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判断(6)
二、价值判断不能背离史实。价值判断所反映的,是历史主体(即人类社会)与历史客体(即历史事实)的关系。正确的价值判断,应当是由客体决定的主客体关系,而不能是由主体决定的主客体关系,即以史实为基点判定价值,而不能以价值为基点剪裁史实。在历史研究中,价值判断的分歧不仅与不同的价值标准有关,而且往往与对史实的不同理解、不同掌握或不同取舍有关。因此,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判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能因自己的价值标准需要而任意歪曲史实。因自己的价值标准需要而歪曲史实,为正直的史学家所不齿,但在以往的历史研究中也屡屡有之。如“四人帮”时期梁效、罗思鼎的文章,从他们的政治需要出发颠倒歪曲史实,使历史成了股掌之上的玩物,其教训不可不为史学界之诫。 第二,应以尽可能充分的史实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人们由于认识能力、认识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穷极历史,完完全全地掌握历史真象,但可趋近于掌握历史真象。在同一价值标准下,对史料掌握得越多,越真实,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就越可靠,越能与其实际价值相吻合。 第三,舍弃的史料不能是自己价值判断的反证。历史研究中,史料浩如瀚海,有主有次,史学家在研究过程中不能没有取舍。但是,史学家对已知史料的放弃,绝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标准。也就是说,不仅要采纳对自己所作价值假定有利的史料,更重要的是要采纳对自己所作价值假定不利的史料。凡是史学家放弃的材料,只要有一条对其价值判断不利,就是对这一价值判断的一次证伪。如果放弃的史料足以说明你的价值判断无视史实,那就等于宣告你的价值判断是胡说。 三、价值判断应明确界定判断的性质和范围。历史价值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同一史实在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里价值表现不同。因而,历史价值的判断,如果不明确界定判断的性质和范围,不仅会使判断易于引起他人误解,而且直接影响判断的准确性。这种界定模糊而导致价值判断失误的现象,在历史研究中也为数不少。常见的如不说明判断对象具有何种价值,只是笼统地声称判断对象具有“很高的”或“一定的”历史价值,从而使判断丧失特定指称。例如俄国十月革命,我们通常只说它具有世界意义和历史意义,而不说明它所具有的特定历史条件,容易使人们把十月革命作为固定模式到处硬套,或者以十月革命的价值否定其他无产阶级革命方式(象非城市中心形式等)的价值。再如中国古代的农民战争,持“唯一动力”说者往往不把其价值界定在人的价值方面,而是认为其价值无所不包,似乎农民起义既能发展生产力,又能推动文化建设,还能进行社会变革,把农民起义的作用说得很“神”,结果使农民起义成了中国古代“唯一”有价值的历史现象,丰富多彩的中国古代史几乎完全成了农民战争史。另外,不明确界定价值范围还会使价值判断出现自相矛盾现象。如中国古代几个盛世时期的统治政策,严格来说所具备的基本上是社会秩序价值,很少或者完全没有社会改良、社会变革价值。有的论著有意无意地夸大这种价值的范围,忽视它与改良、变革相抵触的一面;有的论著则又有意无意地只抓住其抵触社会变革的一面而忽视其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这种评价分歧实际上是价值范围和层次上的分歧,不界定范围,这种分歧就难以解决。所以,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又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说明价值判断的范围和层次,不要以笼统的、含糊的价值判断说明特指的历史事实,避免因价值范围理解不同的人为分歧。否则,你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历史上的“清官”当然有其价值,而且可以说有很高价值;他从社会变革角度或功利角度来看,则会认为“清官”价值很低甚至没有价值。这种分歧属于所说的价值范围不同,如果不把争论集中到价值范围界定的正误上来,则没有意义。 第二,应当说明历史价值的复合与冲突,使价值判断更准确,更全面。历史价值往往不是单一的,同一史实常具有几个方面的价值,对这种史实进行价值判断,应当阐明有那些复合的价值因素,还须指出该史实所具备的不同价值的主次。如果该史实的价值同另一范围的价值相冲突,则更应说明这种冲突。否则,价值判断就难免流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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