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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敦煌民间结社内部的转帖(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国学学刊》 孟宪实 参加讨论

P5003《某年九月四日社王张六身亡转帖》:
    社司 转帖
    社户王张六身亡
    右件社户,今月四日申时身亡,葬宜五日殡送,
    爲缘日速,准条合有吊赠。借布人各一疋,领巾三
    条,祭盘麦各三升半,赠面各三升半。其布、麦、
    面等,并限明日寅时,於官楼兰若齐集。
    取三人後到,准条科罚。其帖获时递相
    分付,如停帖不行,准前。帖周却付本司。
    九月四日酉时。録事安顒。
    在此之後的名单部份,他们的示名方式只有“知”和“不知”两种。其中标明“知”的共12人,包括社长王超和社官泛块。而在马太清、赵太平和徐清三人的名字边则标示“不知”。另外张国清、石都都、陈卢飒、田光德四人名字边则没有任何字样。对於三位名字边写有“不知”二字的三人,杨森先生认爲:“可能是因泄怨气,他们每个人都押了‘不知’二字。”示名本身是标示已知,所以写上“知”字是不难理解的。但是,收到转帖反而写上“不知”,太过难解。我们已经说明过,这类活动其实都是事先商量好的,社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是契约关系,这三人没有必要如此轻率对待自己的承诺。与这件转帖有直接关系的P5003V,就在这件文书的背面,是一件《社户王张六身亡纳赠历》,其中马太清(写作马清)、赵太平和徐清都有交纳,赵太平名下是:“生布一疋,本名。白领巾三条,本名。”徐清名下是:“生细布一疋,领巾三条。内一红,并本名。”马清名下是:“生布一疋,有泛重英字。”现在看来,三人名字边的“不知”二字,决不是他们自己所写,而是社司所写。当转帖回到社司的时候,证实确实没有通知到这三人,録事於是在他们的名字边加写“不知”二字,然後继续想办法通知他们,结果後来还是找到了这三人,他们在九月五日的送葬活动中出席而且按照要求交纳了他们应该加纳的物品。
    P3489《戊辰年(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中最後一句是:“右入社条件,在後不承文帖及出社者,罚醴一筵。”所谓“不承文帖”,应该就是不示名的行爲。
    是否有社人反对转帖的问题呢?敦煌出土的相关文书,确实给出了这样的例证,说明如果社人不认可,活动就会遭到否定。S5828就是这样一件文书。现抄録如下:
    在城内有破坏兰若及故破佛堂等。
    社内先来无上件功德修理条教。忽然放帖,
    集点社人,敛索修理兰若及佛堂。於他衆
    人等情理不喜劝修理。(後缺)
    何不相时。只如本社条件。每年正月十四日各令
    纳油半升,於普光寺上灯,犹自有言语,遂
    即便停。已经五六年来,一无荣益。近日却置
    依前税油上灯,亦有前却不到,何况条外抑
    他布施。从今已後,社人欲得修功德及布
    施财物并施力修营功德者,任自商量,
    随力所造,不关社(後缺)
    若有社司所由匠(後缺)
    理塔舍,并不在集(後缺)
    一头,将充社内(後缺)
    一项并不属於社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是社条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但是现在却“忽然放帖,集点社人,敛索修理兰若及佛堂”。社人反对这项活动,显然是在接到转帖以後得知的,他们不同意,於是提出反对意见,宣布此後,这种社条之外的活动和布施,社人可以自己行动,与社无关,就是不能以社的名义集合社人。
    总之,转帖资料虽然所见很多,但若仔细考察,确实还有许多问题。在转帖的成立,转帖的运行等诸多方面,既有社条那样的根本理据,更有防范各种疏漏的努力。我们更可以把转帖看成是执行社条的一个具体环节,也可以看成是在社条这个总的契约之下的一个分契约。转帖反映出来敦煌民间结社组织的成熟与理性,真是勿庸置疑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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