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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二)(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1、举行宗教仪式自由。各个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自一整套的宗教仪式,如诵经、烧香、礼拜、祈祷、弥散、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宗教仪式是宗教活动的准则,"它们规定人们在神圣事物面前怎样行事。"[40]祭献、祷告等"是人与神之间的环链","不存在没有典礼和仪式的宗教。宗教活动首先是为了这些目的提供场所。这些典礼和仪式当然发自信仰,但它们反过来又加强了信仰。"[41]信教者通过这些仪式"体验到价值之庄严",仪式"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用来表明一种肯定它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理知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看作是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更有甚者,如果没有这个戏剧化的过程,那些价值便无以存身,意义尽失。"[42]"宗教典礼使宗教成为可见的、可感知的","外在的崇拜和仪式具有象征的特征,……最后就形成了内在的崇拜,即'在上帝的面前,灵魂是完全服从的',因而仪式就成为内部崇敬的象征,这在对神的热爱中达到了最后的形式。""每一个参加宗教生活的人都清楚地知道是仪式带给他那些欢乐、平和、宁静和热忱的感受的。这些感受对信徒而言,是他信仰的经验证明。"[43]宗教仪式何时举行、与谁举行、怎么举行,这些都应该是宗教内部的事务,国家法律一般不应当干涉。但宗教仪式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在宗教仪式中有伤害个人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如超度教徒集体升天)。
    2、宗教集会自由。宗教集会是信教者为了共同的宗教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表达其宗教思想和情感。在宗教集会上往往要举行宗教仪式,甚至宗教仪式贯穿于宗教集会的全过程;但宗教仪式不一定都需要宗教集会,一个人也可以举行宗教仪式(一个人却不可能举行宗教集会)。[44]在宗教集会上进行的宗教仪式一般规模较大,参加人数较多,仪式本身比较隆重、正规。
    集会自由是各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宗教集会作为集会的一种,与其他集会在法律上应该没有什么不同,它与集会一样应当是自由的、受法律保障的,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为前提的。因此宗教集会作为集会的一种,受有关《集会法》约束即可,不必单独制定宗教集会法。在这方面,应当将宗教集会与一般社团集会同等对待,而不是区别对待。法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普遍性",当法律具有普遍性时,它就不太可能压制自由,法律所做出的应是"一般性规定,并因此而适用于每一个人"。[45]"如果在宗教聚会上发生任何扰乱和违反公众和平的事,它将受到像在集市上所发生的同类事件一样的惩罚,毫无二致。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宗派分子与罪恶分子的庇护所,与此同时,人们在教堂里集会应当与会堂里集会同样合法,也不应当认为一部分臣民的集会比另一部分人的集会应受到更多的指责。……那些叛乱分子、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通奸犯、造谣分子等等,无论属于哪个教会--是国教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受到惩处和镇压;但是,那些传布和平教义,行为端正无可指责的人们,则应与其他臣民享受同等待遇。"[46]有人或许觉得宗教集会特别容易引起骚动或叛乱,但是,洛克认为,"如果说人们参与了叛乱阴谋,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集会时受到了宗教的鼓动,而是因为他们蒙受了苦难和压迫,逼得他们自动起来要求解脱。公正、温和的政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稳定的,安全的。但是,压迫就要引起不满,迫使人们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骚乱往往在宗教的名义下发生,但是,臣民们经常因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之所以发生骚乱,并不是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秉性奇特,而是因为全人类共同的倾向--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挣脱脖子上套着的锁链。"[47]
    3、宗教结社自由。宗教结社自由包括发起和成立宗教组织,加入或退出宗教组织的自由。宗教组织是信教者为"完成他们的精神目的"而建立的、能够"极富感染力"地有效传播其信仰的制度。[48]"在宗教历史上,没有教会的宗教是不存在的。有时一个教会严格局限在一国之内,有时又会跨越国界,有时它包括了整个民族(罗马人、雅典人和希伯来人),有时只包括一个民族的一部分(新教出现以后的基督教各派)"。[49]在宗教团体内过宗教生活有助于增强教徒们的凝聚力,宗教组织往往给宗教信仰者个人以力量。"就宗教而言,个体对它的依附随群体对它的依附而加强。甚至在剧场里,某个观众对台上演出的反应是受周围观众的影响的,众人反应热烈,他的反应也热烈。只是,在这一例子里,群体只限于剧场内的人而且剧终人散;那么,如果支持这个个体的,不是局限于小范围的观众,而是整个民族,而且不会走散,却根植于过去、延续到未来,……如果神被诗人所吟唱,被艺术所描绘,被庙宇所供奉,……"[50]被有系统、有组织地长期而广泛地加以传播,那么在这种氛围中的个人是不可能不受其感染的,甚至有可能完全被同化、被重新塑造,这就是团体的魅力。
    个人的结社行为必然带来一定结果--宗教组织的成立,而宗教组织一经成立,其行为就不同于个人的行为,虽然它们都是自由的,但宗教组织的行为比个人的行为更复杂,其中涉及多重关系。首先,宗教组织在对外关系上,需要协调与其他社团、与社会、与国家、与其他公民的关系。宗教组织有明显的凝聚功能,但同时也往往有排外功能,宗教领域"好象有一个神秘的屏障","冒犯者、渎职者被排除在外。"[51]颂扬同样的神灵加强了人们的宗教精神,"使处于这种宗教圈子里的人产生一种在大群体中形成小群体后感受到的满足,而且因为这种神秘只有圈内教徒才可享有而局外人只有嫉妒的份,所以使教徒觉得自己优于别人。"[52]一个宗教在外人面前的优越感越强,它自身的凝聚力就可能越强,同时其成员受组织制约(哪怕是出于自愿)的可能也就越大,而个人的自由度可能就越低。当排外、内部控制超过一定限度时就可能引起与其他宗教或与社会之间的纠纷,逾越法律的界限。其次,宗教组织在对内关系上,需要协调集体和其成员、成员和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是否允许教徒对教义的自由探索,还是由教会及其宗教权威垄断解释权?"自由探索一旦宣布就会产生大量的宗教分裂,……自由探索预示了分裂,并且也源于分裂。"[53]一旦涉及宗教团体外部和内部的种种关系,涉及到集体组织,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分配,纷争的解决等,法律的适当干预就成为必要(仅仅是适当干预,因为有许多此类问题属于团体自治的内容)。"甚至在神秘教派里面,一旦神秘主义者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并且试图把他们的信仰和习惯传给下一代,此时,法律要素便被引了进来。佛教僧侣的终极关切,就是如何使自己到达涅槃境界。但就是他们也需要建立学校来训练自己和他人,并把这当作是其终极关心的一部分。那些目前沉醉于冥想的美国学者和教授们也成立了'国际学者冥思协会'以及其他中心"。"一旦超出几个人的亲密关系之外,爱的表达就需要用程序和规则。"[54]"宗教意味着信仰","法律意味着秩序"。[55]
    宪法保障个人的宗教自由,法律保障宗教组织的活动自由,当个人的宗教自由与宗教组织的宗教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原则上个人自由应当有优先地位,因为它是受到宪法保障的。"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56]"国家有义务保护个人放弃或改变自己宗教的权利。放弃或改变自己宗教的权利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本质组成部分。这个后果对于那些严格禁止叛教的宗教来说尤其重要,它不仅会以道德制裁来惩罚这个宗教,还会以物质或法律惩罚措施来惩罚这个宗教。宗教团体的自治的确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份宝贵资产,但如果发生冲突,个人权利必须占得上风,因为人权首先是属于个人的。保护占支配地位的宗教或官方宗教不受个人权利侵犯(就像发生在沙特阿拉伯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那样)是不可接受的。"[57]从全球范围来看,当代社会宗教势力总体上较之过去是衰退了,这不仅表现在宗教观念、教会权力、教会财产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宗教组织也比过去松散了许多,[58]宗教组织的松散意味着其组织中的个人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一个教徒所遵守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越多,相应的就越会丧失自由探索的机会,现实存在的各个方面体现上帝意志越多,就越会使个人意志集中于单一的确定的目标。相反的,宗教群体对个人的判断让步越多,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就越少,宗教团体的凝聚力、活力就越小。"[59]从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教会体制与精神自由之间的对立",它是"有组织的宗教与人自由悟道传道之间的对立。"[60]因此一个宗教团体内部的组织关系、权力位置与该团体对其成员的控制程度往往有直接关系,"牧师的数量不是无意义的细节,也不是表面的特征。证据是无论在哪里天主教的牧师都比新教多。……宗教生活越紧张就需要越多的牧师对之进行指导。教规、教义越多,对此解释就不会留给个人良知,而是越需要权威对此作出解释。而且权威数量越多,他们团结越紧密,对个人的控制就越严格。""除了英国,任何地方的新教神职人员都没有形成等级体系,牧师像所有的信徒一样,除了他们的良知以外没有其他资源。新教更多的是对信徒良知的引导而不是控制。对固定的教义不存在特殊的权威。"[6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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