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此款业据该夷照复,以上各事宜均应听中国斟酌,修整如旧系属正办,英国断无拦阻之理。盖此次和好,惟愿中国诚信践约,而英国亦当专心以信守为务。 一、广东、福建及浙江等省,距江宁较远之处,不知和好信息,见有英国兵船驶入或相攻击,均须原情罢战,不得援为口实,致乖和好。 查此款业据该夷照复,两国和好信息,业经由火轮船速行晓示,所有英国水陆军师自必与中国兵民互相友爱,偶有攻击之误,未足为仇,惟求臣等速将议和情由飞行各省,一体知照,免其纷争,更属欣幸。 一、和好之后,俟给本年所交银两,各兵船自应退出江宁、京口。即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停泊兵船,亦须约定,同时退出,散遣归国,方坚和好。其定海之舟山、厦门之鼓浪屿,据议仍归英兵暂为驻守,但不便多驻兵船,致中国百姓暗生疑惧,与该二处通商之事,转多窒碍。前曾有每处泊船二艘之议,自应预为申明,以示限制。 查此款业据该夷照复,俟本年银两交清后,所有兵船自应退出江宁、京口等处,其他省停泊船只,除舟山、鼓浪屿二处酌留兵船数只管理货船及香港仍须留兵驻守外,其余均可遣散归国。盖留兵于他国未免重赏,英国意在省费,必不留兵船于中国,不必为虑,致伤和好。 一、舟山、鼓浪屿泊有兵船,须令带兵官约束兵丁,不得侵夺民人,致乖和好。并闻鼓浪屿所泊兵船,曾有拦阻中国商船、扣收货税之事。此时即经通商,应令各兵船不得于中国商船再行拦阻抽税。 查此款业据该夷照复,各处兵船本应(由)带兵官严为约束,此时和议已定,尤当彼此亲爱,所有拦阻商船即应释放,不得再行抽税,各情早径行文各处晓谕在案。嗣后倘有不遵,致有侵夺拦阻情弊,即当严行讯究,不致有乖和好。 一、英国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难保无与内地居民人(等)交涉狱讼之事,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华民由中国讯究,俾免衅端。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 查此款据该夷照复,甚至妥协,可免争端,即应遵照办理。 一、内地奸民犯法,应行究办,若投入英国货船兵船,必须送出交官,不可庇匿,有违信誓,致伤和好。 查此款业据该夷照复,内地犯法奸民,若投入香港及英国货船兵船,即行送出交官,断不庇匿。其英国及属国逃民逃兵若潜进内地中国,也须一律送交英国近地理事官领回,以敦和好⑧。 三、章程的形成过程 英国政府在《南京条约》签订前曾制定过两套条约草案。第一套草案包括有五口通商、永久割让一个或数个岛屿、赔款、中英官方往来平等、取消公行垄断等要点。此案是英方的第一选择,其中的关键是割让岛屿。如果中方拒绝,则实行第二方案,以同意中国不割让领土来换取英国在华的另几项特权,包括:重新制定税则,英人在五口有长期居住贸易权,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等⑨。江宁谈判的结果是,英国如愿以偿地实现了第一方案,霸占了香港,所以后一方案并未列入《南京条约》。只是在谈判时,英方曾声明:关税、英人在口岸居住、驻华领事权限等项属于“暂时不谈”,留待“将来讨论”的问题⑩。正是因为在《南京条约》中攫获的权益甚至超过了英国的原定设想,所以约成后,英方并不准备立即再进行什么善后谈判。 善后谈判的动议是由中方首先提出的。 1842年8月12日,中英江宁谈判代表首次会晤于南京静海寺,英方出示拟定的条款清单。次日,耆英将清单奏报朝廷。17日和22日,道光皇帝连续发出上谕,除“权宜应允”英方所提条款外,又指示要对以下问题进一步交涉:(一)除广州外,英商在其余开放口岸,“只许来往通商,不准久住,据为巢穴”。(二)以后华商欠英商款项,不得援《南京条约》例,由中国官府代交。(三)除开放口岸外,其余中国沿海地面,“不准夷船驶入”。(四)修复战时遭到破坏的布防设施,不是针对英国,“不必妄生疑虑”。(五)离南京较远的沿海各地不知中英“和好消息”,如仍对英军开火,由中方处理,英方“不得借为口实”,另起战端。(六)除舟山、鼓浪屿外的各处英军须全部撤出。(七)暂驻舟山、鼓浪屿的英军不得骚扰当地民众,俟各口开关,两地英军“即著退出,不准久为占据”(11)。道光皇帝要求将以上内容“添注”于《南京条约》内。 照当时的情形来看,道光帝的要求很难照办。自8月9日在南京城下抛锚后,英军陆续云集长江江面,强迫中方迅速接受英方的勒索条件,根本不允许中方从容交涉。13日晚,英军调集军队,准备翌晨攻城,已经无力再战的中方在此紧急关头只有被迫接受英方的议和方案,并于14日将中方的允诺通知英方,以求暂时中止英军进攻。由于交涉地点远在南京,通讯不便,清廷并不完全清楚前方情况和耆英等人的处置。道光皇帝的上谕虽然在《南京条约》签订前发出,但收到这些指示时,条约已经确定。一方面,圣旨不容违抗,必须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面对其势汹汹的侵略者,条约已定,岂容再改,英方绝对不会同意在业已确定的《南京条约》内再进行任何有利于中方的“添注”。耆英等人在两难抉择下,只好将道光皇帝指示各点放在善后处理。“虽已定有和约十三条,惟一切善后事宜,尚须明晰妥议,立定章程,划一办理,方可期一劳永逸,永杜衅端”(12)。这即是《南京条约》签定后清朝君臣又随即进行善后交涉的由来,也是中方在《南京条约》之外另订“章程”的宗旨和动机。 善后章程谈判是在《南京条约》签字一结束便开始的。双方会谈人员基本上都是参加《南京条约》谈判的原班人马,中方代表有四等侍卫咸龄、代理江宁布政使江苏按察使黄恩彤、浙江宁绍台道鹿泽长、石浦同知舒恭受;英方代表有马礼逊、罗伯冉、郭士立。会谈连日举行,双方代表“反复详议”,“口讲指画,推诚开导”,据称,由于英方代表“均通汉文,并习汉语,勿须通事传语”,谈判“隔阂”较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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