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544《大中九年(855)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中规定:“社内每年三斋而社,每斋人各助麦一斗,每社各麦壹斗、粟壹斗。其社官録事行下文帖。其物违时,罚酒一角。其斋正月、五月、九月,其社二月、八月。其斋月违月,罚麦壹硕,决杖卅。行香不到,罚麦一斗。” S2041《大中年间(847-860)儒风坊西巷社社条》是一件多次补充之後的社条,其中有“若右赠孝家,各助麻壹两,如有故违者,罚油壹升”。又有“所置赠孝家,助粟壹斗,饼贰拾。幡须白净壹尺捌寸,如分寸不等,罚麦壹汉斗。人各贰拾幡”。这反映的是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但都有明确规定。 P3489《戊辰年(968)正月廿四日桂坊巷女人社社条》中的有关规定与我们上文例举的转帖内容最相近。“各自荣生死者,纳面壹斗,须得齐同,不得怠慢,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後到,罚一角;全不来者,罚半瓮。”S6537V《上祖社条》中规定:“凡有七月十五日造盂兰盆兼及春秋二局,各纳油面,仰録事於时出帖纳物。若主人不於时限日出者,一切罚麦三斗,更无容免者。”所谓罚麦罚酒,应该是指本应纳物之外的部份。 总之,转帖中的内容,具体的活动,社人的义务,迟到或不来者要承担的惩罚,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并且有社条的白纸黑字爲证。所谓准条云云,决非虚言。 放帖。转帖的发放,一般由社録事经手办理。在衆多的转帖中,多有社録事署名者。需要继续申明的是,録事发放转帖,其实就是一次活动的发动,而每一次活动都涉及社人利益,因爲迟到或不来者都要科罚。所以,即使是少事商量这种活动也应该有所根据的。即是说,发动社人活动,必须有理据。这个理据,要麽是社条的具体规定,要麽是社条允许的。 在P.3544《大中九年(855)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中规定的条款中有直接的说明:“其社官録事行下文帖。”文帖,即转帖的另一种说法。在社条中明文规定转帖是由録事“行下”的,这就是说转帖的撰写、发放和回收等,属於録事的工作职责,而且是事先明确规定的。当然,这是指多数情况下。我们也能见到其他人放帖的。S.5825《某年四月一日设斋转帖》放帖人就是“社长杨岸”。有的转帖在放帖人的位置上标明“社官”,可以认爲是録事的另外一种说法,如S.5631《庚辰年(980)正月十四日少事商量转帖抄》,在放帖人的位置上写着“社官杨愿受”,同时在社人名单上有“社长孔文富”,那麽杨愿受应该就是録事。因爲我们见到的社条比较少,不知道是否所有社条都规定録事放帖。但在已知的社条中,虽然没有都如此,但类似的依然不少。P.3489《戊辰年(968)正月廿四日桂坊巷女人社社条》中也有很具体的规定:“或有凶事荣亲者,告报録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録人名目。”这襄,关於转帖的许多内容实际上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有程式规定,还有内容规定。丧家要告诉録事,録事“行文放帖”。行文,就是撰写;放帖,就是发放并回收转帖。“各自兢兢”指的是态度,包括所有社人。“一一指实,记録人名目”当然是指转帖的内容,各项内容应该明确并且记録人名。S.5629《敦煌郡等某乙社条壹道》是一个社条文样,就是社条的样本,它更能代表社条的一般状况。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自後若社人不听三官条式者,痛杖十七”。条式,可以看作是发帖的另一种说法。 关於放帖的程式,在S.2041《大中年间(847-860)儒风坊西巷社社条》中的规定与上文不同。其中,关於孝家的权力义务规定很具体明确:“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衆共助成。”如果说“告报録事”,可以是口头报告,但这里的“投状”无疑是要求书面报告了。在这里,显然突出了投状这个环节,但省略了放帖环节。 滞帖。转帖发放,多是在活动的前一天进行,有的甚至是当天发放,当天活动。因此转帖的运转速度决定着通知是否及时传到到每一个社人。所以转帖中都强调快速传递的必要性,并且明确不得滞帖,若发生滞帖,要准条处罚。我们现在没有进一步的资料可以说明,什麽情况下是滞帖以及如何惩罚。 在耽误转帖运行的各种情况中,肯定是滞帖最常见也最容易引起争端,所以每一个完整的转帖资料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在现在所知的资料中,只有一件转帖提到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远比滞帖更严重的问题。S.705《某年十月十八日社司转帖》中有这样的言辞:“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滞帖。如有匿帖者,准前科罚。”“匿帖”,在这襄应该属於“滞帖”的一种,但因事耽搁与有意匿藏的动机是有很大差距的。甚至,即使在今天的环境中都无法设想,如何可以匿帖。一定是先有匿帖这种行爲,才有这样的转帖用语出现。一定是滞帖比较常见,所以才有每帖都要申明的滞帖惩罚。 示名。録事放帖,见到转帖的社人要一一进行已知确认,这称作“示名”。上文的“一一指实”,也应该包括这个含义。已知确认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转帖通知社人集合,如果有的社人没有接到通知就不会按时参加活动。而结社最重要的就是集体活动,因爲许多这类集体活动都有集资(物)内容,有人不参加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没有接到通知的人,是否接受处罚;被通知人单方面接受惩罚是否合理;凡此等等,都是一个组织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所以,强调已知确认是很关键的。对此,在S2041《大中年间(847-860)儒风坊西巷社社条》中的规定很有意义。“或文帖至,见当家十岁已上夫妻子弟等,并承文帖,如不收,罚油一胜(升)”。这就是说,家中只要有十岁以上的人在家,就有接受转帖的义务。扩大接受转帖的家庭成员范围,就是爲了增加接收率。 在已知的转帖中,有一部份就是实际的转帖流传下来的,另外一部份属於抄件。这其中的分别,最重要的就是在名单中是否有什麽记号存在。关於这个记号,杨森先生有专文讨论。他的文章范围是阙於敦煌社司文书的画押符号等问题,包括了我们这里讨论的转帖但并不限於转帖。⑧ 根据杨森的调查,在各种结社文书中,有许多地方需要签名画押,而使用在转帖上最多的是墨点等记号。在当时的教育条件下,这应该是正常的。加之,如十岁以上的孩子也可以签署已知确认,那麽加墨点就比写字更容易实现。在我们的统计中,转帖中多数并没有写明需要示名,也许这是一个常识性的要素。但是,确实依然有的转帖写明这一点。其中,还有一些差别,这就是“示名”与“署名”的差别。对此,列表以明确。 署名与示名,应该含义相同。但是,示名的说法范围似乎更广泛,所有记号都可以看作是示名。要求署名的转帖,也应该是示名的一种。这里,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是相信示名表达的是社人对於转帖的已知确认。这样一来,转帖也就成了一种简单的契约,是“同意”的确认。这虽然是一个细节问题,但也可以看到结社的本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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