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4)
相对于卢询和陈夔龙的泛泛而论,在法纪最严厉的雍、乾、嘉年间,科道言官还曾多次就刑部执法过严的问题直言上奏。乾隆二十三年,御史汤先甲奏请变通刑法,称“刑官不必立意求深,多援条例”。乾隆帝览奏大怒,责难御史此奏有“一似我朝刑法本系从宽,至朕独为加重,刑官不无有意迎合”的讽刺之意。并拿当时的刑部堂官鄂弥达、秦蕙田等人与雍正年间的果亲王允礼、李熹、高棨、海寿、励廷仪等相比,反问御史:两朝刑官“办理刑谳,于一切钦案事件,孰为宽?孰为严?”(43)嘉庆年间长期主政刑部的金光悌,为人刚毅果决,律例精详,经他定谳的案子,有“泰山可移,此案不可改”之论(44)。他更是屡次被科道弹劾,对他十分欣赏的嘉庆帝也不得不公开说:“平时廷臣中有在朕前论及金光悌,大率毁多誉少。”(45) 一面是刑部官员屡屡强调自己具有“求其生而不得然后死之”的儒家精神,一面是其他士大夫们眼中的“凡能治狱者多刻”(46),这样的矛盾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 第一,职责、经验、立场的不同导致了刑官与其他士大夫的心态不同。 首先,刑部官员固然也以儒生士大夫自居,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依照例案,论罪定刑。即便心存仁恕,也只能在法律和程序允许的范围之内,予以技术性调整。相对而言,非法司官员在讨论刑名问题时,更多地持有强烈儒家意识形态的朴素正义观,且几乎不做任何技术性考虑。在今天司法独立的制度下,这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不成问题。但在清代的体制下,非法司官员在很多时候也可以参与刑案的会审,虽然定谳的主动权在主稿的法司衙门,但在会审过程当中,他们因为日常职责不同而产生的观念冲突就表现得非常明显。如陈夔龙被派往刑部会审时,先对“刑部司员问案,专讲例牌子,吾辈不便多发言”的状况非常不满。他利用刑部司官不在场的机会,与同来会审的工部司官端方通过诱供的方式获得了犯人口供。第二天刑部司官看到供词后却表示:“此案得两君劝令画供,甚好。惟供中所叙情节种种,与例不符,难以入奏。须重加审讯,录取正供。”陈夔龙大为丧气,认为这是刑部官员“面子攸关,故作挑剔之语”(47)。事实上,在叙供阶段就考虑情、罪对应性,以避免驳诘的做法确实是法司官员的办案习惯。不过,对于叙供、主稿这种带有很强技术性的工作,刑部官员在面对其他官员时产生的垄断性歧视与优越感,让人倍生反感。 其次,刑部官员不但负责核拟全国各地的军、流以上案件,也负责京师地区重大案件的验尸、审讯、定案等全部法律程序,对每一件案子的细节了解非常全面。他们经验丰富,对地方刑幕本着“救生不救死”原则有意从宽,对招册、看语的删改方式也十分清楚。而其他京官或系风闻案情,或系在九卿科道会议上看到案件的节略,对实际情况的掌握是比较粗率的。所以,非法司官员往往更注意到犯、证深陷囹圄的痛苦,对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不甚敏感。 再次,刑部官员常年从事问刑工作,在当时的审讯条件和医疗条件下,刑讯和瘐毙都是常见的情况,刑部官员难免见怪不怪,更多地站在如何顺利审结案件的立场上发表意见。而临时派遣会审的其他官员感受到的精神冲击力则完全不同。道光年间的刑部司官李文安在担任提牢主事时,用律诗描述了他夜晚孤坐提牢厅,及审官提审犯人的情形。如:《官烛宵萦》一首先注:“每夜验封后,一灯坐守思日间公事无遗,即开卷与古人对唔。”诗则云: 重门已锁晚餐浇,坐对空堂独一条。 忽念累囚收饭后,饥肠永夜苦中烧。 《传单哀矜》一诗云: 朱点长单一纸传,瀛洲司分本星联。 要将石下穷民隐,借重群公达九天。 《牌票提审》注云:“各司提审有手票,带差之役则递牌司狱。”诗云: 秋官判狱重如山,牌票提人属等闲。 去尚精神来萎顿,头皮断送血痕殷。 《铃柝传更》注云:“更夫三十六名夜间巡更,钲鼓铃柝甚属严密。”诗云: 两所鱼更三十六,柝铃钲鼓夜声寒。 知他惊醒还家梦,湿透红衣泪未干。(48) 可与之对比的是御史童槐的诗作。他于嘉庆十八年天理教冲击紫禁城案后被派往参与刑部会宙,宿于秋审处之夜赋诗数首。一古体名《叙雪堂》,诗云: 叙雪堂,取义明,叙案超雪彰好生。 滔天逆恶信难逭,名捕胡托死者名。 今日刘第五,明日刘第五,牒送到堂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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