽的上述探索,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分期研究提供了最初的理论依据。最早提出的分期见解,则是吕振羽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又一项开拓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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