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
长期以来研究中国官僚问题的学者都强调:帝制中国的行政官僚是一批由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饱读儒家经典的知识精英,他们是“非专业”的,对自己即将面对的工作,如司法、会计等事务毫无知识①。那么帝国的行政运行具体由谁来操作呢?按照清代人自己的说法,当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实际行政权力,是由书吏垄断的,有所谓“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之说②。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对这样的说法提出一些质疑,其突破口在于刑部。如法国学者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与刑法典》一文中说:“众所周知,在中央政府没有幕友,无数文献均认为,专业知识一直垄断在各部承办人员手中。(郎吏,一些作者在19世纪直截了当说,他们是帝国真正的主人)。但就刑部而言,在刑部工作的官员往往都是非常能干的律学名家,这至少是昭然若揭的。”③学者杜金具体证实了魏丕信的这个论断。她将司法人员知识与能力的来源分为三个途径,即法律书籍的阅读、司法经验的积累及人情世故的洞察与运用,并着力从法律书籍阅读的角度对刑部官员法律素质的养成进行分析研究④。笔者在阅读了清代相关史料后,对魏、杜等人的研究成果十分赞同。不过,这样的结论又引发出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一方面,在清代,一个刑部官员如果法律水平高超,他的前途是非常优越的,所谓“国家政事分掌于六曹,而秋官一职关人生命,视它曹尤重,为之长者类多擢自曹司重望,谙习法令。即叙劳外简,往往不数年骤跻右职,入掌部纲。故它部长官迁调不常,而秋官独任久,盖非精研其学者,不能尽职也。”⑤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钻研法律并不是一个读书人的“正道”,甚至会被认为有倾向于“法家”的意识形态。清代主持刑名的官员每以苏轼诗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相驳诘,可东坡此句恰恰是对王安石一派重法轻儒的讽刺。在这种矛盾之下,刑部官员何以自处?在其他官僚士大夫眼中他们又具有怎样的形象?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 事实上,一些读书人对于被分配到刑部担任“刑官”一事,确实是比较抵触的。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读书人往往以仁人君子自居,不愿意做杀人、刑人这样的刻薄事。如乾隆年间司官李坚,分部之初“不乐为法吏”⑥。嘉庆司官方玉璞中进士后分刑部湖广司学习行走,他的父亲“性仁厚,以西曹用刑之地,出入生死,雅不欲其居之。十年复以例改员外郎,冀迁他部,遂分户部广东司。”⑦不但入仕不久的汉人士大夫,有些受汉文化浸染,已经身居高位的满大臣也作此想。如嘉庆初年刑部当家堂官系有刻酷之名的汉尚书金光悌,是时两广总督百龄奉旨内调为刑部满尚书,且被舆论视为入阁拜相的前奏,但百龄本人很不情愿,进京途中对门生抱怨:“第吾以刑部尚书用,汉员为金兰畦光悌,其人张汤、郅都也,吾不与衡,如民命何?”到京后“面圣即力陈病尚未痊,乞闲散自效,遂改总宪。”⑧ 第二,有些官员因为年龄较大,从来学习过律例,有畏难情绪。如嘉庆年间司官魏茂林“至刑部主事,意颇不适。谓幼所未习,老且至,虑不相中。”⑨乾隆年间的进士王又曾被分配刑部后,甚至因为“律例向非所习”而弃官不做,乞假归里⑩。 第三,受传统官分“清”“浊”观念的影响,刑部官员因为整日与簿书、吏役、犯人为伍,是典型的风尘俗吏,为清高之士所不乐。如道光年间刑部司官冯志沂书案上“簿领与经史相杂”,就被路过的友人嘲笑“不免俗”(11)。同治年间司官贾树誠更是怨气十足地自嘲:“逢人苦说薄书剧,一日视决诸囚累。呜呼生与哙等伍,读书万卷何为哉?”(12) 第四,受到佛教因果转世观念的影响,清人认为担任刑官杀人太多,容易损阴德而坠入报应轮回,且不利于子孙。许多记载神鬼怪异之事的笔记小说,都有类似《刑官夙孽》之类的篇目。道、咸年间的刑部司官张云藻绝嗣,自认为是在刑部任官时“有死者含冤、凶徒漏网,杀人太多”造成的(13)。金光悌一生在刑部为官,晚年因为独子病重,大为自疑,开始笃信佛教,竟然为救其子之命在僧人面前长跪请命,为时人嗤笑(14)。 不过,既经授职,改官的可能性不大,有勇气辞官的人更少。不论是否情愿,在现有的职位上完成工作,是大多数士大夫的现实选择。因此,他们必须要找到“儒生”与“法吏”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共同点,说服自己运用儒生的理念,在法吏的位置上实现政治理想。事实上,随着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四点抵触原因,久任刑名的士大夫们也有四点应对之辞,保持自己心态的平衡,并鼓励后进者安心刑部的工作。 首先,要将儒家观念中慎刑、重民命的核心思想融入到刑部官员问刑定谳的工作当中,身为刑官的士大夫们先要将认识转变为:刑部固然是专门负责惩罚甚至杀戮人的衙门,但更是“生人”之所在。顺治年间的龚鼎孳授职刑部尚书后就高兴地表示:“予天性好生,非刑官不能生人。使吾为宰相,不如为是官之足以遂吾志也。”(15)既然非刑官不能生人,那么身为刑官就必须要有仁恕之心,有在定谳时“于必死之中求其可生”的道德观和价值追求,才能达到尽可能多“生人”的目的。在清人看来,按照律例断案比较容易做到,但能存仁厚之心,调剂情与法的矛盾,使每一件案子都达到“平”的效果以合乎于“道”,并实现“辟以止辟,刑期无刑”的社会效益,是很困难的。遍观当时社会的各个群体,只有饱读经史的儒家士大夫,才有这样的觉悟和能力。所以儒家士大夫也必须担当起这样的责任,主动从事问刑谳狱的工作。这样的逻辑不但被刑部官员本身所强调,也一直是清帝对他们的期许。雍正帝就曾表示:“用刑贵于平恕,惟平惟恕,斯宽非滥而严非枉。但平恕二字必详慎精密,得其至情,方能无误。若祗照旧例断决,则一巡抚衙门老吏能之,何待朕与尔等大臣悉心商酌。”(16)在看到嘉庆帝“非甲科人员不得与闻秋谳”的谕旨后,刑部司官陈康祺大为感动,赋诗云:“幸逢尧舜求刑措,敢学申韩号法家。”(17)表达自己愿意抛弃儒法之见,以儒生的身份担当法家的工作,追求“刑措”的决心。乾隆年间的司官李坚在进士及第分刑部学习之初,先“不乐为法吏”。不过“既任事,亦无所避。其断狱,务持大体,遇不可必争之。而性尤厚于慈,凡值有疑谳,多为所曲宥者。自在总办秋审处近七年,阅四方奏牍中之构连丛结,冀有罅豁可求生,累终夜不寐,有闲辄上之,虽数遭呵驳卒不屈。”这种从“不乐”到“无所避”的心理转变,是清代刑部士大夫主动调整职业心态与坚持固有儒生追求相结合的典型事例。 第二,以儒生为刑官,在“道”的追求层面固然高过只会按律科断的刀笔老吏,但在“器”的层面,律例成案是刑官执法的最重要工具,所以,要实现“刑措”“生人”的理想,担任刑官的士大夫必须努力学习法律,在学习过程中,还要将“道”融于“器”之中,贯彻儒家的理念。道光年间的刑部司官何秋涛曾著《律心》一书,在自序中阐释了何为“律心”。他说: 在帝王订律,皆以钦恤为心。凡我曹司,兢兢奉法。在官吏读律者,宜以宽平为心;刑官议辟者,宜以明允为心;狱官恤囚者,宜以仁慈为心。故名曰律心。庶乎顾名思义,剔然于中。而恻隐之深情,与是非之公见,于是乎在。不令人以申韩之学为诟病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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