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判断(5)
在历史研究中,人们常会把对历史或史学的价值判断与历史或史学本身混淆起来。之所以混淆,就在于价值判断与史学本身有密切联系。人们从事历史研究的动力,就在于历史与史学蕴含着某种价值。换句话说,价值是历史研究的诱发因素和出发点。另外,无论是历史价值和史学价值也好,还是历史本身与史学本身也好,都是一种反映客体的主体意识结晶。历史是客观的,史学成果也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存在如果不能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它就只是自在的,是人所不知的。正因为如此,才有人认为历史是历史学家的历史,即历史学家认识到的“部分”历史而非历史本身的全貌或真貌。基于这种历史主体化思潮,有的人就把史学与主体性的价值判断合二而一。更重要的是,历史研究的真与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真是用的基础,用是真的检验。科学程度愈高、愈能说明历史真象的研究成果,它的价值程度就愈高;同样,价值表现得愈充分,愈能在实践运用中“放之四海而皆准”,它的科学程度也就愈高。这样,人们就难免在历史研究中把二者看作一个东西。 为了清除历史研究中价值判断的混乱,强调历史价值、史学价值与历史、史学本身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作为史学家,应当看到二者的区别。我们所说的历史,从认识论的意义来看,确实是“历史学家的历史”。但是,它不是历史学家“想当然”的产物,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历史所反映的,是人类社会以往的客观存在;历史价值所反映的,则是人类社会客观实在与人类的关系。说具体一点,所谓历史,是指历史上存在过的事实;所谓历史价值,是指这种事实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史学也是如此,所谓史学,是指历史研究的客观状况;所谓史学价值,是指历史研究的现实对史学发展的作用。因之,历史与史学只能用陈述和解释来表达,即说明事实是什么和为什么;历史价值与史学价值,只能用评价判断来表达,即说明事实的好与坏、作用的大与小。历史和史学本身要求排除人们的情感干扰(包括阶级性干扰),而价值判断不仅不排除人们的情感支配,还要求以情感方式表达这种判断。这样,历史、史学与历史价值、史学价值,就会形成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即历史和史学不能允许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只能有一个客观存在;而历史价值和史学价值可以允许既是这样,又是那样,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有多种价值,而且价值还可以随着需要而变化。弄清了这一点,是解决历史研究中价值判断诸问题的前提。 作者认为,在历史价值的判断上,应当克服以下偏向: 一、不要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强加于人。历史研究中最常见的分歧,往往不在于史实本身的分歧,而在于以不同的价值标准评判同一史实。例如,在中国史研究中,关于屈原、岳飞、文天祥、史可法这种人物,史实上的争议恐怕不大(虽然有生卒年代、籍贯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但这种争议对评价的影响不大),主要问题在于对同样的史实各有各的看法。有的史学家从人的价值或者从道德价值出发,讴歌这种人物,把他们誉为民族英雄;有的史学家从功利价值或社会价值出发,认为他们的言行不值得称道,不能算作民族英雄。笔者认为,进行这种讨论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是在对史实认识统一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如果对史实的认识不统一,价值争论就是无谓的,势必会在争论中偷换概念,把本不属于争论对方的概念强加于人。象关于屈原是不是爱国主义者之争,岳飞是不是民族英雄之争,如果对古代的国家、民族认识不统一,这种争论是无意义的。 第二,争论者必须说明自己的价值标准,不能以自己的价值标准为“通用”标准。如果你的价值标准不为争论对方接受或承认,这种争论往往会风马牛不相及,名为争论,实为对自己价值判断的阐述,只有说明意义而无讨论意义。价值标准不同的情况下,争论的对方完全有理由不理睬或拒绝你的观点。 第三,价值讨论中可以宣传自己的价值标准,说明这一价值标准的合理性,但不可强迫别人接受你的价值标准。如果你的价值标准与对方是同一的,那么对方就能了解到自己在价值判断中的失误;如果你的价值标准与对方不同,那么对方可从你的评价中认识到他自己价值标准的局限或片面。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方自愿放弃或修改原来的价值标准,否则,双方对价值标准的认识都不会得到提高,价值标准本身就会僵化,生产价值“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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