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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郑小悠 参加讨论

换言之,以士大夫为刑官者,以奉法为第一,但要想不落入申韩之学重术尚刑的窠臼,在学法、执法的过程中都要保持一颗儒者的恻隐之心,从一条条惩罚人的法律条文中,体会并贯彻好圣君们制定法律时的钦恤之心。至于士大夫担任刑官后学习法律要达到的程度,也以是否能遏制刀笔吏们深文周纳、徇私舞弊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吏不能欺”(19)“老吏皆吐舌”(20)“出老吏右”(21)之类的表达都是赞誉刑部官员的重要方式。
    虽然接触法律的时间较晚,但士大夫相比于刀笔吏有两个先天优势。一方面,士大夫自幼练习写八股文章,学习能力、写作基础都优于常人。清人说:“法律虽系专门,学此亦视诗书根底为何如。根底深者不惟易成,成后词理亦必充沛。”因此刑幕中有所谓“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的说法(22)。何况科举中式留部者,都是科举考试中的精英,到部后只要用心学习,写作稿案上手很快。是以清代刑部中出色司官里亦不乏部分以前从未接触过律例者。
    另一方面,中国从汉代以来,就有春秋决狱的传统。执法的士大夫将儒家经典中的观念、先贤的议论与实践,活用在谳狱审断,比单纯引用律例判案,更令人称道。乾隆年间著名的法律家阮葵生在刑部时碰到一件父亲贪图钱财,为杀害长子的仇人掩盖罪行的案子。此后幼子不堪兄长含冤而死,将仇人告发,其父也以私和人命罪被地方官定为杖一百徒三年。阮葵生先表明:“该抚所拟俱照各犯所犯本罪依律办理,原无枉纵。”但是“此案系父子兄弟之狱,非寻常两造告讦者可比。必须权衡情法,俾伦纪间恩义无亏,方无背于弼教明刑本意。”阮葵生认为,幼子虽然并非直接控告父亲,但因为他的控告使父亲获罪,违背了法律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他在奏稿中说:“该犯为兄雪愤,手足之谊虽全,而□父充徒,则名义所伤尤重。既不忍胞兄命死非辜,岂反忍亲父身罹徒配?若如该抚所拟,不特徐允武(父)不能无憾于子,即揆之徐仲威(幼子)为子之心亦断不能一息自安。”并按照律注中“卑幼告尊长,尊长依自首免罪,罪坐卑幼”的条款,将父亲无罪释放,幼子代父坐杖一百、徒三年之罪。使幼子“于兄弟之谊既尽,而父子之恩亦无亏”,同时令当地知县将这一层高于法律的伦常大义“明白晓谕”给那一家人,教导他们领会朝廷的用心(23)。这样核拟案件在今人看来未免迂腐可笑,在当时却是能活用法理精髓,使审断达到情法两平境界的绝佳范本。阮葵生也因为类似案件的审断而被称赞为:“明察平允”、“持大体不为苛细”。其“神智所开自唐宋诸贤奏议而来”的断案智慧,在时人看来正是公卿优于刀笔吏之所在(24)。
    第三,至于刑部官员每日与薄书、吏役相对的“俗吏”形象,似被清代重实学的风气缓解了不少。如前文所言司官冯志沂被人嘲笑书案上“簿领与经史相杂”有俗气时,他在刑部的同事庆霖就反诘来人说:“居是官而汲汲求去之者乃俗,循分治文书,何谓俗也?”(25)事实上,户、刑二部司官是京官中少有的直接接触“庶政”的官员,刑部秋审处司官更因法律精熟,嘉道以后与河工、边材并称为“专家学”,外放之后升迁很快(26)。清人在评价秋审处司官升迁迅速的原因时说:“盖案情万变,小民情伪,无所不有。必能洞达物情,通晓律例,而文笔又足以达之,方登上驷。”(27)肯定了秋审处司官不但拥有法律专才,还具有洞达人情、文笔晓畅的优势,这正是在办理“俗务”中历练出来的能力。魏晋以降所谓“清官”“浊官”之分,本质上是士人的门第之分,亦系仕途前程的优劣之分。这种观念一直流传下来,在明清时代,身居清贵,升迁迅捷之官,如翰詹科道等,对直接办理庶务的部曹也普遍存在着一种身份上的优越感。而随着秋审处司官仕途前景日益光明,所谓“清”“俗”之分也就慢慢淡化了。
    不过,为了避免真的陷于具体庶务而沦为“俗吏”,刑部的士大夫们还特意强调读律同时不忘读书的重要性。道光年间的刑部尚书戴敦元学问渊博,有纪昀以后第一通儒之称。在刑部三十余年,终身读书不辍,且为人极其谦逊,被士大夫赞誉为“活人不啻东海干,归来不语仍读书。”(28)乾隆年间的著名经学家孙星衍入刑部任主事后,管部大学士阿桂嘱咐他:“学成亦大难,勿以习律令废旧学也。”(29)清代刑部聚集了许多长于经史、艺文的著名学者,如清初的龚鼎孳、姚文然、王士祯、宋荦、汪懋麟;乾嘉年间的钱陈群、钱维城、孙星衍、王昶、阮葵生、韩崶、秦瀛、伊秉绶等人。这些庶务繁冗的文人学士也羡慕翰詹清流的优雅生活,自嘲“云楼外翰久寂寞”(30),是以也常常偷闲小聚,唱和吟咏,尤以乾隆中后期王昶、阮葵生等人的雅集最为著名。这些公余之外的聚会唱和,不仅是一种娱乐活动,也是承担了法吏工作的士大夫们强化自己儒生身份认同与文人旨趣的重要方式。
    第四,执法者因为杀人太多,要遭受因果报应,甚至遗累子孙是地方刑幕中流行的说法,是以地方法司常采取“救生不救死”的态度,在上报的斩绞案件看语中将犯罪事实轻描淡写,为案犯在秋审时得到宽减留下余地(31)。地方官幕这样的处理方式,给刑部准确核拟案件带来了很大麻烦。另外,清代皇帝对此也极其反感,道光帝曾不屑地表示:“彼等(刑幕)有何学识,不过以积德行好之说动人,不知死者含冤,凶徒漏网,这才是真造孽呢。”“若惑于生死之说,我每年值勾到时,竟可一人不勾,有是理乎?”(32)地方言将斩绞案件报部后,如果刑部没有察觉出地方刑幕在看语中玩弄的文字游戏,或是欲作顺水人情,直接“照覆”处理,部本送到御前,难免要受到训斥。因此刑部官员对地方官“救生不救死”的做法多持比较排斥的心态。
    但另一方面,基于清代“天下人命尤系于刑部之一官”的制度安排,在因果轮回的观念下,刑部官员的精神压力也颇大。如嘉庆年间的汉尚书金光悌及其子相继病故而满尚书长麟双目失明二事,都被认为与因果报应有关(33)。不过,刑部官员见识的各色命盗大案太多。时间一长,看待被审讯者难免不能平心静气,带有先入为主的“职业病”。尤其对时间紧迫的本部现审案件,心粗手滑,严刑逼问的事情也很常见。雍正帝即位后以自己的切身体会对刑部官员说:
    朕在藩邸时,奉圣祖谕旨发审事件。初见用刑,遍体惊颤,不觉泪下。至数见之后,遂觉少异于前。尔等刑官讯狱动刑,习为常事。若少有未当,所关甚巨,即大负朕任用之意。且尔等亦当自念其子孙,岂可疏忽,致有后悔乎?(34)
    虽然雍正帝非常鄙夷“刑官开释罪人可以积阴德于子孙”的做法,但在谈到刑官不能滥刑时,也以子孙功德相诫勉,并强调:“使刑皆当罪,则庆流子孙。”(35)在他看来,一个法司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要抛弃因果报应之说,而是要中正全面地看待。因此,在刑部官员的意识形态中,儒家的价值观是让刑部官员以“慎刑”、“生人”为乐,佛家的观念则更多起到让“讯狱动刑习以为常”的刑部官员以滥杀滥刑为诫的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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