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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池而饮: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民生用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胡英泽 参加讨论

这些地区用水环境除土厚水深之外,还有一个突出特征,即部分区域地下水咸苦,不宜饮食。山西省平阳城内“水咸涩不可食,自前朝即城外渠水穴城入淡潴汲之用,遇旱或致枯竭,民远汲于汾,颇劳费”(21)。西南部的闻喜、夏县、安邑、猗氏各县水味多咸,夏县、安邑尤为严重,井水咸苦当与接近盐池有关(22)。临晋县“井深水碱”,“南乡及东乡之南偏,井深八九十尺至百余尺,汲水稍易,然水质咸碱”(23)。陕西省关中地区的水质也较多咸苦,五代时期“同州水咸而无井”(24),明代同州城内水泉咸苦,知府钱茂律在城西开凿出两眼甜水井,居民认为是官员虔诚感动上天(25)。清代大荔县“水尤多咸卤,间穿一井,苦涩不堪入口”(26)。根据笔者田野考察的经历,大荔县东北乡雷村一带方圆30公里的村庄井深在三四十丈左右,但水质咸苦,过去靠凿水池、打旱井来集蓄天然降水来解决生活用水(27)。白水县城有三眼水井,其中东井深约三百四五十尺,水质咸苦,不济民用(28)。现代水文地质勘测显示,关中盆地南北高,中间低,自西向东倾斜,这种水文地质特征,导致地下水含氟量高,渭北一带尤为严重,这是井水咸苦的主因(29)。上述史料表明,土厚水深和水质优良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受地质环境影响,深井之水可能含有过量的物质而水质咸苦,无法饮用,同样面临缺水困难。
    上述地区有土厚水深带来的水量性缺水,有井深水咸的水质性缺水,导致生活用水困乏,“生活之难,水火几与菽粟等矣”!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却成了稀缺的“奢侈品”。在这样的用水环境下,基于生存需要,居民只好因地制宜,通过凿水池、挖水窖等形式引蓄河泉等地表水或集蓄自然降水,解决生活用水的困难。相对水井,水池在集蓄降水过程中,大量的地表污物汇入池中,因而水质较差,所谓“不择溲勃之污,暍既为灾,秽亦生疾”(30)。直到现代,一些文艺作品对饮用池水影响人畜健康的问题还有所描述(31)。
    北方也存在地域内部的差异性,为解决人畜日常生活用水,各地较为普遍地挖凿水池,然而水池名称各不相同,仅所见资料而言有池陂、池泊、泊池、波池、天池、水坑、旱池、涝池、池塘、麻池、麻潢等称谓。水池具有不同名称,并不一定指同一事物具有不同名称而已,其实与水池具有多种功能有关,比如麻池、麻潢,就反映了水池用于沤麻的功能。另外,一些村庄开凿水池,并不是为了解决民生用水困难,而是基于村庄泄洪排水的考虑,池水虽不用于居民饮食,但为浣洗衣物、建筑房屋、牲畜饮用等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便利,在民生用水中仍然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也是本文以“北方地区”而不是以“北方缺水地区”为题的原因所在。
    水井、水池、旱井是人们解决生活用水的几种形式,在不同区域,这三种形式具有不同的组合,表现了生活用水设施的结构差异性。有的地区单纯依靠其中的一种形式,有的是其中两者的组合,有的则是三者的组合,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一般而言,水池与水井常常是相济相需,水池的功能只有在和水井的关联中能够得到较好的理解。需要指出的是,有水井不一定无水池,有水池不一定有水井。在北方地区,尤其在乡村社会,通常是有井有池,井与池在人畜生活用水方面发挥功用有所区别,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在水井较浅的地区,人畜皆汲饮井水,池水只是用于集蓄雨水防涝,井是主要的,池基本不用于人畜生活用水。其二,人汲井水,牲畜饮池水,井、池分担人畜用水的功用。其三,是在水井较深的地区,从深井汲水非常困难,深井一般不用,人畜主要汲用池水,比如万荣县在深井、旱井、水池三者汲取的次序为,水池、旱井、大井,也就是说池是主要的,井几乎不发挥什么作用。一些村庄虽有水井但出水量很小,生活用水依靠池水。如高平市梨园村和瓦窑头村就表现了用水形式的差异: “瓦窑头村地势虽高,现有水井七眼,食用不缺,其所设池,为洗衣服,饮牲畜之用;而梨园村虽有水井四眼,三眼无水,其一眼水仅二尺,日用不足,不能不借池水以养民生。”(32)其四,在没有水井的地区,人畜生活用水完全依赖自然降水,也就是说水池是唯一的饮水设施。
    二 治所营造:不可或缺的生活设施
    在明、清时期,一定的幅员、人口、市镇、村庄、治所等是构成府、州、县城聚落的必要因素,治所营建是地方官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瞿同祖的研究,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是司法和税收,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职能还非常广泛,如公共工程,公共福利和教育、文化、宗教、祭祀及其他职能,此外它还监督一些私人机构进行的活动,这种情形蕴含了所有与民生福利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都是政府应关心和操办的中国式的“政府哲学”(33)。修建城墙、兴办书院、祭祀神灵、筑桥铺路、凿井挖池,这种“全能式”的政府今天仍然可在翻阅府、州、县志时获得直观印象,这其实引出了地方官员对于州县治所营造的命题,不过本文关注的是治所的日常生活用水方面。
    分布各地的府州县治所除了承担政府所赋予的各项职能外,同时也面临着自身日常生活诸多问题,生活用水即一重要方面。明清时期,州县治所获取生活用水的方式与周围广阔的乡村社会没有区别,除汲取河、泉之水外,不外乎凿井汲水,修渠引水,挖池蓄水。但在水利设施修建的组织方面,地方官员则承担了组织者的角色。从一般意义来讲,解决日常生活用水问题并非地方官员必然的职责,由于用水环境的差异,在生活用水便利的州县,地方官员无需考虑此事,而在用水困难的州县,解决治所生活用水关系生存问题,关系政府职能正常运行、聚集居民、商业繁荣等方面,地方官员必须面对和重视,其在建设和维修生活用水设施中的的职责就相对突出了。
    兴修水利是州县官员的职责,但就制度而言,他们并没有可以支配的经费用于生活用水工程建设,经费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一类为向上级申请。在缺水地区,州县官员在治所修凿水池属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如果地方官员向上级政府申请并得到批准,修凿水池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就由官府来拨付。山西省壶关县在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计划开凿惠泽池,知县将此事“上于州司,而允其请”(34)。后来壶关县重修另一水池龙雨池,“始其难地,则庠生陈尚实、尚资以义输,既虑费无所出,不得已而申请,蒙批勿以为民者劳民,今计所费,府发银五十余金”(35)。由此看来,县级官员并没有可支配的经费用于解决治所的生活用水工程,更不用说县城以外的广大乡村了,他要向上级政府申请经费,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费用。一类为官员自己解决。有时向上级申请,不一定能得到批准,如陕西葭州城内乏水,知州张琛计划在城内凿井,“愧乏钱,官钱不敢私用,请于上,非例所允行,故劝民出赀耳”(36)。说明如果不向上级政府申请或者申请得不到批准,地方官员则要通过其它途径来解决生活用水设施所需的经费、人力等。常见的方法有:由州县官自己捐款,劝谕乡绅、富人、当地百姓捐资,招募当地居民提供劳力等(37)。由于生活用水与治所及其周围村庄的民生有关,官员的兴办生活用水工程时能够得到绅士与民众积极的响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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