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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郑小悠 参加讨论

清代在雍正年间对刑部官员的选任方式进行了重要改革,此后刑部司宫的任期大大延长,其补缺、差委、升迁的决定权由吏部转移至本部堂官(52),对司官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也大大提升(53)。乾隆初年,随着刑部的最重要机构:律例馆、秋审处运行机制亦趋成熟,帝国的刑名体系中“部权特重”的特点愈发突出(54),刑部司官仕途前程之光明在六部司官中首屈一指。是以乾隆以后,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水准开始突飞猛进,甚至晚清形成了以司法实践带动律学研究的风气。特别是英才聚集的秋审处,尤以精于律例,而与河务、边材并号“专家学”(55),有明显的技术官僚倾向,在京官中独树一帜(56)。甚至刑部堂官也多由本部司官外放后升转而来,终身不迁。区别于其他五部的“侍郎多起家翰林”,尚书“视六部繁简次序,以调任为升迁”(57)。(清代刑部堂官任职情况笔者另有附表)这些特殊的制度和人事安排,都促使刑部官员内部认同不断加强,形成了一个价值追求相近的群体。
    在这样背景下,清代士大夫对于刑官的评价分为两种标准。一种是刑官自身的评价标准,大略与现代人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评价标准相近,认为凡法律工作者以详明律例、洞察人心为尚,应具有精明、果断的性格特点。而对于大多数没有理刑经验的士大夫来说,宽厚居心,收敛才智是刑官应有的美德,过分精明果断就陷入深文刻薄的法家窠臼(58)。嘉庆年间的刑部尚书熊枚是刑部老司官出身,理刑经验十分丰富。他常对人说“理刑责明,尤贵断,然惟明然后能断,兼之者惟吾友金兰畦先生。”(59)金兰畦即是熊枚在刑部同事数十年的金光悌。不但熊枚,金光悌在他的长官阿桂、姜晟,同侪韩崶、长麟、祖之望等人眼中,都是办案精明、果断的典范(60)。然而,对于刑部之外的士大夫来说,金光悌从嘉庆初年还担任刑部司官时起,就被认为是张汤、郅都一类人物,遭到科道清流群起攻击。嘉道年间的礼亲王昭琏在其笔记《啸亭杂录》中对金光悌痛加诋毁,称他“性谿刻,外貌刚果,心实阴险。”并记载他受贿杀人,被鬼夺命(61)。熊枚与昭琏对金光悌的评价看上去差异极大,但结合卢询所说就可以看出,所谓“明”与“断”,“谿刻”、“刚果”,统一在一个刑官身上,其实并不矛盾,只是两位评价者立场、价值取向不同而已。
    清代的刑部官员从所受教育、选官途经、仕途前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还不能构成现代意义上的职业群体,但正如杜金、徐忠明在《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一文中所说,刑部官员出于“职守所关”的原因,对法律阅读抱有极大的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这种法律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能够胜任他们所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62)。笔者认为,以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来看,对于雍、乾以后刑部的评价,虽然不能使用“职业化”一词,但称之为“专业化”,则当之无愧。在这样的“专业化”进程当甲,大多数实际从事法律工作的刑部官员(63),虽然是以科举入仕为主的官僚士大夫,但进入刑部一段时间后,可以形成新的专业认同,并与自幼树立的儒家价值认同融合调剂、并行不悖。不过,在很多并不从事法律工作的儒家士大夫看来,刑部官员已经被大大“法吏”化了,他们所追求的研律精核、执法明断等专业境界,并不符合儒者悲天悯人的仁恕原则,甚至结合佛家因果之说,认为“老于刑部者,鲜能保全终始,而后人亦多不振”(64)。
    当然,这种刑部内、外观念的差别,只是笔者观察清代刑部官员群体专业化的一个视角,是不能将其绝对化的。刑部官员作为一个群体的概念,也并非铁板一块,千人一面。从事刑名工作之外的清代士大夫,其价值取向,特别是对刑名官员的评价,也并非高度一致,众口一词。乾隆年间的大学士阿克敦、阿桂父子,先后担任刑部的最高管理者多年。阿克敦执法尚宽,主政刑部时常常暗地抗拒皇帝过分严苛的命令,因而屡遭斥责。他曾询问尚未出仕的阿桂:“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何如?”当阿桂回答:“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元使轻重”时,阿克敦先大怒欲责,后教导他说:“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阿桂晚年管理刑部时,一方面将父亲的这一番教诲“屡向曹郎述之”,但另一方面,他这一时期的刑部在清代历史上执法又最属严厉。对于阿桂这一“反动”于乃父的做法,嘉道年间的许多士大夫“或疑之”,但亦有人将其解释为:“是文成之善承父教也。苟不以之宽愚民,而以之纵墨吏,狼之牧羊,终无已时。是使之日死其民,而吾且自居于仁恕,夫岂文勤之意哉?”(65)阿克敦与阿桂父子同为刑官,在是否要刑罪相当的基本执法理念上,已经出现了认识偏差。而嘉道非刑部的士大夫在评价他们父子执法风格时,固然无不认同阿克敦的说法,但对阿桂的做法,也并非一概批评。更有通过区别“纵”与“宽”的性质,为其委曲辩白者。这样的解释固然带有一些为尊者、贤者讳的意味,但也可以反映出一些不从事刑名工作的士大夫,对刑官的价值观具有同情之理解的倾向。
    清代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激增,人与资源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在国家的法制体系之内权力、地位空前提高的刑部承担了“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的艰巨任务(66)。在这种外部压力的刺激下,刑部进行了一系列成功的制度变革,激励刑部官员勤勉读律,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与专业认同。显然,这是居于法司系统之外,以道义相高的传统士大夫难于感同身受的。传统士大夫与经过法律专业化训练后的士大夫观念上的差别,除了二者基于不同职责、立场上的差别外,也是这一时代特点的集中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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