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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麦》新研(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张怀通 参加讨论

司寇由司空兼任,可能是从事建筑、制造等事务的人员主要是刑徒所致。⑥郭沫若先生说:“以司空而兼司寇,足证司寇之职本不重要,古者三事大夫仅司徒司马司空,而不及司寇也。”⑦司寇既为属官,则不可能有大、小之分,大司寇一职也就无从谈起了。西周中期以后尚且如此,西周早期即使有司寇一职,地位也比较低则可想而知,况且到目前为止,我们在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中还没有发现“司寇”二字。
    到了春秋时代以后,由于各国职官制度的完备、职司分工的明晰,司寇的地位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有了属僚,有了大小之别,对此,《左传》等文献以及春秋青铜器铭文多有记载,不必赘述。至于《尚书·立政》中的“司寇苏公”,《左传》定公四年的“康叔为司寇”,是后人以春秋职官解说西周的史事,抑或是历史实际情况,真相为我们所不知,不好确定,只能存疑。
    既然西周中期以后司寇不是重要官职,西周早期即使有司寇,其地位或许较低,那么遇有刑罚讼狱之事由谁负责处理呢?青铜器铭文显示,西周时代的各级官员,都有权力处理这样的事务。基层或中层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有如下四条:
    (4)王若曰:,命汝作豳师冢司马,嫡官仆、射、士,讯小大右邻,取五锊。(簋,西周中期,《集成》8.4266)
    (5)唯正月初吉丁丑,昧丧[爽],王在宗周,格大室。叔佑羚即立中廷。作册尹册命,赐銮。令邑于奠,讯讼,取五锊。(簋,西周中期)⑧
    (6)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命汝司成周里人,诸侯大亚,讯讼罚,取五锊。(簋,西周晚期,《集成》8.4215)
    (7)王赐赤芾、幽黄,用□,邑于奠,诸子右邻,取十锊。(甗,西周中期)⑨
    例(4)中的,主要职务是“豳师冢司马”。例(5)中的与例(7)中的,主要职务都是奠地之邑的长官。例(6)中的,主要职务是管理“成周里人”与没有随诸侯出封的小宗。四例铭文中涉及诉讼的词句是“讯讼”、“讯讼罚”、“讯小大右邻”、“诸子右邻”等,大意是:审理狱讼,讯问或审理近僚、诸小宗的情况及争讼。⑩这是基层、中层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高级官员负责刑罚讼狱的例证,除了上举例(3)之外,还有如下四条。
    (8)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令汝辟百寮,有炯事包乃多乱,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厥讯庶右邻,不型不中,乃侯之籍,以今司服厥罪厥辜。王曰:牧,汝毋敢弗帅先王作明型用,雩乃讯庶右邻,毋敢不明不中不型,乃贯政事,毋敢不尹人不中不型,今余唯申就乃命。(牧簋,西周中期,《集成》8.4343)
    (9)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在艿,伯懋父乃罚得古三百锊。(师旂鼎,西周中期,《集成》5.2809)
    (10)唯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上宫。伯扬父乃成劾,曰:牧牛,乃苛抌,汝敢以乃师讼,汝上侹先誓,今汝亦既有御誓,溥啬睦,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从誓,式苛,我宜鞭汝千,[]汝,今我赦汝,宜鞭汝千,黜[]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匜,西周晚期,《集成》16.10285)
    (11)唯九月,王在宗周,命盂……王曰:而[耐]!令汝盂井[型]乃嗣祖南公。王曰:盂,乃召[绍]夹死[尸]司戎,敏誎罚讼,夙夕召[绍]我一人烝四方……王曰:盂,若敬乃正,勿废朕命。(大盂鼎,西周早期,《集成》5.2837)
    例(8)中的牧,职责是“辟百僚”。例(9)中的伯懋父,可能是一位高级将领,《集成》之8.4238、8.4239、10.5416、11.6004,15.9689等青铜器铭文中记载了伯懋父“用师”与“北征”的事迹,可与之参照。例(10)中的伯扬父,职务不明,但由其爵称看,地位应很高。例(11)中的盂,由小盂鼎记载的“盂以诸侯侯、田、男□□从盂征”来看,其地位在诸侯之上,应是一位最高级别的官员。
    牧与伯扬父处理的狱讼属于民事范畴。伯懋父处理的刑罚属于军事范畴,具有兵刑合一的特点。盂的职责,首先是“乃召[绍]夹死[尸]司戎,敏誎罚讼”,即“你继续夹管司戎的官,敏疾地整饬罚和争讼”;然后是“若敬乃正[政]”,即“你敬你的政事”。(11)兼管军事、刑法、行政,具有兵刑合一、军政合一的特点。例(8)中的牧,在被赋予“厥讯庶右邻,不型不中,乃侯之籍,以今司服厥罪厥辜”的职责后,又被要求“乃贯政事”;上举例(4)中的是“冢司马”兼“讯小大右邻”,也都有政刑合一、兵刑合一的特点。兵、刑、军、政的分工不很明晰,在一些领域还有多位一体的现象,是包括西周时代在内的我国早期历史上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12)
    如果说扬、牧、伯懋父、伯扬父是“大正”有些勉强的话,那么盂,作为统摄全局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必定可以称为“大正”。由盂的职责中有“敏罚讼”的内容看,大正负责“正刑书”则恰如其分。再结合《尚书·吕刑》是“甫[吕]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命曰《甫[吕]刑》”(《史记·周本纪》)的情况,那么西周时代的最高级别官员可以修订刑书则可以确定。(13)
    《尝麦》中的大正,无论官职称谓,还是政治地位,乃至职责范围,都与西周青铜器铭文所载基本吻合,那么大正应当是一个西周时代的高级官员的通称。而且我们还可以由大盂鼎、《吕刑》的记载来推测,这位能够受王命主持“正刑书”的大正,应当是当时朝廷中最高级别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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