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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池而饮: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民生用水(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胡英泽 参加讨论

州县官员的主要职责是钱粮刑狱,但面对治所的日常生活诸多问题的压力,他们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职责,营造治所的生活设施。人畜生活用水最关民生,那些远离河泉又难以凿井的州县治所,或凿池积蓄天水,或修渠引水入池,以满足治所生活用水的需求。这样的水利工程有时能得到上级政府的经费支持,可视为官方行为。在得不到政府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官员通过捐献私人俸银、吸纳社会资金的方式、调用民力等方式,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可以说是“官员主导,官民合办”的模式。万荣县、壶关县、林县等县城固然有其它历史线索,但生活困境中一系列水利设施营造事件,书写了城市的记忆,同时亦形塑了治所的社会生活史。
    一些州县官员正是针对治所生活用水困难这样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承前继后,兴工起役,不仅解决了治所生活用水的困难,而且惠泽了县城周围的村庄,形成“远近既通润,上下尽惠利,农民歌诸野,商贾忻于市”的生活用水情景(55)。兴修饮水工程使得官员与地方民众上下两层因日常生活的共同需要发生了关联,他们在解决治所生活用水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村庄从中受益,改善了地方民众的生活状况,使州县官员在当地社会树立了良吏这样的道德形象,载于史志。
    州县官员在治所修凿水池以解决生活用水困难,除具有保证政府正常运行外,“聚民”、“守战”也是重要的因素。“夫建城邑,必曰可守,可守之道,首在便民,民不便,将何以聚?民不聚,将何以守?……民非水不生,其不便民也已若是。”(56)同时对涵养文风、美化环境、促进商业繁荣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在治所营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官员在治所进行的应对生活用水困难的举措,有时成为区域社会生活用水历史的转折点,官员行为对广大乡村产生了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使一些乡村效仿州县治所通过凿池解决日常生活用水的形式,从而改变了他们的用水状况。除在治所兴建水利设施所产生的一些示范作用外,州县官员有时以牧民者的身份,对乡村生活用水问题加以谕导(57)。但是,州县官员在乡村生活用水问题中的作用是间接的、有限的。因为州县官员在解决治所生活用水困境时,并没有把这一问题和治所四周更大范围的乡村社会同样存在的问题联系起来,因而治所与乡村社会的生活用水困难问题都是个体的,并没有上升成为更高的区域社会问题,并形成制度方面的应对。州县治所、广大乡村在生活用水这一公共事务中,体现了较大的差异性,乡村处理水池事务自有一套不同于州县治所的制度。
    三 凿池而饮:乡村社会的秩序
    在广大的乡村社会,获取生活用水的形式与州县治所相同,但是其组织形式、费用、用水规约则有一套较为系统的制度,形成乡村社会的用水秩序。州县治所与广大乡村相比,“盖治城所在,故井深尚可凿,其乡间乏井,则无为之计者,推之韩、合各县民,此等苦况在在皆然,而自来无筹集者”(58)。此者虽言水井,水池亦然,形象地说明治城与乡村在处理生活用水事务的不同,治城则重之,乡村则轻之。
    在北方地区,几乎每个村庄都有1到2个水池,其中一些水池用于解决人畜日常生活用水,而那些没有河泉、水井的村庄,水池则是村庄的主要生活用水来源。就笔者所见,水池事务的组织分为如下几个层次:家族、村庄、多村庄等。开凿水池需要有地基、人工、材料等,有的还有配套设施如引水渠等。水池及水渠年深日久则需要修理,水池易于渗露,积水难存,也常有淤塞之患,减少了蓄水量,所以需要补漏和清淤淘池。
    北方地区的水池事务更多体现了地缘关系,不过,家族性的血缘组织有时也在部分乡村水池事务中发挥着组织作用。此又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多姓村庄,各姓分办水池事务。一为单姓村庄,虽然以族事而言,实际也是村务。以前者而论,山西芮城县常村《条阳赵氏家谱》载:“村中南池,系应为首户人等官买地基掘成池沼,培植树株与外姓无干,有文契为凭证。”河北省井陉县于家石头村,于家与康家水池也是分别办理。以后者而论,山西省襄汾县丁村乾隆十八年(1753年)《丁氏家谱》“闲情类记”载:“村中有两天池,俱坐落中院,东头一,西头一。”“右上十条虽系闲笔,亦于子孙有关,因序谱后与谱共传不朽。”体现了水池即属于族又属于村庄、单姓村庄举办水池事务的状况。
    以村庄为组织单位的水池事务,修渠、凿池的地基经过两种途径取得,一种是由村社出钱购买私人之地,一种是由地主将地捐施入公,当然也存在部分购买部分捐施的情形。河南省渑池县庄头村乾隆年间有人置买到官地一段,并将此段地施于村庄用于凿池,将官地四至分明,立石为界,规定此地只许取土不许耕种(59)。山西省昔阳县崔家庄无井泉之利,而凿池又苦于无地,所幸有郭启文、郭守富、郭继昌、郭玉成施地凿池,又兼李文、李玉、李为、李宝等助施渠地,使得水有所来,地有所出(60)。山西省昔阳县柳沟村乾隆三年(1738年)凿池时就是村民朱永仲施地的,后来村众感到水池狭小不足用,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太学生翟可仁将水池西南东南1亩1分2厘地施入官伙,而粮银仍由自己封纳,前后两次施地的义举得到了乡邻的彰美(61)。昔阳县楼坪村在在嘉庆年间开凿南池时,购买孔姓地 2亩3分余,此外李文革又施地7分余,所施之地粮仍系自纳。当然施地者亦会享有一定的用水优惠,如楼坪村允许施地者之牛羊可以入池饮水(62)。河北省武安县阳邑镇柏林村无井,村内有 5个水池,其引流雨水的渠道有两条,称为“东龙沟”、“西龙沟”,修筑东西龙沟时,渠身所占之地,皆由地主捐施而粮自带。在乡民看来,“似此轻己产带空粮,实合乡大恩德也,得成合乡大公事也”(63)。因而对地主的乐善好施给予表彰。
    修凿水池对于一个村庄而言是项大工程,费用颇巨。如上所述,就连州县治所饮水工程的费用也得通过向上级政府申请或由官员自己筹措,那么乡村社会水池事务的费用、工役等则只能由乡民自己来解决了。其费用筹措有以下形式:按家户、人口进行分摊,有的是捐施一部分、分摊一部分;利用村庄公有资金;有的则利用会的形式筹措费用。总之其经费来源比较多样,即使同一村庄,不同时期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于用费多,工程大,一些村庄修池费用经过长年积累,水池工程修建也用时较长。壶关县固镇修建济旱池,乾隆五十年(1785年)起议,至嘉庆元年(1796年)兴工,历5年告成,计费 5000余金(64)。山西省神水泉村凿池碑载“六十六户,二百五十一人,每人每户各纳二二筒。”(65)山西省壶关县洪井村在乾隆年间挖池时,以“本村老幼,按户计口,出米兼工”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66)。同样是洪井村水池,由于年深日久未加修理,至民国年间村人欲为修理但苦于工程浩大,所费甚巨,于是“乃请会数道,作未雨之绸缪,八年之间,朝夕经营,至甲戌岁,会完得银八百余圆”(67)。该村为筹措经费,通过各种形式的会,竟然用了8年时间。高平县张庄村因修水池财力不称,“联会一局,名为乐善”(68)。一些村庄可能由于生活用水困难而成立了“水会”用以筹措用水费用及修理事务。河北省武安县柏林村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欲重修水渠,该村地方、乡约设席恭请首事17家商议修理,而首事以工程浩大,请求村中百年“水社”帮办。“水社”具体运作状况如何尚不清楚,但从乡民对“水社年年修之”的期望可以看出,“水社”在柏林村渠、池等生活用水设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69)。山西省高平市平头村光绪年间将社中一架雕漆彩屏,以古玩出售,获价两千,村庄后将此公款用于修池(70)。山西省临猗县好义村在清代乾隆年间卖柳树数株,经过运营官银积至120余两,于是东、西、北三甲利用官银将村中池泊重为修理(71)。乡村在水池事务上筹措费用、解决工役,或由村庄家户分摊费用,或将村庄官产官银用于水池这一公共事务,或者由专门的民间水利组织负责等,表现出经费筹措方式的自我组织性、多样性、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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