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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池而饮: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民生用水(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胡英泽 参加讨论

阳邑、柏林皆无井泉,两村只能从西北20多里之外的马洺泉引水,阳邑、柏林二村共同出资,把上游寺谷沟、野峪、李禅房开渠的地买下,把这几个有活水的沟修成水渠,然后利用自然落差将泉水往下引流直至阳邑村水池。阳邑、柏林的水流是扩大了,但用水矛盾也激化了。原来马洺泉水还用浇灌管陶村部分土地、小店、小冶陶、水磨头、上站、下站村的土地,后来又扩大到车谷村、管陶村全部土地,一逢天旱,阳邑、柏林两村要往下放水救渴,上述七八个村庄要浇地抗旱,上下游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矛盾突出。为保证泉水下流,二村出动几百人不分昼夜地巡渠,几十里长的水渠人来人往。阳邑、柏林二村常和上游村庄为争水而发生械斗,甚而酿成命案,兴讼多年。后来,上游村庄把水渠破坏了,并将泉眼堵塞,乾隆年间柏林村有义士又率众淘泉,得到了官府的旌奖(77)。这是阳邑、柏林二村与上游村庄用水的矛盾。
    阳邑、柏林两村之间同样存在用水矛盾。阳邑村有东西两个水池,从上游引来泉水之后,东西两池分水的具体办法是,“昼流东池,夜注西池”。两池分别供食两个村庄,柏林村饮东池之水,阳邑镇食西池之水,用水秩序相对固定。但东池较小,如遇天旱水涸,允许柏林村赴西池驮水,东池有水亦不禁阳邑就近居民挑水,至于经营引水渠道则两村齐心合力办理。这是两村水池规约的基本原则(79)。明朝万历年间,阳邑村水霸孟一汉率众将柏林村往阳邑村东池汲水的道路截断,并且殴打柏林村的汲水者,抢夺其汲水器具,柏林村吃水必须到西池买水。阳邑村不让柏林村吃水,却霸水用来灌溉田亩。柏林村庠生温应期挺身而出上诉按院,县级官员进行了现场踏勘,认定阳邑村人霸占水池公利并予以严惩,维护柏林村前往东池用水的权利,这是阳邑、柏林二村因汲水而起的最早的纠纷(80)。乾隆年间,柏林村因去阳邑村担水、驼水又与阳邑发生群殴,阳邑村把西池(圣水池)东北、东南两个担水、驮水行走的路坡也拆毁了,两村又因水兴讼,经知县亲诣勘验,断令二村分别承担修理汲水之路坡,以便牲畜汲水行走,并对鼓众滋事者加以惩戒(81)。西池是阳邑镇相对固定的汲饮水池,东北、东南两条汲水之路被拆毁,表明了阳邑镇对西池一定的独占性、排它性。
    此后为了两村吃水便利,两村又从阳邑西池的西北角后水神庙戏楼旁边,经斜街和阳邑三里长街筑了一条暗渠,从斜街东口至阳邑东大门又筑了十几口小旱井,渠井形成一条长藤结瓜状,阳邑居民、商户就在街中小井取水,白日取不尽和夜间余水都流入东池,以供柏林担驮。道光十七年(1837年)秋后,因天气晴旱,东池水干,柏林村民赴阳邑街中渠道驮水,街中驴骡拥挤以致互相斗殴,控于县衙。经知县勘讯明确,令柏林村民暂赴西池驮水,一面赴源头加工修渠引水,先尽流东池,三日后再循旧分别昼流东池,夜注西池。事息不久,两村又因在街渠驮水相殴,于是县令判定此后两村用水各须赴池灌运,永禁街渠驮取,并劝谕两村居民勿再相争,激成事端(82)。两村分池用水的秩序在水源紧缺的情形下一再得到强调。
    在北方地区民生用水一定程度决定村庄之间的关系。“于村南河掘井两眼,夏秋之间截河流而当堰,浸入于井,望若洋溢,仅顾三冬之用;来年春开,有事西畴,往往井水枯涸,勺水困难。于是淘沙窝,乞邻村,以求升斗之水需,跋涉苦衷,莫可宣言。受辱被累,业已有年”(83)。一个“乞”字,一个“辱”字则生动而深刻地体现了村庄间因生活用水而形成的依附型关系。当然在依附型关系中,因村庄规模、人口数量、自然条件等因素,从用水时期可分为季节性依附与常年性依附,从村庄在水池事务的地位、用水分配等方面可分为弱势依附型、竞争依附型、平等合作型等类型。上述的“乞”与“辱”就是一种弱势依附型,还不属于终年四季长时期的依赖外村。前述之洪井村与吴家蛟、石桥背、横岭等三村在水池事务中,这三个村庄较小,在洪井村看来四村几乎等同于一个村庄。柏林村则水池事务上是典型的竞争依附型,“阳邑怕柏林”就生动地体现了两村关系的特征。柏林村生活用水受地理、水文条件限制,只能借助于阳邑村地面修渠引泉挖池蓄水,柏林村虽然“不惜重价,购万金之渠”,又在柏林村买地凿东池,依理而论拥有自己独立的用水权。但是在形式上柏林村之池在阳邑村地面,又体现出必然的依附性。不过阳邑村与柏林村均为大村,两村因生活用水问题而发生了多次冲突,从历次讼案的判定来看,柏林村始终维护了自身的用水权,“阳邑怕柏林”体现了柏林村在用水争夺中的强势以保持自身用水的依附地位,以获取应有的用水权利。“乞”、“辱”、“怕”除体现了村庄因水而生的关系外,其实也反映了村庄缘水而形的情感与心理的体会、感受与记忆。
    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一个有趣现象,在拥有东西二池的阳邑镇未见一块有关历次用水纠纷的碑刻,而在柏林村后土行祠则完整保存了该村水池事务的石刻以及历次与阳邑争讼的碑记,两村在保存水利碑刻方面形成了较大反差,令人产生了倒置之感,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移碑记》对此现象给予了解释。万历年间按院禁约碑最初立于县衙门外,以杜专利之风,清朝乾隆七年(1742年)柏林村的淘泉旌奖碑则立于县城仪门。乾隆十年(1745年)武安新任知县听从堪舆家之言尽去衙门内外所立之碑,当去碑之时,嘱咐道“他碑可毁,独其缘水而立者不可毁也”。于是移旌奖碑于县城之南,移明代按院禁约碑于柏林村,作为“饮马沼泉之流,不为取其非有;食圣水之泽,原非乞之邻”的历史凭证(84)。在阳邑、柏林二村的用水纠纷中官府的立场和态度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处理因生活用水而起的纠纷中,官府基本遵循人畜生活用水位序优先、生活用水的公益性两大原则以保证生活用水的需求。在阳邑、柏林两村的冲突与纠纷中,这是柏林村可以援借的官方力量,也是形成“阳邑怕柏林”村庄格局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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