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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本国史》的修订及相关问题的思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张耕华 朱伟明 参加讨论

《新学制本国史》自1926年附有《改正表》后,又有多次重印再版,却没有在正文里依《改正表》所列各条一一改正,也未有在书末附上这份《改正表》,这或是编辑发行上的疏漏。尤其是1930年版已改正的刊误,到1933年再版时反而照旧存在,这颇有点不可思议。不过,此类疏漏可能与1932年国难有关。是年,商务印书馆遭日寇焚毁,图书版籍均毁于战火。故国难之后,商务重印再版之书,或“图版装制不能尽如原式”(40),或不能找到修订版而只能按照初版付印。这便造成上述错误,也造成了市面上新旧版本错杂的情况。由此推之,《白话本国史》诉讼案中,龚德柏先生辩解时说当时市面上各种《白话本国史》版本混杂,恐怕也是事实。但是,无论如何辩解,龚氏的错误在于拿1923年出版的书来说1935年的事,这便犯了赵超构先生所说的“张冠李戴”的错误。所以,南京法院最后的判决也说龚氏诉讼的罪名不能成立。然而,这种“张冠李戴”式的错误并非个案。仍是《白话本国史》的这个问题,后来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了不顾时间先后“张冠李戴”的误评(41)。
    如上所述,外界形势、社会舆情的变化,对吕先生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撰述,也会有些影响。《新学制本国史》的《改正表》,有一条(初版)云:“亦有窃取西教之说,以资煽动者。洪秀全,花县人,尝窃取基督教旨,创一教曰‘上帝教’,而名其教会曰‘三点’,广西下流社会信之者颇多。”《改正表》云:“亦有藉西教之说,以资号召者。洪秀全,花县人,尝藉基督教旨,创一教曰‘上帝教’,而名其教会曰‘三点’,广西平民阶级信之者颇多。”查吕先生稍后撰写的各种中学历史教科书,有关太平天国的叙事,不见有“窃取”(大都使用“借用”、“借助”)、“下流社会”(大都使用“下等社会”、“下级社会”)等措辞,而大都采取中性的叙述(42)。但是,在大学用的教材里,如1944年出版的《吕著中国通史》,仍有“下流社会”、“不中不西的上帝教”等说法,以及说其“思想简单、手段灭裂、知识浅陋”等(43)。很显然,大学教材与中小学不同,其叙事论史不必刻意隐晦个人的看法或意见。
    其实,这里的问题,主要不是该不该隐晦个人的看法或意见,而是史书的撰写该不该回避或掩盖史实真相。1952年,吕先生任教的华东师范大学开展“三反与思想改造运动”。运动结束时,吕先生写了一份《三反及思想改造学习总结》(下文简称:《总结》)。按规定,《总结》都须检讨自己历年的著述。就吕先生来说,《白话本国史》的这个问题不能回避,也不必回避。他在《总结》中写道:“此书曾为龚德柏君所讼,谓予诋毁岳飞,乃系危害民国,其实书中仅引《文献通考·兵考》耳。……然至今尚有以此事诋予者。其实欲言民族主义,欲言反抗侵略,不当重在崇拜战将,即欲表扬战将,亦当详考史事,求其真相,不当禁遏考证也。”(44)言下之意是:有关“宋金和战”中的看法,我是依据了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叶适的《论四屯驻大兵》等史籍。若要批评我的意见,总须证明上述诸书的记载都是错误。换言之,我们不能为了某种现实的目的或效用,而回避史料,甚至“禁遏考证”(45)。胡适之先生写有《南宋初年的军费》札记一条,云:“宋高宗与秦桧主张合议,确有不得已的苦衷。……秦桧有大功而世人唾骂他至于今日,真是冤枉。”又引《中兴系年录》云:“绍兴十二年右司鲍琚总领鄂州大军钱粮。先是琚奏岳飞军中利源,鄂州并公使、激赏、备边、回易、十四库岁次息钱一百六十五万五千余缗,诏以鄂州七酒库隶田师中为军需,余令总所收。”说“刘军仰给于漕司,岳军取给于酒库。此与今日军人靠盐税、鸦片为饷源者颇相同”(46)。不论适之先生所云“与今日军人靠盐税、鸦片为饷源者颇相同”是否妥当,《中兴系年录》的这段史料,胡先生注明见于王鹏运《花间集跋引》(47),类似的记载,也见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四),却也未见近人所著各种岳飞传记有所提及。
    吕先生在《复兴本国史》的例言云:“考据无论如何精确,总只是考据,不能径作为事实,这是原则。……考据问题,一个人的意见,往往前后不同,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此书的编纂,距编新学制高中教科书时,将近十年了。鄙人的意见,自亦不能全无改变。如尧,舜,禹的禅让,昔日认为绝无其事,今则对此的意见,较为缓和。此等处,一一都将旧说改正。自信今是而昨非,但亦不知今之果是乎?非乎?惟有仰望大雅弘达的教正而已。”(48)说考据的结论,不能径做事实,且“现身说法”,指出自己的观点也常常是“今是而昨非”。前文所说《白话本国史》中一些观点的改变,也说明这一点。但是,在“宋金和战”的问题上,似乎未见先生有“今是而昨非”。何以如此?笔者认为,这恐怕与吕先生的治史原则有关:(一)考据之结论,虽不等于事实;但要改变原先的结论,须先改变原先的考据。而原先之考据能否改写,在于对马端临《文献通考》、叶适《四屯驻大兵》等前人记载的合理解读。如无法圆满地对反面材料作出解释而回避不用,这不是他的态度。(二)不能因现实的某种目的而掩饰历史真相。1935年3月,吕先生撰写的《中国民族演进史》由上海亚细亚书局出版。他在序言中指出:讲民族历史,“自然当力谋民族团结,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杀史实真相。中国现在,就是包含着好几个民族的。诸少数民族,对于主要的汉族,以往的关系是如何?现在的关系是如何?谈民族问题的人,都应该忠实叙述。为要求各民族亲近起见,团结起见,将已往的冲突,和现在未能一致之处,隐讳而不能尽言,未免是无谓的自欺。本书不取这种态度”(49)。此篇序言写于1934年12月20日,而一年前--即1933年12月29日,教育部曾就《编写或审查各项课本如有引起各民族恶感之处,须格外审慎》下达一项法令,强调“本党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原无畛域之分,据呈前情合行,令仰该馆,凡编订或审查各项课本时,如有足以引起国内民族间恶感之处,务须格外审慎,以副政府历年融洽各民族感情之至意。”(50)吕先生所说“为要求各民族亲近起见,团结起见,将已往的冲突,和现在未能一致之处,隐讳而不能尽言,”显然是针对这个教育法令而发。几乎是同时(1936年2月3日),陈寅恪先生在讲授“晋南北朝史”时,也谈到中学历史教学涉及民族问题是否当有所回避。他说:
    近闻教育部令,中学历史教科书不得有挑拨国内民族感情之处,于民族战争不得言,要证明民族同源。予以为这是不必的。为证明民族同源,必须将上古史向上推,如拓拔魏谓为黄帝之后,欲证明其同源,必须上推至黄帝方可。这就将近年来历史学上之一点进步完全抛弃……然大、中、小学所讲之历史,只能有详略深浅之差,不能有真伪之别。……古代史上之民族战争,无避讳之必要。(51)
    陈先生所说的“教育部令”,是否就是1933年12月的教育部法令,抑或如上文所说,只是有关部门非正式的通知之类,现无法查实。但吕、陈的言论都是针对教育部命令而发,都对当年教育部的这种命令不以为然。如将时间再往上推四五年,即1932年,顾颉刚先生为《古史辨》第四册写序言,也说到过这个问题。他说:“我们无论为求真的学术计,或为求生存的民族计,既已发见了这些主题,就当拆去其伪造的体系和装点的形态而回复其多元的真面目,使人晓然于古代真相不过如此,民族的光荣不在过去而在将来。”(52)然而,学界的多数人恐怕未必会像吕、陈、顾先生那样表达自己的真实看法,或未必同意他们的意见。另一位史学大家陈垣先生的意见就截然不同。在1946年12月出版的《通鉴胡注表微》“边事篇十五”中,陈先生说:
    史贵求真,然有时不必过真。凡事足以伤民族之感情,失国家之体统者,不载不失为真也。《春秋》之法:为尊者讳,为亲者讳。子为父隐,为尊者讳,父为子隐,为亲者讳也,直在其中矣。六经无真字,直即真字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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